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9 ,大小:25.50KB ,
资源ID:4456555      下载积分:6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456555.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快乐****生活】。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快乐****生活】,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为本站上传会员【快乐****生活】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

1、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9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理活动。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

2、,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市容部门、开发区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六条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理责任。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市市容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理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核准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理

3、核准手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拆迁许可证;(二)建筑垃圾处理计划(建筑垃圾产生总量、计划处理外运量、土方工程计划施工工期);(三)计算建筑垃圾处理量的图纸资料。市市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理核准证明文件。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与所在区市容部门(开发区相关管理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应当硬化,配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洁。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理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运输。第九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

4、下列条件并向市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符合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二)有已安装符合标准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车辆核定总载重量不少于80吨;(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第十条市市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颁发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予以登记。市市容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及已登记的车辆予以公示。第十一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持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委

5、托运输协议向市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市市容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应当记载建筑工地名称、运输企业名称、车牌号、行驶的路线和时间、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等事项。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经核准的车辆运输;(二)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遗撒、泄漏;(三)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四)遵守交通规则和环境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的建设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容、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

6、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保持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第十四条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经市市容部门实地勘察,能够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市市容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利用的信息。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第十六条居民因装饰、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零星

7、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并在市容部门核定的地点倾倒。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第十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理核准文件。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理建筑垃圾的,由市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8、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市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使用未经登记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处以每车1000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随车携带单车运输证的,处以每车100元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

9、采取密闭化运输的,处以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理核准文件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理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肥东、肥西、长丰三县能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 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 8月1日发布的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0号)同时废止。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