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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物业综合管理制度.doc

1、 写字楼物业综合管理制度 14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写字楼物业综合管理规定 概念解说:   写字楼综合管理规定是写字楼的物业所有人根据其物业的用途与性质,而制定的一套对外服务的规定,要求人驻(租赁)企业遵守。它在企业进入时提供给企业,以便其知悉遵守。   内容格式:   1.进入(驻或租赁)的条件和手续的办理;   2.服务及收费;   3.房屋管理;   4.场地管理;   5.安全卫生消防绿化管理;   6.电线电梯等管理。   范例参考:   ××大厦综合管理规定   (一九九九年四月)

2、   第一章 总则   (略)   第二章 企业进驻条件和办理进驻手续   第二条 持有以下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和高效节能环保的项目,以及被国家、省科委认定的其它领域的高新技术项目(不合污染环境的项目),具有市场竞争力有出口创汇前景、并具有自主开发、经营能力,经在本中心"孵化"一年至三年便可发展为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承认和执行本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愿意履行与本中心签订的各项合同与协议书者,均可向本中心提出进驻申请。   第三条 申请进驻的企业按如下步骤办理进驻手续:   一、到企业发展部领取本管理规定和<

3、企业进驻申请表>,按该表的要求准备齐全各种有关资料和如实填写表中的各项内容,然后将填好的表及有关资料送回企业发展部。   二、企业发展部根据进驻企业的申请表和各种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呈送中心主任审批。   三、被批准进驻的企业到企业发展部签订<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协议>。   四、进驻企业到财务部交纳工作用房使用保证金、电话保证金和有关费用。   五、进驻企业凭财务部开具的收款凭证(发票)到企业发展部领取房间的钥匙。并会同综合管理部双方派人一起当面移交和验收房间,经验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协议>第七条款内容后,进驻手续便告办理完毕(附程序表)。   第三章 服务项目和收费管理

4、   第四条 本中心为进驻企业提供通邮服务,为进驻企业订阅报纸、收发信报、投寄信件。按邮电部门规定计收通邮费。   第五条 本中心为进驻企业提供商务服务。包括有文件、资料的夏印、打字、传真和国际、国内长途电话的使用。根据页数、规格和通话距离、时间等收服务费。   第六条 本中心为进驻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协议>中所列项目和企业的经营注册或注销登记,办领营业执照及变更法人代表等业务。   第七条 本中心为进驻企业提供票务服务,包括代购飞机、火车票。   第八条 本中心为进驻企业提供人员交通和货物、仪器等的运输服务,其中包括业务用小客车、小货车的租用。用车企业必须提

5、前一天到本中心综合管理部办理申请用车的手续,且按市价收服务费。如使用中发生因租用者强行要司机违反交通规则操作,造成车辆损坏或违章被罚款扣证乃至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 和直接经济损失均由租用者承担。   第九条 本中心为进驻企业提供如下使用场地的服务:会议室、接待室(会客室)和自行车、摩托车、汽车停车场等。各进驻企业使用会议室、接待室须提前一天到中心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综合管理部按使用者要求做好准备。(如有关仪器设备准备、会场布置、会间服务、会场整理及茶水供应等工作)。会场使用 中因进驻企业自行操作发生设施损坏,由使用者照价赔偿。   第十条 本中心为进驻企业提供娱乐设施的服务。中

6、心设卡拉OK室和舞厅,并相应配有音响、电视、放录机、灯光等设施,均按场次预约(每场次2小时),提供给进驻企业使用。需使用者可到中心综合管理部办理手续,按所用的场次付费,并爱护室(厅)内的所有设施,遵守综合管理部制定的管理办法。使用期 间,如发生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及损坏设备等,均由使用者承担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本中心还为进驻企业提供车辆保管、住宿等项目服务。   第十二条 本中心上述提供的各项服务,均收取合理的服务费。大部分项目的收费标准略低于广州市的标准价格、部分项目如电话、打字等按广州市标准价格收费。各进驻企业人员须按中心规定,按时办理各项服务费用的日结、月结、季结和

7、年结缴交手续,不得拖欠。否则按各项收费的规定缴交滞纳金。   第四章 进驻企业的用房管理   第十三条 本中心大楼的工作用房及房内附设的一切设备均属中心财产,各进驻企业人员必须保持用房的完好、整洁,不得随意损坏室内的墙壁和设施,挪走设备;不得擅自封闭阳台或在阳台、平台、走廊等外搭建(挂)招牌、广告、雨棚、炉灶和铝合金门、窗等。   第十四条 未经中心综合管理部批准,不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或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对确因孵化工作所需要装修使用的,有关进驻企业必须事前将装修设计方案图纸、施工单位执照复印件和申请装修的报告向中心综合管理部报批,并签汀<装修工程队治安责任书>和<装

