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矿山救护队管理制度 11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矿山救护队管理制度 BFNY-AXGL-038- -A/3 1 总则 1.1 目的 为提高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能源”)矿山救护队的管理水平和抢险救灾能力,确保迅速、高效的处理各类矿山突发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宝丰能源矿山救护队的管理。 1.3 职责 1.3.1 矿山救护队 1.3.1.1 参与公司各类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 1.3.1.2 处理井下火、瓦斯、煤尘、水和顶板等灾害事故。
2、1.3.1.3 处理公司火灾、爆炸、泄露等突发事件现场抢险、扑救、洗消作业。 1.3.1.4 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放炮、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它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1.3.1.5 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协助矿井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1.3.1.6 公司救护人员的培训工作。 1.3.2 辅助矿山救护队 1.3.2.1 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职矿山救护队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1.3.2.2 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控制和处理矿山初期事故。 1.3.2.3 参加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 1.3.2.4 协助矿山救护队
3、完成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1.3.2.5 协助做好矿山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 管理内容 2.1 矿山救护队管理 2.1.1 值班员管理 2.1.1.1 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按时交接班,填写交接班记录,接听电话,做好上传下达。事故电话接听后要发出事故警铃,做好记录并向值班负责人汇报。 2.1.1.2 夜班电话值班员必须在电话值班室值班,在晚上10:30吹休息哨,在第二天早上6:50吹起床哨全体队员出早操,8:00以前搞好值班室卫生,准备交接班。 2.1.1.3 接到矿井灾害报警电话后要第一时间向矿山救护队报警,电话为。 2.1.2 值班管理 2.1.2.1 值班人
4、员必须坚守岗位,昼夜值班,事故警铃响起后立即出动。 2.1.2.2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准外出,只能在值班范围内活动(有特殊情况者,需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2.1.2.3 值班人员严禁喝酒,时刻保持战备状态,保证各种装备、仪器完好,待命出发。 2.1.3 待机工作管理 2.1.3.1 待机队是转入值班的预备队,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队员有事须先请假,否则不得擅自外出活动。 2.1.3.2 待机队要保持有6人在队,以便随时转入值班。 2.1.3.3 待机队的各种技术装备、仪器要保持完好、卫生、整齐,并放在指定地点待命。 2.1.3.4 待机队人员节假日休息时只能在指定区域活动,确保随
5、叫随到。 2.1.3.5 待机队在待机期间,要根据计划安排,组织学习和业务训练。 2.1.3.6 值班小队出动后,待机队应立即进入值班,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和出动情况。 2.1.4 交接班管理 2.1.4.1 值班、待机交接班必须按时进行。 2.1.4.2 实行现场交接班,对值班室的各种物品、设备以及应注意事项要当面交接清楚,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2.1.4.3 接班人在未接班前,首先将仪器、装备、工具全部置于值班车上,交接班后进行正常值班。 2.1.4.4 值班人员要认真作好交接班记录,并按要求填写交接班簿。 2.1.4.5 在交接班时,如有意外事项
6、应及时向值班负责人报告。 2.1.5 技术装备维护保养管理 2.1.5.1 值班、待机技术装备,必须在值班,待机前进行检查维护、保养,达到“全亮、准、尖、利、稳”的要求。 2.1.5.2 在检查、维护、保养救护技术装备时,必须做到严格认真,一丝不苟。对小队和个人的装备每月至少检查3次以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1.5.3 技术装备维护保养工作完成后必须及时按要求填写《技术装备维护保养登记簿》,并报负责人审查。 2.1.5.4 指战员在维护、保养技术装备时,有关负责人必须认真把好质量关,确保完好率达100%。 2.1.5.5 有关负责人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值班、待机技术装备进行
7、抽查,发现问题按要求进行处理。 2.1.5.6 指战员在维护保养技术装备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时,要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1.5.7 指战员必须认真保管好自己分管的各种技术装备,不得丢失和无故损坏。 2.1.5.8 事故处理完毕后,指战员要及时清点、清洗维护、保养技术装备,如有丢失和损坏,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2.1.5.9 交班后技术装备要及时下车,放入装备室妥善保管。 2.1.6 学习和训练管理 2.1.6.1 矿山救护队学习和训练要做到年有计划,季有安排,月有图表,各小队应按照计划进行活动。 2.1.6.2 坚持理论学习、业务训练和身体素质锻炼相结合,
