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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doc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17 -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管理,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能够作为借款人的其它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借款人授信总量统一管理,并根据我行信贷组合管理实施进程,逐步建立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限额管理制度。

2、第四条 我行应在全面了解客户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借款人生产规模和经营周期,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核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制定科学的贷款方案,并加强对借款人资金使用和资金回笼情况的有效监控。第五条 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政策,完善内控机制,实施贷款全程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借款人依法设立;(二) 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 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 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

3、法的还款来源;(五)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 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第七条 我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第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方式。综合考虑借款人行业前景、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信用记录、与我行合作关系等因素,对资质良好借款人,可发放信用贷款。第九条 我行应主要叙做期限在3年(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其中: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为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结合我行规定执

4、行。第三章 贷款受理与审批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授信审批流程主要包括授信发起、尽责审查、授信评审、问责审批等环节。第十二条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受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收集贷款申请材料,对借款人资格和授信业务进行初审后,符合我行授信政策且风险可控的,可进入授信发起程序,完成书面贷款评估报告。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借款人的法律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借款人经过年检的贷款证或贷款卡等;(二)借款人股权结构图和大股东、主要关联公司说明;(三)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财务报告和申请借款近期的财务报告全文(包括财务报表及附注),如为新建

5、企业,须提供股东各方出资协议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原、辅材料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进出口商务合同等(如有);(五)相关担保条件证明材料,包括保证人财务报表、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抵质押物估值评估报告等;(六) 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第十四条 公司业务部门应严格审查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十五条 公司业务部门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对借款人进行调查评估,评估内容除须包括对借款人和授信业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核外,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下方面进行调查,并确保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一) 借款

6、人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 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规模、行业排名、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 借款人财务状况,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真实财务状况;(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六)借款人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等情况;(七)贷款具体用途,以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它合法收入等;(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

7、、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十)我行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它情况。第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评估的技术规范应依照中国银行贷款评估操作手册、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后附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参考”执行。公司业务部门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和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运转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量、负债情况、还款能力、担保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在评估报告中提出明确的贷款方案,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流动资金贷款评估报告中应体现贷款需求测算的相关内容,原则上优先使用监管公式。如采用我行评估手册公式,应与监管公

8、式进行对比验证,对存在较大差距的,应审慎选择我行评估手册公式测算结果,并应在评估报告中提供详细合理的解释。第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经业务部门发起后,遵循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报风险管理部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由有权审批人在授权权限内审批贷款。风险管理部门授信评审人员应对公司业务部门提交的流动资金贷款测算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遵循审慎、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确保贷款金额与借款人营运需要相符合,避免超额贷款。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由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负责受理,并按照前述受理要求制作完成书面授信项目信贷提案。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业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借款

9、人进行审查和评估,报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的授信审批团队履行规定审批程序,授信审批人员应对流动资金贷款测算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查,并由有权审批人在授信权限内审批贷款。第四章 贷款协议第二十条 公司业务部门应和借款人及其它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和其它相关协议,有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第二十一条 合同及协议示范文本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循总行相关制度规定。第二十二条 我行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十三条 我行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以及采取受托支付时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

10、)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五) 借款人和我行均认可的其它有关贷款支付的约定。第二十四条 我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一)向我行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二)配合我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三)指定专门的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并可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我行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的管理权力;四)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五)我行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六)发生影

11、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我行。第二十五条 我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我行可采取的措施:(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三)未遵守承诺事项;(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第二十六条 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签订相关借款协议。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第二十七条 支付审核与发放审核合并,在发放审核流程中增加支付审核的相关内容,即客户向我行提出放款申请后,我行依据各项提款条件进行发放审核的同时,根据客户提供的交易背景材料进行支付

12、审核。第二十八条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接收客户提供的放款申请材料和支付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发起放款和支付申请,向授信执行部门提交送审材料。授信执行部门根据借款人用款和支付申请及公司业务部门的送审意见,进行发放审核和支付审核。第二十九条 发放审核应以该笔流动资金贷款的批复文件和已签合同为依据,审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资格、是否已经落实授信批复要求的各项条件、是否已经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第三十条 我行应采取我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我行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

