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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程机电模板.doc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程机电60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目 录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二、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3三、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3四、 安全文件落实制度3五、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与报告制度3六、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5七、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5八、 安全考核奖惩制度6九、 安全举报奖励制度6十、 事故预防责任追究制度6十一 、 安全质量标准管理制度6十二、 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制度6十三、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6十四、 危险源管理制度8十五、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8十六、 安全监督管理制度8十七、 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8十八、 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8十九、 领导干部和生

2、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制度8二十、 安全技术例会制度10二十一、 班组队伍建设制度10二十二、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0二十三、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0二十四、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12二十五、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12二十六、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2二十七、 爆破物品管理制度12二十八、 安全供电管理制度12二十九、 提升运输安全制度12三十、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2三十一、 举报奖励制度12三十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2三十三、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2三十四、 安全信息管理制度13三十五、 反”三违”管理制度13三十六、 其它需要制度的安全管理制度13( 一) 驻矿安监处的

3、安全管理工作制度14十五、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一 、 目的及依据1、 为了加强条湖一矿建井时期技术管理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特制订本制度。二、 技术文件的划分安全技术文件分为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补充措施。安全技术文件包括: 1、 立井井筒、 斜井井筒、 平硐等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2、 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施工中, 防止突出及揭煤施工措施; 3、 一、 二期工程的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4、 作业规程的补充措施; 现场应急安全技术措施; 5、 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时编制的专门安全

4、技术措施; 6、 井筒穿过含水层、 破碎带, 采用地面预注浆进行堵水或加固的注浆工程设计; 特殊季节施工措施等。三、 技术文件的审批程、 贯彻和执行程序1、 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合同签定后的15天内由施工单位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向建设方索取有关工程资料, 由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并根据年度施工进展情况进行调整。2、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作业规程、 安全技术措施, 由施工单位项目部组织编制, 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 批准后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合格后实施。3、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当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 或者地质条件变化较

5、大时, 应立即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各方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 组织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4、 工程施工前, 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贯彻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的规定作业。5、 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 严格按照编制及审批权限进行上报审批, 未经批准或超越权限签发的技术文件一律无效。6、 施工单位项目部组织相关部门技术负责人每月对作业规程复查一次, 对作业规程中出现的问题、 整改情况及需要修改补充的内容形成复审意见, 并签字落实。7、 安全技术文件按照其重要程度及覆盖范围对涉及到的技术人员或操作人员进行交底。现场要有专人保

6、管安全技术文件, 而且按技术资料归档管理。8、 工程开工前20天, 工程承包单位完成安全技术的编制与审批, 并呈报建设方和监理单位, 无安全技术或未经审批, 一律不得开工。否则, 对施工单位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 并停工整改。9、 规程、 措施的编制、 审批必须严格遵循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煤矿作业规程编制指南的内容、 格式要求。10、 审批人员必须熟悉施工工艺和三大规程中的安全技术规定, 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坚持安全可靠、 操作可行的安全技术审批原则。11、 技术文件的编制者和审批人员, 对技术文件负责,因规程、 措施编制不认真, 审批把关不严, 而出现的技术

7、责任事故, 按其事故的原因主次, 对其有关责任者处以200-500元罚款。12、 对规程、 措施在传达方面出现的不按规定签字、 考试等问题, 视其情节, 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否则对责任人加倍罚款。四、 本制度适用于条湖一矿矿建、 土建、 安装工程安的全技术措施。二十、 安全技术例会制度为及时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安全技术问题, 为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实现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决定定期召开安全技术例会, 相关规定如下。( 一) 安全技术例会每月召开一次, 会议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二) 参加人员: 总工程师、 副总工程师, 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 技术员, 生产

