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13 ,大小:31.50KB ,
资源ID:4457955      下载积分:8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457955.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索取发票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丰****】。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丰****】,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广州集体户口管理规定.doc)为本站上传会员【丰****】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广州集体户口管理规定.doc

1、广州集体户口管理规定13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广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集体户户籍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集体户口人员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户口的设立、登记、日常管理,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 集体户口包括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公共集体户口4个类别。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统筹、指导、监督本市集体户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集体户口的登记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做好

2、集体户口日常管理工作。教育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大中专院校的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技工院校的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并完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其它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所机构和其它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集体户口管理工作。第二章 集体户口的设立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能够申请设立集体户口:(一)经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设有专职集体户口

3、管理人员,可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或合法租用(使用),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三)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保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人工商业)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四)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省、市、区公共人力资源机构,单位办公场所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的,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

4、口。(五)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落户本辖区公共集体户口的人员状况和需求,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可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并可自行确定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类园区或有关街道等利用现有力量和资源承接办理。第六条 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报:(一)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申请书面报告;(二)单位在职人数证明,属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以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的凭证为依据,其它的单位由人力资源部门出具证明;(三)单位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

5、企业税务登记证;(五)法人代表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六)单位指定负责人及单位集体户口管理员的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第七条 设立公共集体户口的,各区人民政府在明确公共集体户口的设立方式和承办主体后,由承办主体与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协调选定公共集体户口的具体地址及专职管理员。第八条 符合设立集体户口条件的,由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对该单位的集体户口及专职集体户口管理员作备存登记,并予以办理集体户口簿。第三章 集体户口的登记第一节 迁入登记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迁入集体户口:(一)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

6、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户籍学生,可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二)已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的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人员,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含原在公共集体户口需迁入的)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能够投靠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三)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能够投靠的,且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签订人事代理、户口代理或各类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迁入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四)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含原在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需迁入的)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能够投靠的,可迁入公共集体户口。1.引进人才入户

7、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口入户;2.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受理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口入户;3.其它类别入户的,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口入户;4.特殊类别入户的,由市公安机关审定在指定的公共集体户口入户。第十条 办理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入学当年第二个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月底前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报:(一)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二)省、市教育部门的招生计划;(三)省、市招生部门的录取名册。第十一条 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的人员,办理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的,除需按照我市户口迁移规定提

8、交所需的材料外,另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到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一)集体户口簿首页、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出具意见;(二)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查询证明。第十二条 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的人员,办理迁入公共集体户口的,除需按照我市户口迁移规定提交所需的材料外,按入户渠道类别另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到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一)引进人才入户,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查询证明;(二)积分制入户,提交登记居住地住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且在签注期间内的广东省居住证、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查询证明;(三)其它类别入户,提交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

9、续的房屋租赁合同、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查询证明;(四)特别情况类别入户,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在本市亲戚朋友家庭居民户口的搭户人员,当户主及其直系亲属迁出时,搭户人员可依条件申请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公共集体户口。第十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拒不迁出户口,且其本人在本市没有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能够投靠的,其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可依户主申请,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往其本市的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公共集体户口内:(一)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址所在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

10、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第二节 出生登记第十五条 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户口均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父母一方户口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新生婴儿随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一方申报出生登记。第十六条 新生婴儿父母一方是本市的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外市户口或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的,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可在集体户口内申报出生登记。父母一方户口属本市的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居民家庭户口的,随本市居民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所述的集体户口是指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

11、体户口、公共集体户口。集体户口设立单位不配合集体户口在册人员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机关应予以纠正。经纠正后集体户口设立单位仍不改正的,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依集体户口人员的书面申请以及调查材料履行告知程序后办理出生登记。办理完成后,公安机关通报集体户口设立单位。第三节 死亡登记第十八条 集体户口人员死亡一个月以内的,应由其亲属或集体户口专职管理人员持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推断)书、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及时向区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第四节 迁出登记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集体户口人员肄业、退学、休学以及毕业后2年暂缓就业年限期满的,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将户口迁回

12、原籍。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不来办理或通知不到,公安机关凭学校相关证明办理。属本省生源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开出户口迁移证并寄往学生原籍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属外省生源的,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可为该校建立一个外省籍学生空挂户集体户头,另册保存,人口信息另行管理,其本人前来办理户籍等事项时,动员其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公共集体户口人员已在本市购买合法住宅类房屋的,经集体户口设立单位要求迁出而拒不迁出的,公安机关可依户主申请,凭调查材料并履行告知程序后将其户口迁往其在本市购买的合法住宅类房屋处登记。第二十一条 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配合集体户口人员开具相关证

13、明及提供集体户口簿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不予配合的,公安机关依集体户口人员的书面申请以及调查材料办理迁出登记。办理完成后,公安机关通报集体户口设立单位。第四章 日常管理第二十二条 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管理,在公安机关对集体户口内登记的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人口时,主动配合交验集体户口簿,定期报送相关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协助做好集体户口内登记的户口人员的户口迁移手续,动员、督促符合集体户口迁出的人员及时将户口迁出。(二)应设立专职集体户管理人员,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口成员的变动情况,保管集体户口簿,向本集体户口成员进行遵守户籍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集

14、体户口设立单位应将专职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报送所属的区公安机关备存,以便于管理和联系工作。(三)建立借用集体户口簿使用登记制度,集体户口在册人员如需使用户口卡,集体户承办单位可提供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注明用途及时效连同个人户口卡借给集体户口在册人员使用,督促用后及时归还。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对集体户口簿统一集中管理,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建立户内人员花名册,应当及时掌握户内人员的动向及更新人员资料。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除公安机关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户口簿上作任何记载。(四)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户内人员的公

15、共服务工作。第二十三条 集体户口在册人员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二)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及有效联系方式办理户口卡借用手续。户口卡借出期间,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户口卡内容,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集体户口设立单位。(三)确保所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主动向集体户口设立单位报告。(四)自觉接受集体户口设立单位的管理,配合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五)符合户口迁出条件的,应主动办理迁出集体户口手续。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凡采取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

16、报,经查实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收取费用或从事其它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法住宅类房屋是指已编列门楼牌号码且收楼交付业主使用,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本市房屋。未达到以上全部条件的,视为暂未具有合法住宅类房屋,可迁入相应的集体户口内。本规定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父母、配偶、子女。本规定所称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查询证明,是指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和各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的办理个人(家庭成员)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证明。已婚人员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公共集体户口的,应提供本人及配偶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查询证明办理。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集体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根据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相应政策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