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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doc

1、 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37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八章 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违反财务内控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理和核销、重大关联交易及重大对外担保等事项,未按照法人治理要求报董(理)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三)大额

2、财务开支事项未按规定报财审委审查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处理抵债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办理房产租入、租出,以及大额财务开支等事项,未按规定实施财务公开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外投资入股未按规定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条 违反重大财务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私设“小金库”,或未将收入纳入账内核算直接抵顶支出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二)资产未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造成资产流失或损害单位利益的,给予警

3、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三)对外出租房产等资产(含抵债资产),未按规定收取租赁费,或超过规定时限六个月仍未收取租赁费且未与承租人解除合同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超标准购置工作用车,或实行车辆改革后发放车辆补贴同时违反规定配备公务用车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违规对外捐赠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或集体资金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重大财务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查备案程序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三条 违反重大财务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4、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使用单位土地建设团购住房,未按市场化原则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为建设团购住房违规向开发商提供贷款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三)违反规定团购住房,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四)超标准购置周转房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占用周转房超过三个月不搬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按市场价格补缴房屋租金。 第四条 违反财务收入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

5、分: (一)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经过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调节期间利润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设置账簿,隐匿或转移收入的; (三)取得政府补助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 第五条 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项目考察论证失职,基本建设项目选址失败的; (二)合同签订不合规,损害单位利益的; (三)超额拨付工程资金,或未按规定扣收质量保证金的; (四)在建工程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的; (五)房产被拆迁一个季度以上,因工作不到位未足额取得拆迁补偿款的;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取

6、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第六条 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批程序,或化整为零、超规模、超标准进行项目建设的; (二)工程质量差,未能达到使用要求或未能经过质量验收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未对合同履行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 第七条 违反手续费支出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支付代办储蓄业务手续费、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未按规定审核、审批的; (二)超比例、超范围列

7、支代办储蓄业务手续费、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的; (三)代办储蓄业务手续费或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未经过转账支付的; (四)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以收抵支的; (五)向在岗员工支付代办手续费的。 第八条 违反应收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应收款项管理不到位,造成权利灭失或形成资金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列支其它应收款的; (三)长期不归还临时借款的; (四)案件挂账资金未纳入应收款管理的; (五)单位承担的案件挂账损失超过规定期限未清理完毕的; (六)抵债资产接收或处理完毕后,未同步处理相关挂账费用的;

8、 (七)诉讼费垫款长期不清理,且未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 (八)在其它应收款科目垫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款或列支其它信贷资金的。 第九条 违反业务及管理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超费用总额列支费用,数额较大的; (二)实行比例控制的费用,超比例列支幅度较大的; (三)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或下甩费用的; (四)承担关联企业的费用,或将自身费用转嫁给关联企业的; (五)费用支出单据不合规导致税金支出增加或形成其它资金损失,数额较大的; (六)大额费用未按规定实行转账支付,逃避监督或笔数较多的; (七)超标

9、准列支工装等有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的。 第十条 违反工资费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违反规定在职工薪酬类以外的科目列支各类补贴、补助的; (二)未按规定转账发放各类工资的; (三)超过规定标准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单位承担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企业年金的; (五)违反规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 (六)政府未实际支付奖励资金,以政府奖励名义巧立名目发放奖励、补贴的; (七)克扣职工工资或以职工工资名义发放实将资金另作她用的。 第十一条 违反抵债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

10、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接收抵债资产未按规定确定接收价格资产管理部分虽有相关论述,但侧重点略有不同。在处分档次上,资产部分直接从警告开始,财务部分从经济处罚开始,二者是否需要一致? 、核实产权,造成资产或资金损失的; (二)抵债资产自用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抵债资产自用后资产仍闲置(包括出租)的; (三)抵债资产处理拍卖佣金高于规定比例的; (四)未按规定方式处理抵债资产的。 第十二条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超过规

11、定比例的; (二)未按规定确认固定资产,形成账外资产或扩大固定资产核算范围,逃避费用管理的; (三)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方法调节利润的; (四)利用不当资金来源购建固定资产的; (五)购置固定资产登记在她人名下的; (六)将固定资产无偿让渡她人使用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外出租的; (七)未按规定处理、报废固定资产,造成损失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对外出租房产,约定租赁期限超过规定年限的; (二)低值易耗品管理混乱,导致财产流失的; (三)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清查、盘点、清理的。