8、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 职能科室相关人员。( 三) 会议由矿总工程师主持, 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总工程师或总工办主任主持。( 四) 会议主要内容: 1、 学习工程技术管理有关规定, 传达并贯彻各级领导对工程技术管理的要求和指示; 2、 通报各专业施工技术方案( 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的应用情况; 3、 总结本月安全技术管理情况, 确定下月安全技术工作重点; 4、 协调各部门( 专业) 之间的关系; 解决施工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提出改进措施; 讨论新材料、 新技术、 新方法和新工艺在工程中的应用; 5、 讨论施工中的安全、 质量、 技术管理重点和难点, 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五) 会议由总工办专人进行

9、记录, 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二十二、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 总则第一条: 设备是提高生产力的有力保障, 管好、 用好机电设备是保证我矿稳产、 高产的基本前提。根据国家经贸委煤炭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和公司相关规定, 结合我矿设备计划、 使用管理的经验,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机电设备管理, 严格按照科学技术进步, 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 坚持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 修理、 改造与更新相结合; 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加强设备管理, 要建立各级管理机构,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建设一支政治觉悟高、 责任心强、 文化程度高、 技术业

10、务强、 懂经营管理和设备管理的机电设备管理队伍, 以保证管好、 用好机电设备。第四条: 机电设备管理的任务是, 实行机电设备全面综合管理, 做到全面规划, 认真调研, 合理选型; 及时安装, 正确使用, 精心维护, 科学检修, 适时改造和更新; 严格报废管理, 以不断改进和提高矿井的技术装备水平, 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五条: 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 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 积极选用先进设备, 不断更新旧设备, 使机电设备达到技术先进、 质量优良、 安全可靠、 效率高、 效益好的水平。在使用中, 加强科学管理, 认真维护保养, 使之经常处于高效运行、 安全完好状态, 以达到设备完好

11、率在90%以上, 待修率低于5%, 事故率在1%以下的水平; ( 二) 机电设备( 固定资产) 器材范围第六条: 凡是价格在 元以上、 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单独运转的机电设备, 不论资金来源、 供应渠道和用途如何, 一律列为机电设备( 固定资产) 进行使用管理。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元以上, 而且使用期限超过二年的, 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资料, 应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七条: 有些流动性大、 维护更换频繁的小型设备, 不论价格高低和使用年限长短, 均不作为固定资产, 但需要按机电设备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建帐、 建卡、 调度使用, 不提折旧, 直至报废注

12、销。小型机电设备规定标准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于非标准加工构件及设备, 若构成单个独立整体, 符合机电设备( 固定资产) 条件者, 按机电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若够不成单个整体, 则不论价值高低, 均作为主设备零件、 部件处理; ( 三) 机电设备管理部门职责第九条: 机电设备管理职责: 1、 机电矿长负责全矿设备管理工作, 机电副总工程师协助机电矿长做好设备管理工作。职责是: 按公司要求申报设备的新增、 大修、 更新、 改造维修报废计划; 合理组织本单位设备的使用、 维护保养, 使设备管理达到”9051”的目标; 2、 机电科全面负责矿机电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 机电科设立设备库组,

13、 负责办理新增设备申请、 验收、 交接、 调度、 大修、 维修、 报废等手续, 对机电设备统一编号、 建帐、 建卡、 建立牌板(逐步使用微机)管理。准确掌握设备动态, 统一调度本矿设备, 及时向矿及公司有关部门提供正确情况及报表资料; 3、 使用设备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使用的设备全面管理, 按要求建立检修、 维护、 保养、 运行、 包机、 安装等管理制度, 使设备处于高效运行、 安全完好状态; 4、 使用设备单位, 均要设立设备专职管理网员, 对设备的领用、 停用、 回收、 交接都由设备管理网员具体负责办理, 并按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及经济负责制。( 四) 机电设备计划申请第十条:

14、需用设备的申请1、 各单位的设备年度计划应按生产需要在上年度10月10日前申报供电队, 由机电科上报到矿, 由机电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单位的设备需求计划进行审批; 2、 各单位申请需要设备计划时, 必须以设备需求计划为基础, 分资金来源、 需要时间及设备制造供货周期提出申请; 3、 生产维简用的设备, 必须根据生产安装情况和采区设计, 在设备需求计划的基础上进行提报设备申请计划; 更新改造的设备、 其它资金设备应在年度计划核定的资金范围内提报申请计划。第十一条: 设备申请计划的审批程序: 1、 各单位的设备需求申请以申报的年( 季) 度设备计划为依据, 申报单位年( 季) 度计划中未列设备,

