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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章程(修订稿).doc

1、 广东省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章程(修订稿) 14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广 东 省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行 业 协 会 章 程 (修 订 稿) 广东省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 二○○一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省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Educational Instrument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GDEITA)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教学仪器

2、设备行业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由生产、经营、管理、研究教学仪器设备的企事业单位、校办工厂和有关单位(包括个人)自愿参加的全省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广东省教育厅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是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本会挂靠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本会经广东省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全省教学仪器设备行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在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在行业管理上发挥指导作用,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公共事务上发挥服务作用。 第五条 本会

3、接受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46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㈠ 开展本行业的基础资料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编制本行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及其实施计划提供依据。 ㈡ 总结交流本行业教育装备和实验室建设经验,推进现代化管理,编辑出版协会内部刊物,促进省内外有关信息的传递。 ㈢ 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的经验,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推进企业管理的现代化建设。 ㈣ 对会员单位的年终财务报表进行汇总并上报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

4、为全国教学仪器设备工业制定有关政策,进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 ㈤ 开展本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新产品质量鉴定。 ㈥ 组织参加本行业产品质量的行业检查评比;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与咨询;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 ㈦ 组织参加本行业的全国性的展示(展销)会;举办本行业的全省性的展示(展销)会。 ㈧ 组织本行业职工培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推进人才交流。 ㈨ 承担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和省教育厅委托协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㈠ 从事教学仪器设备生产和经营的单位。 ㈡ 从事

5、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和研究的单位。 ㈢ 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热心教学仪器设备事业,在理论或实践方面有较大成绩的个人。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拥护本会的章程; ㈡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㈢ 本省从事教学仪器设备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㈣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有贡献的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 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 经秘书长初审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经过; ㈢ 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 参加本会的活动; ㈢ 获

6、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 执行本会的决议; ㈡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㈢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㈣ 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特殊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收回其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形式,其最高权力机构是

7、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 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 选举、增补、变更和罢免理事; ㈢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 决定终止事宜。 ㈤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协商并选举若干理事组成。 第十九条 理

8、事会的职权是: ㈠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㈢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

9、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

10、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由理事长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11、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㈣ 审批协会财务决算,以及协会的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 ㈤ 决定协会重要事项及重要岗位专职人员的使用; ㈥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并向理事长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特邀理事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决定,聘期四年。她们享有会员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是协会领导机构的顾问团,指导协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精干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聘免。

12、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 会费; ㈡ 捐赠; ㈢ 政府资助; ㈣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业务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 利息; ㈥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

13、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

14、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协会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建议,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

15、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一年十二月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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