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美国次贷危机法律监管问题摘要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蔓延为全球经济危机,至今欧美国家仍在寻求救市手段用以防止经济的衰退。次贷危机爆发的经济原因已表面化,可是从美国政府监管模式上看,美国金融业市场化的无序竞争与美国政府放纵式的金融监管对金融危机发生并在全球蔓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美国金融法律监管体制中的欠缺,我国金融业应引以为戒。关键词次贷危机;法律监管;金融监管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现已转化为全球性金融危机。欧美发达国家虽然采用多种经济手段维护金融业的稳定,防止经济衰退,但至今仍不见成效。美国次贷危机从经济架构上看,主要是由于美国住房次级抵押贷款以及由此形成的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将
2、信用风险放大而形成的。美国政府对金融业的法律监管存在的疏失,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美国政府对银行信贷监控缺失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美国商业银行主要经营的金融业务,美国监管机构对其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和银行体系的稳定。美国次贷危机表明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在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监督上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也使美国式的金融监管模式受到质疑。(一)美国金融法律监管体系失效现今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与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密切相关。美国设有联邦和州双重体系下的多元银行监管部门,不同部门都可以对贷款银行进行监管,贷款银行也可以自行选择不同的监管部门。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由于监管部门之间存在
3、竞争关系,为了获取更多的监管对象,存在放松监管的现向。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1999年11月12日生效并确认了美国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可以混业经营,实行全能银行模式。而美国现阶段仍采用分业监管的方式已不适应混业经营及由此产生的金融创新衍生品的监管需要,金融监管的真空使金融风险放大导致次贷危机的发生。(二)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制度在美国,要求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是贷款银行规避信贷风险的一种方式。作为借款人需要在抵押房屋的基础上还要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保单作为取得抵押贷款的条件,如果借款人违约,可由保险公司人按承保的金额赔偿损失。为房地产抵押贷款提供保险的机构较为复杂,既有官办的保险机构
4、,又有私营的保险机构。官办的保险机构有联邦住宅管理局(FHA)、退伍军人管理局(VA),私人保险机构有住宅担保保险公司(HJIC)、投资者抵押保险公司(IMIC)、联合担保公司(uGc)等共计14家大的保险公司。保险机构的介入有效地刺激了房地产需求,对于活跃和稳定房地产一级市场、二级市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竞争激烈,为了获取更大利益,放弃了对投保人的调查或降低投保门槛,甚至某些保险业务具有免责条款。这使得保险领域的信用风险不断积累,以至于在次贷危机中加以放大,使大量的保险公司出现流动资金短缺甚至破产,致使住房抵押贷款银行得不到赔偿。(三)对商业银行的贷前调查缺乏监管美国
5、的住房抵押贷款分为三类:一是优质抵押贷款,二是“AltA”次优级抵押贷款,三是次级抵押贷款。次级抵押贷款指向信用较差、收入较低、负债率和违约概率较高的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在利益的诱惑下,银行为最大限度获得市场份额,降低或取缔贷前调查,同时利用金融创新的营销手段制造虚假的信用证明,虚报贷款申请人收入和房屋估值,致使一些经济困难、无力还债的借款人得到了信贷支持。由于美国法律对于银行发放贷款的种类及具体业务没有法定限制,因此,美国银行监管部门仅在宏观上监督其资本是否充足和资金的流动性、资产质量、银行管理水平及利润等,在微观上对其具体贷款业务不作为监管的目标,由各银行自我约束,这样次级抵押贷款就在毫无规
6、制的情形下发放出去了。二、债券评级制度债券评级制度在美国有近百年的历史,形成了穆迪、标普、惠誉三家国际着名的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作为国际债券评级市场的三大巨头,其垄断了国际评级行业。评级机构在债券评级制度中居于主导地位,评级机构的性质对评级结果有重大影响。信用评级机构属于按公司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是非政府中介机构,遵循中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部门的制约和干扰,独立工作。由于这种法律上的独立性,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因经济衰退引发了债务危机,使美国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意识到了信用评级的作用,通过信用评级的指标可以对金融业的投资风险进行监控。这三大评级机构由于美国政府的倚重获得了监管特许经营权,
7、在美国国内具有极高的信誉,垄断了国际债券评级市场。在美国次贷危机中由次级抵押贷款转化为次级债券的信用评级为最高级“AAA”级,正是由这三大评级机构评出的。全球投资者出于对这三大评级机构在次级债券上的高质量信用评估结果的信赖,大规模购买此类债券,导致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政府对信用评级业的监管进行了反思。相关信用评级业法律制度有1933年的证券法,1935年的银行法、联邦储备法,1940年的投资顾问法,2006年9月的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宪法第一修正案等等。在这些法律当中涉及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只有1940年的投资顾问法,它规定了评级机构保持独立性,禁止评级机构签订与客户分享投
8、资利润所得的合同,评级机构利用其发布评级信息中的任何手段欺骗其顾客或潜在的顾客的行为均属非法。而在2006年9月的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中提出了增强信用评级业的透明度和市场竞争来提高评级质量,以保护投资者及公共利益。此时美国次贷危机已经初露端倪,并且仅对信用评级机构改革不能解决所有的金融风险。其它的法律如1933年的证券法,1935年的银行法、联邦储备法都是用以促进信用评级业发展的,甚至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将信用评级行业认定为媒体,信用评估结果作为言论、新闻自由凌驾于金融监管之上。197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评级行业的评级结果纳入联邦证券监管法律体系,同时认定全国性信用评级机构,穆迪