15、 一律不予批准。否则造成的影响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2、 特殊情况须使用单位书面报告, 经矿长和机电矿矿长特批, 由机电科负责送交公司领导批准。( 五) 机电设备到货、 验收第十二条: 新设备到货后, 由设备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对到货新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数量及技术进行全面验收。相关单位根据装箱清单, 交货验收单等清点数量, 查验规格、 质量。一般设备三日内验收完, 台套设备及大型设备、 备件不超过七天; 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必须进行性能试验, 新购的防爆电气设备、 小型电器设备、 煤矿专用设备必须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产品合格证”等有效证明文件, 否则不

16、准验收入库; 第十四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件、 损坏、 质量不符、 规格不对等情况, 设备组应立即查明原因, 弄清责任, 并及时通知供应部门, 没有进行验收的设备财务不得建帐, 在规定误差范围内可按实数验收; 第十五条: 设备验收后, 随同设备、 备件带来的质保书、 产品说明书、 图纸、 资料等进入档案。其中: 技术资料部分由设备组开据移交单, 由设备组与技术组进行交接, 技术资料由设备档案管理员妥善保存。如移交时资料不齐由设备档案员签收后, 将缺少的资料列明细交设备组, 由设备管理组负责催促资料, 待资料来齐后, 设备档案管理员方可在设备验收单上签字。所收资料原件存档, 复印件借阅; 第十六条

17、: 台套设备到货, 各部件存在相关单位, 由相关单位负责按装箱单清点后开据收条, 并和质检组根据图纸或技术协议进行验收, 皮带机类由安装队负责组装, 组装后相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由质量检查组出至一至三份质检报告交技术室存档( 包括所有设备) ; 第十七条: 进入库房的设备长期不用时必须进行必要的防腐处理, 并定期进行保养, 保证设备始终保持在完好状态; 第十八条: 备件部分原则上随设备一同发放, 暂不发放的交库管员进行保管, 并按数量健全配件帐, 并认真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新设备验收后, 两天内依照规定按统一编号, 按照设备铭牌内容登帐、 建卡、 进入牌板管理。由设备管理员负责填写”设备

18、入库验收报告单”和”设备动态卡片”与库管员交接入库; 第二十条: 入库设备要做到分类存放、 清洁整齐、 标识清晰, 防止受潮、 受热、 损坏、 锈蚀; 待验设备必须作好标识, 单独存放; 第二十一条: 待验设备一般不准动用, 生产急需时, 由使用单位书面报告由供电队长同意后, 报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 ( 六) 机电设备及器材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 机电设备及器材仓储管理1、 新增机电设备验收后应及时入库, 妥善保管。库存设备管理按相关要求办理; 2、 库存机电设备必须保证完好, 不准拆套拆件。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拆件的, 必须经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签字, 签批后上报, 并由拆件单位

19、负责在三个月内将拆件补齐; 3、 需要封存的设备, 必须有封存报告, 并建帐管理。启封动用时要有启封动用报告单, 并经生产部批准, 批准后报送经营部; 4、 库管员要严格按审批的设备规格、 型号、 数量与领用单位当面验收交接, 台套设备列明细一至三份进行发放。而且仓库必须做到夜间有人值班发放; 5、 设备出库要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设备出库必须有正式出库凭证, 发放手续齐全, 由领用单位开据”设备领用申请单”修复设备由分管设备管理员签批供电队领导签批并登记备查; 6、 新设备领用必须由分管设备管理员签批, 经机电科科长、 机电副矿长批准后, 到设备组办理领用手续后方可发放。严禁打白条领料, 特殊