12、第十四条 违反应税事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形成税收罚款、滞纳金,损失较大的; (二)未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 (三)多缴税款,数额较大的; (四)未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损失的; (五)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抵扣权利丧失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 (七)单位承担应由个人缴纳税款的; (八)重要涉税档案资料丢失的。 第十五条 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资本金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

13、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增加或减少资本金未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报董事会)批准,或未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批程序的; (二)违反规定转增实收资本的; (三)违反规定实施股金分红的; (四)未按规定管理资本溢价的; (五)以贷款资金入股的; (六)未履行规定程序实施股权转让,或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进行利益输送的; (七)二级资本债发行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发现本单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建议处理,对上级管理部门隐匿、谎报有关资料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参与或主

14、动为本单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导致财务管理工作混乱,财务违规违纪问题较多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漏报、瞒报需监督或审计财务项目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节 违反会计核算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私设会计账簿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条 未按规定及时记载表内、表外账务,记账串户、金额错误,未及时纠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

15、责任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故意制作、上报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二)提供隐瞒重要事实的会计报告的; (三)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其它方式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 第四条 对需要计提或摊销的支出,未按规定比例和期限足额提取或摊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五条 未及时准确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未及时按规定处理已报废、已损失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抵债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账务,造成经营成

16、果不真实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 变更经济业务事实、虚假核算、虚列收入和费用的,或虚列、截留、私分手续费的,责令改正或退回违规所得,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发放超过一年期利随本清贷款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承担风险的理财业务未作为自营业务管理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表外资产退出表外登记不符合国家财务会计政策规

17、定,给予经济处罚;拒不整改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不按规定开展关联交易、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或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未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计提应付利息和应收利息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未按规定核算辞退福利、补充退休福利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违反监管规定办理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信贷资产买卖、应收款项类资产买卖、同业代付、信托受益权转让等业务,或未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与交易对手联合掩盖业务实质的,给予警告或记过

18、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八条 未按规定记载、核对账目,造成账账、账款、账表、账实、内外账务不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九条建议放到领导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的; (二)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合同、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的; (三)以不具商业实质的发票列账的;

19、四)隐匿、变更经济业务事实,虚假核算的; (五)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的; (六)违规冲账的; (七)隐瞒或有资产及负债,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记录表外业务,对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未按规定披露,对应确认为预计负债的表外业务未及时纳入表内核算管理的; (八)违规将表内业务在表外核算的; (九)违规将表内资产转入表外核算或将表外资产违规退出表外,掩盖资产真实情况的; (十)违规办理业务,帮助交易对手隐匿业务事实,违反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的。 第三节 违反会计内控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违反会计内控制度,对票据、凭证、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造成透支、冒领、被骗,未造成资金损失的

20、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条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凭证、处理会计账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条 丢失已办理业务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未补制或补制不符合规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21、 条任人补制或补制不符合规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补制凭证时弄虚作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保管、使用柜员卡的;

22、 (二)未按规定使用或更换柜员卡密码,导致密码被盗用的; (三)违规变更柜员登录认证模式的; (四)使用、冒用她人柜员卡办理业务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日终未按规定保管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鉴卡片等的; (二)临时离岗未按规定保管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鉴卡片等的; (三)休班、短期离岗和长期离岗,未经会计主管审查,未按规定保管或交接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鉴卡片等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变更、注销操作员权限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离岗人员交接的。

23、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申请、审核、修改、增删柜员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内部账户开户、修改、销户、删除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公共讯息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未按规定安排人员分工,造成有制约关系的岗位混岗操作的人力资源部分有相关论述,在处分档次上从警告开始,这里是否需要调整? ; (二)实行柜员制未按规定实施有效监督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柜员岗位轮换的。 第八条与第十三条合

24、并叙述,建议与第二十章印章管理部分合并 违反规定保管、使用、销毁会计印章、个人名章、柜员卡、密码、各种账卡以及客户印章等,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滥用、盗用、丢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违规刻制、伪造、变造会计印章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 建议删除该条,执行第十条 违反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未纳入系统控制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保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领用交接的; (

25、三)未按规定对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重要空白凭证销号制度的; (五)营业终了,未换人对柜员尾箱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清点核正确; (六)非营业时间,重要空白凭证存放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条 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含作废和已停用)印制、领缴、使用、保管、销毁等规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保管不善造成被盗或丢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 隐藏、窃取重要单证(含作废、回缴及已兑付凭证),或伪造、变造重要空白凭

