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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docx

1、关于加强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文章提出了弱势群体具体范围,分析了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从完善《宪法》规定,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增强弱势群体在法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司法救济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弱势群体基本权利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关于什么是社会弱势群体,学术界有多种说法:郑杭生等在1996年出版的《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一书中曾明确提出:“社会脆弱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有困难者群体。”陈

2、成文在其专着《社会弱者论》中提出,社会弱者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邓伟志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有的学者指出:所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不但实际的经济收入偏低,而且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其未来发展也有相当困难的人群。他们往往面临着心理的和经济的双重困境。按照国际社会学界、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达到的基本共识,所谓社会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   法学上的弱势群体概念与其它学科上的界定相比,最重要的特

3、征是它的法律规范性、强制性和可司法性。我国《宪法》未明确规定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国内学者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认为,弱势群体应当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及华侨、归侨、侨眷等。如周叶中教授认为:“我国《宪法》除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全面的明确规定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笔者认为弱势群体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儿童、老人、残疾人、青少年、华侨、农民等。   二、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法理基础   美国着名学者路易斯·亨金在《权利的时代》一书前言中指出:“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人

4、权追求的是人作为人的尊严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因此人权与平等理念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价值基础,社会弱势群体有权追求被人尊重和被平等对待的权利。法治社会应当通过法律保护的方式将人权的理想落实为现实的存在,使社会弱势群体获得权利的保护。在当今中国,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法律保护及保障制度的建立十分重要。其理由   实现社会平等与公平的必然要求。   从法的价值看,平等为法的价值之所在。平等的价值理念一经出现就播及四海,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一切法律、法规得以实施的基础。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障也正体现了法的平等价值。弱势群体是社会的弱者,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出其财产上和

5、人身上的弱势地位,而法理上的平等理念要求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无论是在人身上还是在财产上均应获得平等的对待。   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法是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法的这种普遍性内在地要求法对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对待。但社会上无论是强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都要求法的例外优待,这是对法的普遍性提出的挑战。强势群体寻求更多的法外特权以保证自己的强势地位,而弱势群体则希望法的倾斜保护以改变自己弱势地位。显然,法所面对的是如何在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寻求平衡,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进行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是以“不平等”求正义。正义所需求的平等绝非物理量上的绝对相等,而应当是实质的平等。立法上并不禁止对公民权利的差别

6、性规定,其根本目的是实现法的实质平等与正义。平等与公平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价值理念和基本的行为准则。法治社会的目的之一就是追求平等与公平。   实现权利理念的需要。弱势群体的出现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国家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弱势群体实现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等公民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做得并不够,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应上升到宪政的高度去认识。只有在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得到确认,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性质才能从根本上确立,进而现实地实现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   社会稳定发展理念的需要。   法作为国家的一种重要的统治手段,在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7、法的首要作用是确立社会秩序,使社会有序、稳定。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稳定,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只有稳定才能避免冲突这一危害社会秩序的根源。构建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制度,必须坚持发展的理念。只有发展,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广大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在自身利益上的冲突,实现社会的稳定和不断进步。   三、完善弱势群体基本权利保护的建议   完善《宪法》规定,加强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在我国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

8、础和依据。所以强化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的第一步就是要在《宪法》中规定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根本性原则,加入保护弱势群体的相关条款,进而在法治过程中确实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原则。   有了《宪法》保护的原则性规定作为依据,其他部门法才可能逐步予以细化,相继制定《劳动安全法》、《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社会立法,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地实现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   增强弱势群体在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弱势群体的参与,尊重弱势群体作为被保护者的意愿,更真实地反映他们的需要,在法律、法规施行的过

9、程中才能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利益。如果长期无法参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就会出现对国家和社会的信任危机,长此以往,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制度的发展完善。   有关弱势群体保护的决策实际上是由国家权力机构进行的,这种决策在有效满足弱势群体的需要方面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只能依靠决策者的善良愿望。因此,弱势群体问题是政府、弱势群体及非弱势群体之间的复杂的互动行为,弱势群体本身也应该是行动的主体之一,参与到执行的过程中来。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保护弱者、救济弱者,从而维护弱者最基本生存权的重要制度。社会保障的重要原则就是公平,因而它要求将全体国民纳入社会

10、保障体系之中,它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有最广泛的覆盖面,只有这样才可体现出社会制度的优越性。然而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对弱者最基本的人权保护,忽视人权的基本理念,致使我国弱势群体中的农民、农民工等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由于我国实施城市低保制度时间较短,总体救助水平和管理水平都有待完善,这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内容是不相符的,因此,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就应将长期被忽视的农民、农民工和其他弱势群体都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构建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司法救济机制,健

11、全司法援助制度。   司法救济是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手段,也是最有效、最核心的权利救济方式。我国的司法资源在平等保护所有人的权利的同时更应当关注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甚至可以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弱势群体实行“倾斜保护”的原则。只有通过国家权力特别是司法权力的保障,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障。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也有通过司法判决对弱势者的权利进行保护的判例,如德国,男女不平等现象很严重,为此,法院在相关判决时尽可能进行特殊的倾斜保护。德国的《不来梅邦的平等法律》第4条“妇女保障名额规定”中规定:“在任用及拔擢官员、法官时,若有女性应征者与男性应征者具有同一资历,且该部门之女性不及半数者,应优先任用及拔擢女性

12、这表明,对弱势群体之一的妇女权利采取倾斜性司法救济是被德国所认可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当中对弱势群体实行倾斜性的保护这一原则是可行的。   在保障弱势群体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的同时应当健全法律援助制度。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落到实处。各地的司法援助机构应脚踏实地地贯彻、落实法律援助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制度,增加资金投入,建立法律援助机关与相关部门的配合机制,为有需要的弱势群体提供免费咨询,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给予法律救助,必要时提供援助律师。   四、结语   法治社会呼唤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弱势群体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对弱势群体的

13、基本权利给予人权保障上的例外对待和特别保护是由他们的弱势地位决定的。在法治社会,人权的最基本的价值就是要实现人与人之间平等的、普遍的尊重和保障。在人权的法治原则基础上通过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实现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是我们实现宪政目标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严存生.法理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84.   [2]肖泽晟.宪法学——关于人权保障与权力控制的学说[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17.   [3]赖静.法治社会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刍议[J].天府新论,2007,:38.   [4]魏继华.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法理分析及制度构想[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54.   [5]李朝晖,张红云.农民工流动过程中子女义务教育权的缺损[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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