20、情况需经矿领导或矿当日总值班批准。领用单位务必于三日内补办正式出库手续。第二十三条: 现场机电设备的使用管理1、 对采煤工作面安装和拆除时, 由机电矿长组织或由矿调度组织相关单位对工作面设备进行验收, 并形成正式验收报告; 2、 对于刮板机、 皮带机等大型移动设备, 机电设备管理组要搞清楚其每次下井时间、 升井时间、 检修时间等具体数字, 并定期上报; 3、 对于经批准拆套的机电设备, 由机电设备管理组及时督促拆件单位恢复计划, 必须在规定恢复时间内对所拆配件进行恢复。若规定恢复时间内仍没有恢复的拆套设备, 由机厂恢复, 其费用直接纳入拆套设备单位成本, 并从拆套单位工资总额中处设备原值5%的

21、罚款; 4、 井下设备闲置不得超过三个月。三个月以内不使用者, 必须升井进行检修, 若确实需要在井下倒装, 必须经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同意, 并有保管措施方可存放井下, 但其关键部件必须升井; 5、 设备必须按相应的操作规程操作, 操作人员必须熟知所操作设备的结构、 性能和技术参数, 经安全技术培训, 达到本工作的应知应会, 考试合格后, 持证上岗; 6、 大型设备在投用之前, 由工程技术人员对主要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编制有针对性的操作规程、 维护、 保养制度之后, 方准投入使用; 7、 设备的操作司机、 检修工做到”三好、 四会”合理使用设备, 不准超负荷运行; 8、 使用中的机电设

22、备的各种电气保护, 机械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 并定期检查、 试验, 防爆型电气设备杜绝失爆, 不合格者不准投入使用, 并认真记录备查; 9、 设备的运转环境符合设备运转、 检查要求, 保持清洁卫生; 10、 设备移动工作地点, 应由使用单位兼职网员通知设备组更改帐、 卡、 物方可移动, 凡私自移动者, 每台设备罚款500元; 11、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 必须经相关电气试验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防爆性能, 合格后张贴防爆合格证, 方可入井安装使用, 防爆合格证有效期: 固定设备为一年, 采掘移动设备为半年。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12、 设备安装后, 要对设备环境、 防爆性能、 接线工艺进行全面检

23、查, 确认合格后方准送电运行; 13、 在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率、 三大保护、 风电闭锁、 瓦斯电闭锁的安装投用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坚持使用煤电钻、 照明、 信号综合保护及皮带机综合保护, 保证灵敏可靠。14、 容易碰到的、 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15、 用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 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 2) 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 3) 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 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 4) 应装设温度保护、 烟雾保护

24、和自动洒水装置; ( 5) 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 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6) 、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 上运时, 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 下运时, 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 7) 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 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 ( 8) 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 9) 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 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16、 输送机司机上岗前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准上岗操作;

25、 17、 每次更换提升机钢丝绳前必须对连接装置的受力部件进行探伤试验, 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进一步加强对各种压力表、 安全阀等计量器具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管理, 皮带机带面、 橡套电缆在入井前必须作阻燃试验; 18、 雨季到来前, 变电所、 各高压架空线路、 高大建筑物、 构筑物及主要生产车间进行一次防雷电检查, 对各种避雷器、 避雷针( 网) 的接地电阻进行性能测试, 并配齐各种防雷设施, 更换不合格的防雷器件, 确保机电设备安全运行; 19、 斜巷皮带机的重力张紧装置必须安装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 20、 各种采煤工作面严禁将水煤拉入出煤系统, 矿组织停产检修时, 各煤仓必须放空, 不得存

26、煤, 如其它原因导致煤仓有存煤时, 在放煤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由有关职能部门现场监督指挥; 21、 冬季到来前, 地面主要机电设备进行一次防冻检查, 及时做好过冬的准备工作; 22、 非专职人员或值班人员不准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井下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 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 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 检验无电后, 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 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开盖操作, 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 并悬挂”有人工作, 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 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