26、证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未能审核发现伪造、变造重要凭证、单据及其它证明文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保管、交还客户、作废自助设备吞没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为客户办理代理开户业务,未按规定审查代理关系真实性的; (二) 除特殊情形外,明确规定不得代理的业务以代理方式办理

27、的。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管理、使用、保管客户预留的印鉴卡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预留印鉴卡丢失、被串换、被盗用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在她行或本行开立账户,因保管不善造成预留印鉴卡片丢失,或预留印鉴用章(USBKEY)未按规定分离管理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预留印鉴用章被伪造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后果特别

28、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授权人不严格履行授权责任,对具体业务授权未认真审核原始资料的; (二)对应授权办理的冲正、撤销等特殊业务未审查、授权,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 (三)未按规定勾对业务流水的; (四)会计主管未参与管库,或未掌管现金库房一把钥匙、保险柜钥匙的(专设出纳主管员的除外); (五)未审查、监督大额存取款业务(包括现金和转账)手续合规性或审查、监督流于形式的; (六)对应复核的业务未严格执行复核制度的。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设置各种会计工作登记簿或登记中弄虚作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有

29、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实行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的; (二)故意以现金方式处理转账账务,掩盖真实资金来源及流向的; (三)经过虚存资金方式办理大额存取款业务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办理挂失、抵(质)押、密码重置、重写磁手续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将会计凭证递交客户或应内部传递凭证由客户代传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

30、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签发对账单的; (二)对账单回单收回率持续偏低,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对账单的; (四)未及时发现收回对账单加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相符的; (五)遇特殊情况系统未能打印对账单,未按规定进行手工填制的; (六)未按规定签发、补制客户回单的; (七)出具虚假对账单,为客户套取信用、资金等提供便利的。 第二十四条 与人民银行往来和同业往来业务中,未按规定核对账务、查处不符账项的

31、与开户单位(含往来)、委托单位办理存贷款及委托代理等业务中,未按规定进行对账(签证)、查处不符账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办理死亡人及权属有争议存款、股权过户或支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二十六条 办理资金往来业务不及时入账,致使客户资金不能及时到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

32、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出具盖有本单位公章或业务用章的空白凭证、信笺或证明的; (二)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折、卡)、股权证的; (三)签发虚假存单、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存款证明、银行询证函及其它存款证明的; (四)违规出具资信证明等材料的。 第二十八条 无故拒绝受理本网点已开办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办理股金入股、转让、退股、挂失等相关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

33、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为客户代办保险业务、代办买卖基金或理财产品、代办存取款、代为保管凭证等,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柜员为本人办理柜面业务的; (二)携带与业务无关物品上岗影响工作的; (三)应客户要求对已完成的业务办理冲正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

34、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违规保管、使用客户及其它员工的存折、银行卡、支票、密码等的; (二)办理客户存贷款业务经过内部人员账户过渡和周转的; (三)利用员工账户(资金)为她人办理业务的。 第三十三条 违规修改贷款还本付息方式和期限、销记贷款利息、挂息转据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节 违反现金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执行柜员钞箱库存现金限额管理,

35、营业终了钞箱现金超限额较多的; (二)大额现金支取审批人未在相关凭证上签字确认的; (三)柜员未执行“一日三碰库”制度的; (四)营业终了,未换人对柜员现金尾箱进行清点核正确; (五)库房钥匙、自助设备钥匙未坚持平行交接的; (六)库房、自助设备备用钥匙未按规定管理的。 第二条 违反规定开展上门收款、送款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三条 违反双人管库、现金调拨和出入库规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

36、条 在查库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定期核对尾箱现金、重要单证的; (二)未按规定频率、范围进行查库的; (三)营业日间查库未与当日柜员业务流水核正确; (四)查库时未逐笔确认存款冲正、大额取款和上解现金业务真实性的; (五)其它未按规定进行查库或查库流于形式的。 第五条 应入库保管物品未入库的,或将无关物品入库寄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盗用、挪用

37、库款、贵金属和有价单证的; (二)以伪造、变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 (三)办理业务过程中,故意付出假币的; (四)办理现金业务时抽张的; (五)擅自动用库款垫付其它款项或白条抵库的; (六)擅自抽取抵、质押物等有价物品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库款不符,未按规定处理长、短款的; (二)未按规定兑换、挑剔残损币的; (三)因保管不善,造成抵、质押有价物品丢失、损毁的。 第八条 泄露金库密码、操作员口令、运送现金时间、路线、金额等相关信息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

