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4页 共44页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1条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2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3条 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第4条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1
2、)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2)年度安全管理目标: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杜绝重大非人身事故。 (3)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5条 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1)不发生死亡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2)重伤事故率; (3) 矿井安全隐患整改率; (4)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全员培训率; (5)矿井质量标准化达级; (6)设备完好率; (7)遵章守纪,制止“三违”; (8)煤矿软件管理和安全设施投入。 各项管理目标值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
3、;没有规定的,不低于上年实际或计划水平。 第6条 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区队或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区队或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第7条 煤矿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好的区队、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第1条 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煤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
4、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第3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矿长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 第4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各副矿长、值班矿长和安全检查人员,必要时可吸收相关工种负责人和区队或班组长参加。对应参加会议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无故旷会的,除提出批评外再给予经济处罚。 第5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研究分析矿井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工种和人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 (2)听取安全生产工作
5、汇报; (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 (5)研究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事项。 第6条 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抓住重点,讲究实效。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 第7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 (1)准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职务和发言要点; (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 (3)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涂改。安全奖惩制度 第1条 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
6、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以精神鼓励和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3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4条 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队、班组和个人,由矿给
7、予奖励: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其他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第7条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
8、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1)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 (2)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8条 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经矿长批准,赔偿金额可酌减。 第9条 建立违章登记记录。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
9、违章现象或行为的,必须进行登记。 第l0条 区(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 第11条 依照本制度,矿另行制定职工“三违”处罚规定,与本制度一并执行。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l条 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的审批。 第3条 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制、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4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如矿井
10、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的设计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 第5条 经批准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6条 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矿井反风演习计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规定的程序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7条 其他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措施、巷道贯通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停风措施等
11、,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8条 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 第9条 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10条 设计、措施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当,数据准确,表达简练。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 第11条 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总工程师必须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传达贯彻。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的人员签字。未参加传达贯彻的人员要补课。 第12
12、条 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的,要及时纠正;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13条 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抵触时,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第1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第3条 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区队或班组及有关人员要积极予
13、以配合。第4条 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第5条 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
14、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第6条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1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第7条 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第8条 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1
15、)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值班矿长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2)安全检查人员要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3)区队长或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4)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第9条 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第10条 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第11条 安全检查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
16、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12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经济处罚。第l3条 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一年以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第1条 为贯彻
17、“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第4条 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第5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员的职责是:(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2)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
18、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3)区队长或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4)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第6条 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煤矿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矿长及有关部门报告;班组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并向当班调度室或值班矿长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7条 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l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2)按严
19、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 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 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区队或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第8条 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第9条 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区队或班组立即解决。 第10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