27、电。在同一设备或同一条线路上多点施工时, 指派专人协调指挥, 并负责停电、 验电、 挂牌、 摘牌复电, 其它人员严禁擅自复电工作; 23、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 调整和维护, 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 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压停、 送电的操作, 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它可靠的联系方式, 得到批准后, 由专责电工执行。采区电工, 在特殊情况下, 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 送电的操作, 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24、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 维护和修理, 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 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 严禁继续使

28、用; 25、 矿井应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每月进行一次; 对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的检查整定每6个月进行一次; 对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进行一次; 对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每6个月不少于一次; 对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进行一次; 对于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每月进行一次; 对接地网接地电阻值测定每季进行依次; 对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每季进行一次; 25、 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 化学性能检测和电气耐压试验, 每年应进行一次, 但对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 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油断路器经3次切断短路故障后, 其绝

29、缘油应加试一次耐压试验, 并检查有无游离碳; 不符合标准的绝缘油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油浸电气设备的绝缘油量应定期检查, 并保持规定油量; 更换和试验矿用设备绝缘油应有记录; 26、 采煤工作面收作, 应由矿调度组织回收单位、 设备组共同验收; 设备损坏由使用单位赔偿损失; 27、 开拓、 掘进单位封堵硐室, 应把设备回收完, 否则按原值赔偿并罚使用单位每台500元。第二十四条: 机电设备交接规定1、 生产单位施工地点变更或者设备安装竣工后, 设备的维护单位由矿调度室分管副主任负责确定, 并负责组织验收和移交。指定的维护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在设备移交过程中机电科设备组、 电管组参与, 并负责

30、办理相应的移交手续; 2、 移交项目除机械、 电气设备外, 还包括: ( 1) 各种高低压电气控制设备和高低压动力电缆; ( 2) 各种信号灯、 行车灯、 控制按钮及各种信号线和控制电缆及各种小型电器、 供电系统图、 牌、 板等; ( 3) 各种天挡、 地挡、 绳挡、 托绳轮等安全设施; 自设备安装竣工验收之日起, 在两天之内设备原则上必须移交, 未移交时, 设备由安装单位负责维护; ( 4) 在设备移交过程中, 接收单位必须对待接的设备进行详细检查验收, 查清设备及配件数量、 状态和安全设施情况。对不影响设备使用性能和安全的问题能够在移交单上注明后接收, 调度分管主任签字认可后生效。自签字之

31、日起, 设备及各种安全设施由接收单位负责维护; ( 5) 对待移交设备存在的直接影响到设备的使用性能或直接涉及到设备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问题, 接收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并由原单位负责限期整改, 整改时间由调度室分管主任确定。整改合格后由调度室分管主任按正常程序再一次移交。未按规定时间落实整改的问题, 由供电队设备组和电管组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6) 设备移交后, 接收单位在日常维护或使用中发现在移交单未注明的问题, 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接收单位负责。凡在移交单上注明的问题在整改限期内而导致发生的事故由原单位或安装单位负责解决和承担; ( 7) 对于移交单上注明的问题由于主观原因或未经调度分管主

32、任同意擅自拖延了整改时间而由接收单位处理合格的, 所发生的材料费、 工资费用由原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两倍支付。其费用由接收单位负责以书面报告形式将工作量、 消耗的材料及工资费等详细情况经调度分管主任审批签字、 机电矿长审核后, 报矿经营考核办兑现; ( 8) 由于设备本身缺陷和巷道自然条件限制而无法解决的问题不在设备移交范围内; ( 9) 安装单位必须保证设备的安装质量, 按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达标; ( 10) 设备入井前要严格履行验收手续, 检修的设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安装或维护单位有权拒绝领用。第二十五条: 管路的使用管理1、 各种管材及其管件由机电科统一管理, 所使用的费用在矿大型材料