38、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收缴假币、报告假币线索、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等行为,导致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二)采取非法手段套取收缴假币奖励资金的。 第十条 违反纪念币发行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被人民银行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处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节 违反支付结算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开立账户未留存客

39、户身份证明材料的; (二)违反规定为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客户开立账户的; (三)违反规定为身份证件超有效期的客户开立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履行代理业务相关手续,违规办理代理开户业务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利用客户资料冒名开立账户的; (二)协助她人使用虚假申请资料开立账户的; (三)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虚假、假名、匿名账户的; (四)私自为客户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非凭卡(折)支付业务的。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

40、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协助她人将单位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单位存款账户存取款业务的; (三)为超期临时存款账户提供服务的; (四)为虚假、假名、匿名账户提供服务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账户结清、销户的; (六)私自向客户账户存入资金达到动户目的的; (七)以虚增非柜面业务量为目的办理业务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等,影响客户账户和资金正常使用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的; (二)买卖银行存款账户的; (三)故意

41、泄露或买卖客户、账户资料信息的; (四)采用非法手段控制并使用客户账户的。 第五条 为客户办理票据业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 (二)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的; (三)截留挪用结算资金的; (四)违规签发、取得、转让票据,套取银行资金的; (五)内外勾结,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记载事项的; (六)签发远期、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办理空头汇款的。 第六条 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

42、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违规向有权机关提供客户账务信息协查服务的; (二)违规查询客户账务信息、冻结客户账户(资金)的; (三)违规扣划客户资金的; (四)向客户通风报信,影响有权机关办案的; (五)违规办理客户信息协查业务造成客户资金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业务,被处罚的。 第七条 办理国库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违规为财政、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的; (二)故意使用规定以外的科目核算

43、国库资金的; (三)延解、占压和挪用国库资金的; (四)无故压票,影响国库资金入库的; (五)违反“先支付、后清算”规定或向国库超额申请清算资金的。 第六节 违反事后监督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对存在问题的凭证或账务未能及时审查发现的; (二)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会计凭证资料接收、分发和返还手续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按规定核对柜员经办的

44、业务和交易流水的; (二)对作废、重印的重要空白凭证未认真核正确; (三)对授权的错账冲正业务未审核查明原因和资金流向,造成资金风险或损失的; (四)发现差错未责令纠正的。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对所辖营业网点的业务审核监督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二)未及时向会计管理部门、被监督营业网点反馈监督结果,并督促营业网点整改的; (三)对发现问题未提出合理的处理和整改意见的。 第七节 违反反洗钱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

45、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及核查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操作反洗钱信息监控报送系统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违反反洗钱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二)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三)拒绝提供反洗钱调查材料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洗钱活动提供帮助的,参与或从事洗钱活动的,给予

46、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和其它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条 违反规定对外提供联网核查结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五条 明知客户从事毒品交易、黑社会、恐怖融资、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仍将客户维护为白名单,或将反洗钱系统筛选的上述客户可疑交易人为排除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八节 违反利率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调整存贷款利率的;

47、 (二)未按规定及时公布或更新存款挂牌利率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存、贷款利率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提高存款利率,造成净息差非正常下降,严重影响盈利水平的; (三)超权限或变相超权限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四)违规提高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向客户输送利益的; (五)实施差异化利率定价政策,未制定利率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 (六)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被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构通报的。 第九节 违反集中采购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下列

48、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应实行集中采购而未组织集中采购的; (二)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 (三)违反集中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 (四)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未公开招标的; (五)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 (六)违规干预集中采购工作正常开展的; (七)未在省联社公布的范围内采购,数额较大的; (八)集中采购价格高于省联社公布价格的; (九)泄露集中采购有关商业秘密,造成工作被动或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二条 在集中采购工作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

49、致使采购物品质量低劣或造成重大事故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三条 在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利益输送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四条 在集中采购工作中,违规收取供应商好处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要不要移交?请监察保卫部统一考虑收取好处的问题,以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的问题。 建议和员工行为章节合并 第十节 违反财务会计其它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

50、或降级处分。 (一)未按规定报送存款保险相关信息、资料或报送虚假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存款保险宣传纪律开展不正当宣传的; (三)就存款保险相关问题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费受到人民银行处罚的; (五)拒绝或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核查,被通报或受到处罚的。 第二条 出现存款保险风险事件,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力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未按规定履行服务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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