20、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11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12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第l3条 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14条 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第1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煤矿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每两年对煤矿的重大危险
21、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煤炭主管部门备案。评估要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或由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评估。安全评估报告要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第3条 煤矿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第4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由煤矿矿长负责,总工程师和相关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监控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人员必须熟知重大危险源的危害程度、特点和预防措施。对监控工作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第5条 在重大危险源的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第6条 监控人员必须对重大危险源实行24小时监
22、控,并做好监控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矿长及上级主管部门。第7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第8条 煤矿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维护好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第9条 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详尽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评价、总结、完善预案。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一)第1条 为了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第2条 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
23、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第3条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第4条 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第5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第6条 矿长依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第7条 其他各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第8
24、条 各区队或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第9条 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人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第10条 新工人入矿,按照国家安监总局5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并经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业。第11条 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第12条 新技术、新
25、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由矿总工程师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经过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l3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实施时区别不同人员分别安排。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二) (1)矿长、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本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2)对特种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明确本人的职责和
26、从事的作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了解作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急措施,能够熟练操作。 (3)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准,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有关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要求。 (4)对其他职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帮助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第15条 根据上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年2月底以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1)教育与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对象、时间、内容、要求、目标以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
27、职责。 (2)年度培训计划,应能保证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 (3)教育与培训计划由矿长批准后实施。第16条 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要求,按时参加培训。第17条 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进行认真的考试、考核。安全知识、技术知识考试以笔答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业现场进行。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第18条 各类人员的培训情况由煤矿指派专人负责记录并进行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第19条 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工培训、考核、发证和存档管理。第20条 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检查人员在进行业务检查或安全检查时,对各项培训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三违”处罚制度第1
28、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增强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 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党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矿各项规章制度,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规程要求作业、操作,努力把措施、制度落实在生产全过程。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程、措施、制度对现场干部职工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第3条 充分发挥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职能,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第4条 要认真组织各工种及班组职工经常进行思想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
29、增强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自觉遵章守纪,抵制“三违”。第5条 要有计划组织要害工种及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增强业务保安能力。要组织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第6条 各生产班组必须以确保“三不伤害”为目的,以规程、措施、制度为依据,认真抓好具体工作的安排、组织、施工,坚持“安全第一”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第7条 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矿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安全生产技术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抓“三违”,对“三违”个人行为必须当场制止,并讲清其“三违”事实及危害,及时进行追查处理。各级管理人员抓“三违”要有记录。第8条 煤矿管理干部及职工要正确行使举报权,履行职责、义务,积
30、极主动检举揭发“三违”人员,矿负责对举报人员保密,并对举报“三违”、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奖励。第9条 加强对“三违”人员的教育培训。1、矿对“三违”人员实行每月一次的集中培训学习。2、学习期间,“三违”人员不得休班、请假和上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3、培训结束后,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的上岗,不合格的继续学习。第10条 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力度。1、一般性“三违”行为,个人第一次出现进行罚款处理,第二次出现加倍处罚,连续出现给予开除处分。2、典型性 “三违”行为,如斜巷蹬钩头、爬重车、放飞车等,给予开除处分。3、当班跟班管理人员晚下井、早升井,现场存在
31、安全隐患不排除,无措施等强令职工生产,职工可以拒绝作业。4、各级管理干部要认识到带着隐患生产就是违章,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强行指挥,安排生产的,视其情节给予罚款或免职处分。5、要害工种、岗位人员出现“三违”,一律加倍处罚,视其情节给予调离岗位、下岗、开除。6、“三违”事实影响较大,或因“三违”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开除,直至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因个人蓄意“三违”破坏安全生产设施造成的自身伤害,医疗、医药费自理,不享受工伤待遇。对班组长和带班领导也要给于相应处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1条 因管理体系不健全出现管理漏洞或责任事故,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矿长的责任。 第2条 认真组织和安
32、排好24小时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严格按照本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对出现空班和空岗现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3条 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因放松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矿领导和班组长的责任。 第4条 对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或发生事故,追究矿长和安全矿长的责任。 第5条 对职工反映的安全事故隐患问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隐患整改。对职工反映的隐患问题不予重视或不予解决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6条 矿领导和班组长要按“三大规程”指挥生产,因违背“三大规程”或指挥不利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7条 技术人员要精通业务知识,掌握井下实际
33、情况,制定措施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措施不严谨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而发生事故的,追究有关技术人员的责任。现场施工人员要认真落实规程措施,严格按措施施工。凡未按措施施工而导致事故的,追究现场指挥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责任。 第8条 对忽视“一通三防”工作,到岗不到位、空班、漏检、假汇报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9条 对井下发现“一通三防”、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顶板等事故预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治措施,又不及时汇报的追究其责任。第10条 因个人行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导致责任事故的,除追究其本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班组长和主管矿领导的责任。矿井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