33、费用列出。各单位所需的管材及其管件由领用单位负责到机电科领取, 并建立相应管理台帐, 并定期上报机电科; 2、 回采工作面的管路在该采面形成之后, 由矿调度组织施工单位负责将在用和备用管材及其管件的数量及状态与采掘队进行移交, 交给安装单位。在工作面安装完成后交采队管理, 并办理相应的移交手续, 皮带队建立管理台帐。未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而丢失或损坏的由原维护单位按2倍赔偿。回采工作面回采时, 管材100%回收, 管件90%回收, 施工单位负责将回采工作面、 机巷及风巷的各种管路拆除回收装车、 打运升井, 并与管子队办理好交接手续。瓦斯抽排管路由管子队负责拆除、 打运; 3、 井下各种管路的日常管

34、理由机电科负责, 监督管理由机电科负责, 在安装、 使用、 维护等过程中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处罚; 4、 各种管路的维护及日常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 1) 主要巷道或无人施工巷道内的各种管路由管子队负责日常维护及日常管理。( 2) 巷道施工前, 由施工单位提交工作联系单, 管子队负责做好龙门及分支管路, 并将管路设置于施工地点的抬棚或交叉口处。( 3) 掘进或开拓巷道的施工地点, 自抬棚或交叉口起到迎头巷道内的供风、 供水管路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 维护, 其余管路由管子队安装; ( 4) 报废巷道的所有管路均由回柱单位负责拆除、 回收、 装车、 打运升井; ( 5) 未经防腐处理的

35、管路严禁入井。5、 巷道施工结束或施工队伍变更时, 施工单位在没有撤离前必须与供电队联系, 由供电队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巷道在用、 备用的各种管路及其管件进行移交, 缺少部分由责任单位按原值赔偿; 6、 各开拓、 掘进巷道内风水管路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1) 风水管路距应头距离不准超过15m, 管路吊挂的高度: 煤巷中的管路吊挂距底板高度为0.8m; 岩石巷道中的管路吊挂距底板高度为1.8m; 煤巷管路的绑扎材料为4寸管路用8号铁丝双股或自制调钩吊挂, 开拓巷道管线吊挂用管托梁吊挂。所有管路吊挂间距均为4m, 各种管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m, 吊挂必须成行成线, 不合格的每米罚款5

36、元; ( 2) 在巷道口的风水管路应加设风水控制闸阀。管路延伸时, 每间隔40到50m加设三通, 每400m加设控制闸阀, 每少一处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7、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已有的风水管路上增设分支管路, 需要增设时, 必须与管子队联系并同意后方准实施, 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不得擅自挪用、 拆除各种管路及其附件, 否则每发现一次, 罚责任单位500元, 队长200元; 8、 各单位在管路的安装与维护上要进一步强化管理, 消灭跑、 冒、 滴、 漏现象, 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9、 各种管路的安装与维护由供电队设备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并列入每旬质量标准化检查的重

37、点之一, 以确保井下在用的各种管路保持良好的状态。第二十六条: 纲丝绳的使用管理1、 纲丝绳的现场管理由供电队设备组负责。绞车的维护单位负责纲丝绳的日常检查、 维护、 保养等; 2、 各种绞车的维护单位必须建立含有绞车型号、 设备编号、 使用地点、 纲丝绳规格、 长度、 状态、 安装或更换时间等相关内容的管理总台账, 并作为审批纲丝绳的依据; 3、 除新安装的纲丝绳外, 更换的纲丝绳必须按原使用长度的80%上交旧绳, 否则, 所缺少部分按原值赔偿; 4、 特种绞车钢丝绳断股、 断丝、 锈蚀超限、 纽结依然在用的, 罚责任单位200元; 5、 由于管理原因导致钢丝绳损坏的每处对责任单位按原值处罚

38、; 6、 岩巷钢丝绳服役年限为4个月, 煤巷钢丝绳服役年限为6个月, 运输区JD-55绞车按6个月考核, 未到使用年限而损坏的除按钢丝绳原值赔偿外, 罚单位500元, 责任人50元; 7、 井下在用的各种绞车除正在安装的采煤工作面外, 其余绞车不准存放备用绳。更换的旧绳必须在三天内升井, 每推迟一天, 罚款100元; 8、 耙矸机全部使用能复用的旧绳, 在使用时间上不做考核。必要时使用新绳, 连续使用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少用一个月按原值的50%赔偿, 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9、 使用的绞车纲丝绳由绞车维护单位负责每月至少防腐一次, 由于防腐不到位而使纲丝绳修蚀的, 罚责任单位200元,