13、经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三十一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采取我行受托支付方式,并应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一)从未在我行办理信贷业务,且借款人信用评级在BB-级以下(不含BB-级)的;(二)提款申请时支付对象明确(有明确的账户、户名)且单笔金额超过3000万元(不含)的;总行级重点客户中信用评级在BB-(含)级以上且无贷款挪用记录的成员企业,可不受单笔金额3000万元的限制。如我行在后续资金监控过程中,发现该客户有违约使用贷款

14、资金行为的,应立即取消该客户享受本条政策的资格。(三)我行规定的其它情形,如特定产品办法规定贷款资金应该实施封闭运转、由我行直接支付交易对手的情形等。第三十二条 采用我行受托支付的,授信执行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是否相符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按照公司业务部门提供的支付申请中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发送授信发放审核通知书。第三十三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公司业务部门应向授信执行部门提供该笔放款不属于三十一条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授信执行部门审核经过后制作发放审核通知书,由借款人自主对外支付。第三十四条 信贷账务部门根据授信执行部门制作的发送审核通知书,将贷款资金发放

15、至借款人账户。对注明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授信发放审核通知书,信贷账务部门在收到日期一致的贷款凭证和支付凭证时方能发放贷款。第三十五条 对受托支付方式,信贷账务部门在发放贷款后应将支付凭证直接提交至结算账务部门,结算账务部门核对放款通知单、信贷账务部门划账通知和支付凭证,核符后,将款项由借款人账户划入其交易对手账户,保证T+0操作。因客观原因需“T+1”支付的,由信贷账务部门出具备忘录备案,送公司业务部门和授信执行部门;对于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结算账务部门根据借款人支付申请完成资金汇划。第三十六条 总行结算账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支付台账格式,据实记录贷款资金流向,协助公司业务部门监督辖内机构做好我行

16、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记录工作。第三十七条 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如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我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二)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三)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第三十八条 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项下流动资金贷款,由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营销人员、发放审核人员分别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发放与支付审核材料、进行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审核,确定支付方式;信贷账务部门根据中小企业业务部门制作的审核通知书,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结算账务部门按第三十五条要求完成资金汇划。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九条 公司业务

17、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第四十条 对于自主支付方式,公司业务部门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经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检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此类事后查验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第四十一条 公司业务部门应对指定资金回笼账户的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予以关注,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并积极争取借款人指定我行账户为资金回笼账户。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业务部门应按照我行统一授信管理规定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借款人授信总量管理,并履行授信总量年审程序,经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对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

18、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情况进行分析,对保证人和抵质押品进行定期检查,掌握影响我行贷款偿还的风险因素。第四十三条 公司业务部门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并根据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情况制作贷后管理报告,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中做好贷后管理记录。我行应将贷后检查情况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的合作策略和内容。第四十四条 如公司业务部门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预警信号,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并根据我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 我行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

19、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我行债权。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提出流动资金贷款展期要求的,公司业务部门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评估确定是否需要展期,并合理确定展期金额和期限,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四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公司业务部门应积极采取催收等措施降低我行授信风险。对于符合不良贷款移交标准的,应及时移交授信执行部门,由其进行专门管理,制定清收处理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我行可与借款人协商贷款重组。第四十八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我行按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授信执行部门应继续向债

20、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理。第四十九条 授信执行部门应定期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事项主要包括押品存在与否、是否与权属证书记载相一致、是否依法办理了抵(质)押登记或其它抵(质)押生效的必备手续、是否办理了财产保险以及保险到期后是否及时续保等事项。第五十条 授信执行部门应对公司业务部门尽责履行授后管理行为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评价,督促跟进公司业务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授信风险。第五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整体贷款组合的风险预警,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及时下发风险提示、调整授信政策。第五十二条 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项下流动资金贷款,由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贷后管理人员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贷后管理,贷后管理和展期流程按照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的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总行及境内分支机构。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 8月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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