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公司工程建设部土建专职岗位工作标准72020年6月23日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公司工程建设部土建专职岗位工作标准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土建专职岗位的工作项目、 任职条件、 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责任和权限。1.2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公司工程建设部土建专职岗位的工作。2 工作项目土建专职岗位受施工主管的领导, 负责实施企业扩建工程、 更改工程、 市政配套工程、 基本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土建专业协调工作, 督促、 指导局属各基层单位制订工程实施的年度工作计划、 考核办法、 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
2、措施等工作。3任职条件3.1 思想道德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 实事求是,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 廉洁奉公, 顾全大局, 确保质量。3.2 上岗资格要求: 3.2.1 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2.2 具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3.2.3 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初级证书。3.3 工作经历要求: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3.4技术知识要求: 3.4.1熟悉国家有关建设方面方针、 政策和地方法规。3.4.2掌握土建施工、 土建概预算等专门知识。3.4.3熟悉电力企业的勘察设计法规、 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知识。3
3、.4.4了解电力网、 电气设备、 建筑学等基本知识。3.4.5熟悉输变电工程的建设流程。3.4.6适应学习型企业的要求, 及时学习和掌握新技术、 新知识。3.5岗位技能要求: 3.5.1从整体意识出发, 能对基建工程、 更改工程施工带有方向性、 关键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综合分析, 为领导决策提供意见。3.5.2能协调工程各专业管理人员及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工作。3.5.3根据施工管理科的目标任务, 能提出加强和完善工程的实施计划, 并落实完成。3.5.4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示能力, 能拟写业务文件、 制定工作计划, 起草工作总结和调查报告等。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1在主管的领导下, 贯
4、彻执行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 政策, 按基建程序办事, 模范执行行节约、 勤俭建国的方针, 努力提高经济效益。4.1.2负责土建工程( 含基建性质的更改工程, 以下同) 与各种单项工程中的土建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 安全、 进度、 平衡、 协调等) , 完成工程部年度工程实施目标任务。4.1.3负责土建工程扩初图纸的审核, 确保扩初设计符合设计任务书与委托设计书的要求。在扩初设计预审会上提出意见, 汇总本专业的预审意见。4.1.4参加市电力公司主持的扩初审查, 作为土建专业的主要发言人。4.1.5土建工程施工图完成后, 根据扩初审批文件认真复核图纸, 并就各专业间相关部分是否吻合协调进
5、行核对, 确保施工图纸的准确性, 做到不漏项、 不出死点。4.1.6参加土建招投标工作, 并对投标队伍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 在招投标会议上提出意见和建议, 配合落实施工队伍。4.1.7组织工程施工合同及有关协议签订。4.1.8负责组织并主持施工图设计交底, 形成文件发送各有关单位, 并督促实施。4.1.9督促、 检查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执行情况。4.1.10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内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措施计划, 并督促其贯彻实施。按形象进度计划, 组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4.1.11负责对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变更进行会签, 核定工程量。4.1.12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
6、鉴定, 督促施工单位报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并监督质量事故的处理。4.1.13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工程各阶段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与签证。必要时应主动记录工程缺陷纳入工程档案, 以提供运行时参考。4.1.14按部颁的验收规范与各种有关规定、 标准,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与签证。4.1.15按合同规定日期督促施工单位移交工程竣工图与竣工资料, 并认真审核, 移交档案室。4.1.16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 参加综合科主持的工程结算工作, 负责提供有关资料。4.1.17参加财务部主持的工程决算工作。4.1.18认真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积累、 汇编、 整理, 调查研究已投产工程的质量情况( 包括设备的质量) , 总
7、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4.1.19编制每月的工作计划及上月工作小结。4.1.20完成主管布置的其它工作。5 责任与权限5.1对工程质量、 工程安全、 工程进度是否符合相关法规、 条例及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负责。5.2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变化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5.3有权组织召集有关单位参加工程的各种会议。5.4有权对基层专职人员进行合理的监督与指导。5.5对工程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5.6对工程技术资料的积累、 汇总、 整理、 完整性负责。5.7对提高工程质量、 减少工程投资等方面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工程建设部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审核人:姜晓敏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 峰本标准于 04月0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