39、责任人50元; 10、 钢丝绳检修记录必须认真填写,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规格型号、 钢丝绳投入使用时间、 地点, 检修时间、 检修内容等。第二十七条: 带面的使用管理1、 各种皮带机带面的现场管理由机电科设备组负责, 日常检查、 维护等由皮带队负责; 2、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皮带机的维护和管理, 由于人为原因导致带面损坏的, 每米罚款200元, 性质恶劣的由矿调度室组织追查处理; 3、 回撤的带面必须按储带仓的有效长度截割, 擅自截割带面的按所余最短长度的原值赔偿, 并罚款500元。特殊情况由机电矿长审批; 4、 闲置不用或拆除的带面必须在三天之内升井, 特殊情况须经供电队设备管理动态网

40、员认可。否则每推迟一天, 罚款200元; 5、 由于管理原因导致带面丢失的按原值赔偿; 6、 由于皮带机有浮煤、 跑偏、 皮带机综合保护失灵、 托滚不转或脱落而有可能导致带面损坏的, 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其中: 有浮煤磨带面, 带面跑偏: 每米罚款50元, 不足一米按一米计算。依此类推; 托滚不转或脱落: 每串罚款20元; 皮带机综合保护失灵的每处罚50元; 7、 升井的旧带面由机厂负责视磨损程度进行修复, 以宽改窄, 确无修复价值的, 经机电科组织相关单位鉴定后方准报废; 8、 皮带机综合保护器, 任何单位及个人, 均不允许报废, 确实需要报废的必须有设备、 质检及申请报废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

41、, 如有争议的报请管理队队长及供电队长进行汇审。否则擅自报废的保护器每一件罚单位100元, 责任人20元, 以此类推; 9、 升井带面按1%损耗, 其余部分缺1米按原值进行赔偿。第二十八条: 阻燃电缆的使用管理1、 矿用各种电缆及四小线必须采用阻燃型, 否则严禁入井; 2、 机电科电管组负责各类动力电缆及信号线( 煤电钻专用线、 电话线、 监测专用线除外) 的购进计划的编制, 领用、 试验、 验收、 发放、 维修及日常登记、 建帐、 编号等管理工作; 3、 电话线、 监测专用线、 煤电钻专用线的计划、 购置由各使用单位严格按照井下电缆的选择要求进行; 4、 所有电缆及信号线入库前必须由供电队电

42、管组验收, 作阻燃试验, 合格后方准入库, 电管组并作好有关记录备查; 5、 凡购进的电缆必须有专门检验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明、 煤矿安全准用证、 及有关技术参数, 缺项者不予验收。电管组负责有关技术资料的保管工作; 6、 没有经过验收的电缆和四小线严禁入井使用, 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造成后果由使用单位和发放单位承担有关责任; 7、 阻燃电缆进库时, 要对所进的同一批、 同一品牌、 同一厂家的每一盘电缆取样试验, 具体由供电队电管组根据有关电缆规定进行, 并作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九条: 煤电钻、 小型电器、 小型电缆的使用管理: 1、 全矿所有小型电器( 各种接线盒、 按钮、 照明、 信号、

43、扩音电话、 照明信号以下简称小型电器) , 矿各单位所需的小型电缆( 不含电话线、 监测线、 煤电钻专用电缆) 提前一天到供电队电管组联系, 并凭材料票领取。供电队根据矿生产计划及时向供应部门提报购置计划。电缆钩由各单位根据井下具体情况向供应部门提报购置计划, 并凭材料票从供应领取; 电话线、 监测线、 防爆电话、 监测专用器具分别由矿调度和通风科监测队直接向供应领取; 通讯和监测器具由矿调度和通风科自行管理。2、 入井的小型电器必须经防爆电气管理员进行防爆性能鉴定合格后张贴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没经防爆检验的小型电器擅自入井使用, 发现后按电气失爆处理; 3、 井下工程安装竣工或由于施工单

