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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doc

1、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22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

2、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实践“实事求是”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3、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4、;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第七条 凡经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天津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它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所属学院请假,并分别附县级以上医院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天津大学学籍。第九条 复查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

5、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国家招生规定者,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暂不予注册,但必须从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之日起,一周之内办理离校手续;经校医院诊断不符合国家有关招生规定,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复查确诊后,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第十一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已病愈者,应于下年开学前两个月将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入学申请寄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按学院通知的时间到校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经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

6、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复学后按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费。第十二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有异议的,参照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办理。第十三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学习资格,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关缓交手续,方可注册。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费用者不予注册。(一)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工作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

7、证明章,作为已注册凭证,无注册证明章的学生证无效。(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所缺课程按旷课计。(三)超过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四章 学习年限第十五条本科生基础学制分为四年制和五年制两种,在校学习年限四年制为三至六年,五年制为四至七年。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基础学制为两年制,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三年。第十六条 学生能够申请提前毕业,也能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

8、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第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第十八条 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基础学制年限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编入年级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第五章 主辅修与双学士学位第十九条 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如学有余力,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本人兴趣从学校设置的辅修专业中跨学院或跨学科选择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修读辅修专业的管理按天津大学本科生主辅修制度实施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合格的课程成绩记入天津大学辅修专业成绩总表。第二十一条 获得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证明的条件:(一)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同时修满辅修专业教

9、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并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学分,可授予双学士学位。(二)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同时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未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明。(三)未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不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课程类别分为:(一) 必修课;(二) 选修课;(三) 集中实践环节(包括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军事训练等);(四) 其它选修课(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六级考试)。第二十三条 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选课应在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指导下,按照天津大学本科生选

10、课管理办法执行。对于未选课程,学生不具有考试资格,如果擅自参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第二十四条 学生能够试听所选的选修课程,开课后在规定时间内允许学生对所选课程作退选或改选,逾期不再办理。未按时退选、改选者,如不参加结课考试或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按缺考处理。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按时上课,并完成各门课程要求的作业、实验、实习、考核等教学环节。 第二十六条学生的体育课程成绩由体育部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体育课程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学生因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跟班上体育课,经体育部同意,可上体育保健课。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不能上体育课,可申请缓修,但在毕业前必须修完。第二

11、十八条 允许优秀学生自学取得学分。申请自学取得学分按天津大学允许优秀学生自学取得学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课程学分。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学校采用“绩点制”方法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学分和成绩同时记入天津大学学生学习成绩总表,离校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第三十条 各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一般按1020计入总评成绩。第三十一条 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或学校有关部门采取一定形式进行抽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随其它年级正常班重修,不得随重修班重修,不得参加重

12、修班考试。(一) 抽查三次无故缺席者;(二) 一学期内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三) 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量超过总量的三分之一者;(四) 课程内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者。第三十二条 凡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实践环节考试不及格,需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重修考试成绩记载。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持校医院诊断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必须参加其它年级该课程正常考试,不得参加重修班考试,缓考不及格按规定重修。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分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其缺考课程随其它年级正常班重修,不得随重修班重

13、修,不得参加重修班考试。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一次随正常班重修机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转为试读生。违纪或作弊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天津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程序按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三十六条 学生注册后所选的课程,其课程成绩及格与否均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第三十七

14、条 评价学生学习质量采用“绩点制”,与百分制的关系是:成绩 绩点 90100 4.08589 3.78284 3.3 7881 3.0 7577 2.77274 2.36871 2.06467 1.56063 1.060以下 0第三十八条 绩点数的计算方法为:(一)一门课的绩点数学分数绩点(二)平均绩点 = 所学课程绩点数之和 / 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能够申请转专业:(一)经学校考核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

15、它专业学习的;(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四)因国家需要或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能够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五)符合学校其它转专业规定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一) 在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二) 试读生和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三) 已转过专业的;(四)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的;(五) 艺术类专业学生(六) 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因身体原因,必须有校医院诊断证明),经转出、转入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参加必要的考试或

16、考核,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转专业。第四十二条 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因身体条件或其它原因在本校学习确有困难,申请转至其它学校学习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通知我校,学校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通知我校,学校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拟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文通知我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申请转入我校学习者,亦按上述程序办理;转学使用统一规范的申请(确认)表,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入我校:(一) 入学未满一学

17、期的;(二) 招生所在地的录取批次低于我校录取批次及一般普通高校的;(三) 在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四) 应做退学处理的;(五)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委培生的;(六) 其它无正当理由的。第八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四十四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者,可予休学,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 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二) 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六周的; (三) 应征入伍的;(四) 自费留学的; (五) 因其它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第四十六条 休学时间以年为单位,学期内休学

18、,该学期计入休年限。第四十七条 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成绩不予认可。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学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二)学生因病休学应离校休养,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能参加奖学金评选,发生伤害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五)自费留学的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只保留学籍一年,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自费留学不办理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六)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19、第四十九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校医院诊断证明,由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因其它原因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审核,校领导批准。休学的学生如需连续休学,必须办理续休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一)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新学期开学前持相应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学校应对复学学生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其在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二) 因病休学学生休学期满病愈后

20、申请复学的,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三) 批准复学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并按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普通高等院校,违者取消其天津大学学籍。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各学期经考试(考查)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20学分的(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除外);(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21、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仅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达到退学条件,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主管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允许留校试读一年。试读期间的管理按天津大学本科生试读管理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写出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情况说明等材料,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对做出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二)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22、;(三)对已经批准退学的学生,注销其学籍。退学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需在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四) 凡注销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办理。第九章 考勤、纪律与处分第五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设计、实习、劳动、军训等实行考勤制度。第五十八条 学生上课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旷课、迟到或早退,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学习,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非特殊情况不准事后请假。第五十九条 学生请假按以下程序

23、办理:学生请假应由本人填写学生请假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学院办公室审核批准;请假四天至两周者,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批准。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特殊情况超过两周的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第六十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须持有关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上课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和旅游。第六十二条 旷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0学时以内者(包括10学时),由学院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口头警告;(二)一学期累计旷课11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三)一学期累计旷课21至30学时者,给予严重

24、警告处分;(四)一学期累计旷课31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五)一学期累计旷课41至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或一年累计旷课8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十三条 对旷课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按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需在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复学。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对开除学籍以下的校纪处分,学校在学生毕业前根据其表现进行审查,做出是否从本人档案中撤出处分的决定。撤出的处分材料留存

25、学校文书档案。第十章 奖励与奖学金第六十七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它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按照天津大学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学习成绩优异或在其它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及奖学金。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六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第七十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并取得相

26、应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第七十一条 学校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开学初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转学、转专业、编级的学生,其毕业资格审查依据最终编入年级、专业进行。所欠课程学分(含不及格课程学分及未修课程学分)低于10学分(含10学分)的学生能够参加毕业设计。第七十二条 对已参加毕业设计的学生,毕业时仍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所欠课程(含不及格课程、未修课程)学分低于20学分(含20学分)的做结业处理。第七十三条 结业生可在学校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结业时已在校学习年限)回校补足所欠学分,合格后随应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但对于

27、已经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第七十四条 结业生回校补学分,需于每学期开学初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安排其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第七十五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所修学分数未达到结业条件的,做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第七十六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后方能离校。第七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教育部审核、备案。第七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章 学士学位第七十

28、九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二)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三)毕业时,非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外语四级统一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英语专业学生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艺术类专业学生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四)由于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的。第八十一条 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统一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而不授予学位者,离校后两年内回学校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第十三章 其它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 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天津大学学则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八十三条 专科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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