8、修施工保证书>,待审核批准后方 可实施;否则中心有权责令其停工、复原、退房或施以经济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进驻企业负责承担和赔偿。借用期满后,工作用房及借用场地中因装修增加的设施,其财产归本中心所有,进驻企业不得拆卸挪走(增加的非照明电器设备可拆走,但不能收线)。   第十五条 进驻企业在工作用房阳台或楼宇立面之外,不准自行安装防盗网、空调、广告、招牌等。需要安装者,请到中心综合管理部办理报批手续,按照统一的规格、样式和指定位置安装。否则,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拆除或处罚。   第十六条 进驻企业对工作用房内的电话机,在遵守有关使用规定,未经中心综合管理部批准,不得随

9、意拆装调换。违者,中心有权收回电话机或罚款。   第十七条 本中心为企业提供的工作用房,必须是用于从事科技开发、生产,不得用作宿舍、纯办公用房,或贸易活动用房,否则,使用期满后不再续签。   第十八条 进驻企业在使用中心房屋期间,不得擅自转让、转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违者,中心将按违约处理,终止使用合同,收回被转租的房屋;用房保证金不退还,归中心所有:另外并处以罚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法律等责任,均由该违约企业承担,中心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 进驻企业必须如实填写一份<进驻企业人员登记表>,进驻企业值班保卫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户口登记手续,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否

10、则,进驻企业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第五章 大楼外的场地管理   第二十条 进驻企业不得在其所使用工作用房外及大楼外的场地堆放物品、材料、淤泥、杂物及垃圾等物,经通知两次仍不处理者,由中心派人清理,费用由违规企业负责。严重者还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进入中心场地的车辆,必须服从中心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与安排,按指定的路线、位置行驶和停放。一切车辆都不准乱停、乱放,否则中心有权禁止该车辆驶入中心大院。强行驶入者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严禁5吨以上的大型货车进入本中心内。严禁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在中

11、心内存放。采用欺骗、瞒报手法停放的车辆,由此引起的火灾、爆炸、道路损坏等事故,一概由车主及其所属单位负全部刑事、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进入中心的车辆如有损坏路面、花基、房舍、车辆及其它设施,除照价赔偿外,还要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人民币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如发生交通事故,则将肇事者送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安全与消防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进驻企业使用的工作用房以外走道不准堆放物品,不准乱扔烟头,每天下班前要有专人检查安全,做到断水、关电、关窗、锁门。   第二十五条 进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本中心制定的用电规定(第八章),因违反用电规定

12、而引起的各种事故,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使用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的进驻企业,必须提前向中心综合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未经批准,禁止存放与使用(参阅第五章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各进驻企业必须有完善的消防措施及必要的消防设备。大楼原设置各处的消防器材,不准随意移动或作其它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进驻企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执行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防火安全和计划生育等有关法令法规,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和文明市民。各进驻企业不准随意雇请不符合安全要求和不明身份的人到大楼内服务。本中心在大院和门口均有保安人员值班,各进驻企业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支持保安人员的工作。协同搞

13、 好中心防火、防盗等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进驻企业要与创业中心签订<安全责任书>,凡违反本规定十二四至二十八条而引起火灾或其它安全事故的,由肇事企业或肇事人负全部刑事及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卫生与绿化管理   第三十条 各进驻企业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讲文明,讲道德,自觉遵守中心的卫生管理制度。垃圾杂物应倒进设置的垃圾桶内,不准在墙壁、电梯、走廊上乱写乱画、乱贴字画、广告,保持大楼和各工作用房及公共场所的卫生整洁。   第三十一条 保护环境是中心和每个进驻企业的共同职责。   各进驻企业人员应爱护中心大楼院内的花、草、树木等,不准损坏草地和堆

14、放物料在草地上;不准攀折树木和利用树干挂晒衣物;严禁在花基内倒砖石块、淤泥、杂物、污水及其它有害物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赔款等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进驻企业应自觉遵守本中心及小区管理处颁布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按有关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另行处理。违反本管理规定某一款者,均记录备案,作为进驻企业能否续签<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协议>的资格参考。   第四十条 本中心聘请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顾问,受理中心内发生的包括各进驻企业委托办理的一切有关业务纠纷案件。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在1999年4月1日起执行。本中心于1994年9月1日颁发的<综合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综合管理规定>和本中心与进驻企业签订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协议>同时使用,同具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本中心。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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