8、全年不少于60%的时间进行各项学习和训练。 2.1.6.3 指战员要苦练基本功,每天早晨由值班负责人和小队长组织值班人员进行八项体质锻炼。 2.1.6.4 各小队每月进行一次佩戴氧气呼吸器演习,并按标准要求严格进行操作,认真完成训练任务。 2.1.6.5 根据学习、训练计划,定期对指战员进行理论考试、身体素质考核及业务达标检查。 2.1.6.6 指战员要做好学习、训练记录,并按要求及时总结。 2.1.7 考勤管理 2.1.7.1 实行公开考勤,由队值班负责人执行。 2.1.7.2 出勤人员必须在《考勤签名表》上签字,不得代签。 2.1.7.3 签到时间:上午7:00,下午2:0
9、0,在规定时间以前未签到者记迟到一次,一个月内每三次迟到记旷工一天。上午8点以后或下午3点以后未到且未请假者记旷工一天,作息时间有变则依此类推。 2.1.7.4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准休假,其余人员能够将每星期的法定休息日存到一起休息。 2.1.7.5 需请假人员,一律要填写请假条(一式两份),交由队长、救护队领导审批签字后生效。 2.1.8 战后总结讲评管理 2.1.8.1 每次事故处理后,由跟班指挥员组织全体指战员进行战例总结,从指挥作战、方案制订、力量调配、协助作战、灾情变化等方面,按照《煤矿救护规程》要求,认真进行讲评,做到人人发言、个个表态,并写出事故处理总结。 2.1.8
10、2 对在抢险救灾中奋勇作战,顽强拼搏,积极完成任务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2.1.8.3 对在抢险救灾中,怕苦怕累、畏缩不前、临阵脱逃、不听指挥、完不成任务、损坏集体名誉的,应进行批评和教育。 2.1.9 下井预防检查管理 2.1.9.1 救护队要经常下矿下井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无法及时处理的需向上级汇报,对煤矿要求限期整改,并作好检查隐患记录。 2.1.9.2 指战员下矿下井预防检查时,要做到“四勤,一坚持,一果断”,必须听从指挥,注意自身安全,遵守煤矿相关安全规定。 2.1.9.3 救护队必须熟悉各矿矿址、井下巷道,了解和掌握各矿井灾害预防和事故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
11、 2.1.10 材料装备、库房管理 2.1.10.1 库房必须保持干净卫生,设备分类整齐存放,做到“帐卡物”一致。 2.1.10.2 每季度检查一次库房物品,按规定保持一定数量的设备零配件,满足战备需要。 2.1.10.3 对已经无法使用的设备,要及时报废,更新设备及时购进,做到长计划、短安排。 2.1.10.4 严格执行库房审批制度,物未进库不签字,物未批准不出库。 2.2 辅助矿山救护队管理 2.2.1 各煤矿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护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成立专职和兼职矿山救护队,根据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情况确定编制,原则上应由2个以上小队组成,每个小队由
12、9人组成。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仪器装备管理人员。兼职矿山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和矿山救护队指导。兼职矿山救护队员由符合条件,配有氧气呼吸器的矿山生产、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的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干部兼职组成。 2.2.2 各煤矿制定辅助矿山救护队学习训练计划,要做到年有计划,季有安排和总结,有明确的训练目标和要求。坚持月单项、季综合的演习训练。每月演习配用呼吸器的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要加强救护队业务知识和战例的学习,每月做到学习内容、时间、组织三落实,至少进行一次业务理论考核,加强体质训练,提高身体素质。 2.2.3 各煤矿为辅助救护队指战
13、员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并建立队及个人的技术装备清单 2.2.4 矿山救护队负责对各矿辅助矿山救护队的训练、学习、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日常指导、监督检查。 2.3 奖罚细则 2.3.1 值班人员,听到事故警铃,立即出动,出动时间不超过60秒,超时出动追究值班负责人责任。值班人员未及时出动罚200元/次。 2.3.2 接班时,值班装备应全部置于值班车上,未上车的装备对使用人或保养人罚款50元/台件。应对值班装备完好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台(件)。 2.3.3 电话值班员离岗、漏接事故电话或有假铃现象,罚款100元/次,并给予行政处分。 2.3.4 夜班电话值班员必须在值班室值
14、班,不能休息,否则罚款200元/次;其余人员晚上10:30前在集体值班室休息,否则罚款50元/人。 2.3.5 值班负责人对值班工作进行督查。出现督查不力,有失职行为罚款100元/次,并在全队通报批评。 2.3.6 待机小队必须保持6人在队,否则罚分队长100元/人次,擅自离岗者罚款100元/次。 2.3.7 待机小队技术装备合格率必须达100%,否则给予使用人或保管人罚款50元/台(件)。 2.3.8 指战员理论考试成绩低于60分罚款100元,舞弊或无故缺考者罚款100元/次。 2.3.9 星期一至星期五,全体人员每天早晨应坚持早操制度,对无故不出早操者罚款50元/次。 2.3.
15、10 处理事故过程中,指战员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分工,罚款100元/次,情况严重者对其实行停工接受教育。 2.3.11 值班小队的卫生工作由值班负责人和小队长进行督查,督查不力罚款100元。 2.3.12 值班、待机司机必须24小时坚守岗位,无故离岗罚款200元,造成无人开车处值班司机300元罚款。 2.3.13 车辆非抢救事故出动,司机必须向分管领导或队长请示同意后方可出车,严禁私自开车外出,违者一切费用自行承担并处200元罚款,造成交通事故后果自负。 2.3.14 司机应爱护车辆、加强保养,确保车内外整洁,否则处值班或待机司机30元罚款。 2.3.15 对辅助矿山救护队按照《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矿山辅助救护队伍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3 附则 3.1 本制度由宝丰能源矿山救护队负责解释。 3.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