44、位变更时, 小型电器、 小电缆、 电缆钩必须现场办理移交手续, 交给维护单位, 若移交数量不够, 其差额部分由责任单位按原值进行赔偿; 4、 所有回收的小型电器、 小型电缆、 电缆钩必须到电管组办理送修手续; 5、 升井送修的小电缆、 小型电器及电缆钩由于使用或维护等原因导致损坏、 报废或零件丢失的, 其费用一律由责任单位按原值的两倍支付。回收的电缆钩、 小电缆按95%的回收率考核, 低于回收率的由责任单位按原值的两倍赔偿; 6、 井下闲置和不用的小型电器、 小型电缆、 电缆钩由责任单位在三天内升井送修, 每拖延一天罚责任单位200元, 直至送修为止; 7、 井下在用的小型电器、 小型电缆、

45、电缆钩严禁倒装。否则, 每发现一次, 罚单位200元, 责任人50元, 包片电管员20元, 并由电管员负责督促撤除升井送交, 特殊情况经电管组同意, 并办理手续; 8、 机电科电管组负责小型电器、 小型电缆的领取、 保管、 检修、 发放及电缆钩的现场管理工作, 并建立收发、 检修等管理台账备查; 9、 本着节资降耗, 严格控制材料的原则, 坚持做到有旧不发新, 确需发新, 需经电管组或上级主管领导签字; 10、 由责任单位支付的赔偿费用, 在责任单位的材料费用中扣除, 冲减供电队相应的材料费。罚款部分在责任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 11、 煤电钻(煤电钻专用线、 移动式电动工具、 设备)的管理规定

46、: ( 1) 煤电钻的保存、 维修、 发放由机厂建立收放、 检修台帐备查, 发放时记清发放时间、 发放人、 领用单位、 领用时间、 领用人、 使用地点等。煤电钻在发放时, 由使用单位通知电管组对将要入井的煤电钻进行防爆检验, 经检验合格并贴上防爆合格证后, 方可入井使用。如不经防爆检验的煤电钻擅自入井, 领用单位按失爆处理, 发放单位给予500元处罚, 造成后果的并按法律追究责任人责任; ( 2) 煤电钻电源线必须使用UZ-500V-34+14的煤电钻专用电缆, 此电缆由各使用单位凭票据到矿供应领取; ( 3) 煤电钻线在井下使用时不得超过150米, 否则罚单位500元、 机电队长50元, 并

47、把多余线立即升井; ( 4) 煤电钻和电钻电缆的连接应用矿用隔爆小三通连接, 严禁使用插销开关连接。否则按失爆处理罚单位 元, 责任人200元; ( 5) 煤电钻及其它移动电动工具的负荷电缆、 控制电缆严禁沿底板拖拉使用; ( 6) 煤电钻和其它移动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电缆、 控制电缆在其可移动的电机喇叭嘴和控制按钮的喇叭口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防止其受拉力造成绝缘护套受损; ( 7)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捡漏、 漏电闭锁、 短路、 过负荷、 断相、 远距离启动和停止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每小班使用前, 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并作好详细纪录, 每月5号上交供电队备查; ( 8) 煤电钻在井下使用10天后, 使用单位必须把煤电钻升井交给供电队机厂进行剁电缆线头一次, 每次剁头不少于100mm, 供电队机厂对剁头的煤电钻建立台账, 标清使用单位、 使用地点、 煤电钻编号和型号、 剁头日期等, 并根据发放日期在到期时由电管组联系使用单位把煤电钻升井进行维修; ( 9) 井下使用的煤电钻, 严禁任何单位拆卸、 维修, 否则按违章处理, 责任人送安检学习; ( 10) 煤电钻及其综合保护装置井下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机电科电管组负责; ( 11) 使用煤电钻和移动式电动工具、 设备( 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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