34、点制度 第1条 为加强井口管理,严防各类违反规定人员入井,防止禁带物品流入井下,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必须在井口设立检身房及检身人员,并做好检身记录。 第3条 入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否则,检身人员有权阻止其入井。 (1)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识别卡和矿灯。 (2)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3)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电子表; (4)严禁入井前喝酒; (5)入井人员必须佩带上岗证;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6)电气焊工到井下作业时,必须携带矿长审批过的措施。 第4条 检身人员对升井人员也要严格检查,防止盗窃井下物资。 第5条 井口及周围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并
35、不准有烟头出现。禁烟区内设立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6条 对检身期间不听指挥,有意捣乱,无理取闹者,矿领导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7条 检身人员严格劳动纪律,严禁空岗、脱岗,杜绝漏检。 第8条 对以上所有违章现象,都要追究责任,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第9条 出入井人员清点工作由检身人员负责,清点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负责,不得漏检。第10条 出入井清点人员必须对每班出、入井人员进行清点、登记,与矿井人员定位系统人员数量对照。发现未正常出井人员,要及时汇报值班领导查清。第11条 放假及检修期间严格按照检修措施执行。第12条 交接班时,清点人员必须把出、入井情况交接清楚,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第1
36、3条 矿井处理灾害事故期间,必须按矿长签发的入井许可证,严格把关清点。煤矿顶板管理制度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抓好煤矿的顶板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顶板管理制度。第2条 煤矿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担任,组员由生产、技术、采煤管理人员和掘进班组长组成。第3条 各采煤、掘进班组要指定专人负责顶板管理和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矿由带班矿领导负责该项工作。第4条 矿每季度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办公分析会,研究分析顶板存在的隐患,预测、布置下步顶板管理重点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第5条 各采煤、掘进班组每班要对所
37、管辖工作面的顶板进行不间断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如出现较大问题时,要汇报有关领导。第6条 各班组要明确顶板管理的责任,要落实到人。第7条 煤矿每旬组织一次采掘工程质量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顶板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坚决消灭不合格品。第8条 把好设计和作业规程编制关,在设计和作业规程中,对支护形式、材料规格质量、暂时支护和永久支护、悬顶距与控顶距及特殊规定都要明确规定,现场施工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支护,支护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第9条 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煤矿质量标准化要求抓好班组及全矿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
38、量。敲帮问顶制度第1条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人员进入工作面以后,必须先对本人的工作区域敲帮问顶,认真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工作,施工支护过程中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支护,临时支护和永久支护到位,严禁空顶作业。第2条 采煤工作面的职工,要首先检查前后、左右支架是否完好、牢固,如有冒顶危险,要及时处理,而后进行工作。放炮后,要对顶板进行检查,然后从事挂梁等工作。第3条 掘进工作面超前控顶距不得超过规定,并在打眼、放炮、架棚前要敲帮问顶。 第4条 巷道维修工在维护之前,必先检查顶板和两侧的安全情况,如有活碴、支架变形等,处理加固后,方可进行维修作业。 第5条 回柱工在回柱前,先检查周围支
39、架、顶板的完好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按回柱的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作业。 第6条 作业地点如有活碴、伪顶等隐患时,应及时处理。 第7条 工作期间需要休息时,首先对休息地点进行敲帮问顶,确认安全后才能在此处休息。第8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煤矿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第1条 为了杜绝井下爆破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井下爆破须由专职井下爆破工操作。井下爆破工应当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3条 炸药、雷管的支领、运送、存放,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第4条 装药前,作业班组长、井下爆破
40、工应当先检查工作面安全情况。发现顶板有塌冒、离层,煤壁、巷道两侧有片帮、支架不牢、缺梁、断柱等不安全因素,应当处理好,未处理好不许装药。瓦斯超限时,不准装药。 第5条 装药和脚线连接,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作业班组长协助井下爆破工进行;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起爆,只许井下爆破工本人操作。 第6条 装药后,每个电雷管脚线应当扭结短路,挽起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体接触。炮线连接结束,必须立即离开放炮地点,爆破必须封炮泥。 第7条 起爆前,必须确保工作面人员全部撤离,班组长应当亲自布置专人警戒,撤离警戒必须由专人通知,不许事先约定信号。警戒人员应当在警戒线挂“放炮禁
41、止进人”的警示牌,未接到班组长撤离指令,不准擅自离开警戒地点。 第8条 起爆前,作业班组长应当点清人数,将作业人员撤出放炮警戒区。井下爆破工应最后离开放炮地点。起爆指令由作业班组长发布,井下爆破工接到起爆指令后,应当发出起爆警号后,至少再等5秒钟,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电起爆。起爆距离、地点由井下爆破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 爆破后,井下爆破工和作业班组长应当检查爆破地点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果有危险,立即处理。经井下爆破工检查爆破后无瞎炮,爆破结束,作业班组长方可撤回警戒人员。第10条 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
42、炮制”。 第11条 每次爆破和当班爆破任务完成后,作业班组长要认真审查炸药、雷管的消耗情况,并在井下爆破工的“火工品支领单”上签字。班后,井下爆破工应将剩余的爆炸材料送回爆炸材料库。 第12条 井下爆破工作应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图表及说明执行,如遇情况变化,需改变爆破方式时,应当由总工程师编制补充措施。 第13条 违反本规定的作业人员,依照安全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1条 为了保证矿井通风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矿井有完全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消灭不合理的串联风,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自然风作业。 第3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
43、碳浓度不超过O5,有害气体浓度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4条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保证井下各用风地点有足够的风量,各巷道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5条 矿井要安装满足生产需要的主扇,并有备用主扇,通风设备必须齐全、合格。 第6条 通风设备、通风装置、通风设施要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第7条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8条 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第9条 局扇安装位置必须合理,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第10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推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
44、风。 第11条 主扇、局扇必须专人负责,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井下煤与半煤岩工作面必须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 第12条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第13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回采工作面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第14条 井下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接口要严密,吊挂平直,逢环必挂,无破口,拐弯处要设弯头。 第15条 矿井必须配足配齐通风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懂业务、会管理的技术人员管理通风工作。 第16条 矿井每旬进行一次测风,风量分配要合理,满足生产需要。 第17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后果和违章
45、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第1条 为加强矿井瓦斯管理,做好瓦斯检验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瓦斯检验工应当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和操作规程,熟悉本矿瓦斯管理制度,了解本矿通风系统,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3条 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入井应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备有不小于1.5m的胶管和温度计。 矿长、总工程师、井下爆破员、班组长入井要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第4条 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时,检查地点、次数、路线、时间等应当符合本矿编制的瓦斯检查计划表要求,本矿为低瓦斯矿井,工作面瓦斯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栅栏外瓦斯检查每日不少于一次,密闭外瓦斯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5条 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应当将每次检查结果准确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板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班后,应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当班瓦斯检查情况。遇有瓦斯超限,应及时汇报。 第6条 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应责令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断电、撤人,采取措施处理,并立即向矿领导报告。 第7条 瓦斯检查的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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