9、、标普、惠誉就是当时最大的三家公司。但是由于美国金融监管部门过于依赖全国性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估结果并将其上升为法定的监管规则,因此出现了对债券评级机构的监管空白。三、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美国消费信贷法律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如放贷真实法案要求债权人在向贷款人授信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贷款条件,不得使用欺骗手段。而公正信用报告法用以约束借贷双方信息披露行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美国次贷危机的借款人是信息不对称的受害者,次级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利用其掌握的金融知识和金融创新营销手段,如通过房屋净值贷款、再融资、猎杀贷款、负摊还贷款等金融术语,诱骗信用不良、经济困难的借款
10、人投资房地产而获得次级抵押贷款的资金,同时也规避上述相关法律的监督。另一个信息披露不良的受害者是次级债券投资人,主要是商业银行、对冲基金、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金融机构。由于缺乏对次级抵押贷款相关信用风险知识的了解和对债券评级机构的评估报告中过于专业性的次级债券评估模式的掌握,投资人完全信赖美国政府对这些国际着名债券评级机构较高的信誉认证,因此,对次级债券的风险评估为最优、最高评级“AAA”级的评估结果深信不疑。在如此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投资人大量投资次级抵押债券,导致其在次贷危机中损失巨大,有的投资人甚至破产。那么,债券评级机构的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是否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督呢?从美
11、国现有法律上看没有相关规定,属于债券评级机构自律的行为。在金融监管机构方面,即使在2006年9月的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中也没有提出相关的监管方案,这无疑是重大的监管漏洞。四、对我国金融业法律监管的启示(一)完善银行监管体制美国次贷危机发生时金融业实行的分业监管的方式是其金融监管的弊端之一。我国金融业也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实行分业监管。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外国银行及金融机构不断在国内开设分支机构,带来了新的金融理念及金融创新产品,混业经营模式已经兴起。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削弱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分业监管的弊端也不适应当前的形势。200
12、4年6月2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来避免分业监管的真空和重复监管。可是这仅是一个临时性监管措施,不能解决整个金融业长期的监管问题,而且没有把具有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职能的主体中国人民银行纳入进来,这势必形成新的重复监管。推进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建立现代金融监管制度势在必行。否则出现美国次贷危机这样的金融风险,我们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失。(二)信用制度的完善和监管措施的确立信用制度的完善与否及其监管措施的有效程度关系到国家金融业的稳定及经济的繁荣。美国被誉为信用法律制度最完善的国家,对消费者的个人征信度达100。可是美国次贷危机
13、中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却放弃信用审查,甚至用虚假手段欺骗消费者和金融监管机构。美国的债券评估机构也放弃了中立立场,向投资人提供了虚假的评估信息,以至铸成大错引发世界性的金融危机。这一切与美国信用监管机构放松监管有关。我国的个人征信制度刚刚开始,尚未形成市场化的信用体系。商业银行信贷仍采用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较为原始的征信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导致银行和客户间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实状况。房地产信贷被认为是优质资产,银行放贷审核时较为宽松。房价的上涨,掩盖了借款人的投机因素和潜在信用风险。一旦房地产泡沫破灭出现信贷危机就会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延缓经济的发展。因此,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信用
14、风险十分必要。1健全信用法律制度。我国现有信用法规层次较低,主要集中在部门规章上,如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等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其权威性较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一部消费信贷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规范信贷合同以及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这将对现有的信用体系起到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作用。2完善个人征信体制及其监管。首先,要建立专业化的信用管理机构。现有个人信息被分散到公安、街道、单位、税务、工商、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各部门之间资源不能共享,而且由
15、于各部门专业性不同,对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也有所偏差,很难形成完整的个人信息数据库,也无法对个人信用进行评估。因此,建立专业化的信用管理机构十分必要。其次,要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统一、完整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随着我国金融业开放程度的深化,国际化的金融机构在进人国内金融市场的同时也带来了防范个人信用风险等一系列新问题。国内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缺失会导致国内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加大,不利于其参与国际竞争,同时也无法对这些国际化的金融机构在个人信用的评估、使用、管理以及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个人征信评价体系,是防范信用风险的有效办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
16、影响,建立个人征信评估体系,与国际接轨,也是防范受制于人的最有效的办法。应尽快制定信用评估法,以完善个人征信的评估标准、操作规程,使征信活动有法可依。第三,要具有完备而有效的信用监管机构。有效的监管是维护信用体系良好运行,防范信用风险的重要保障。我国现阶段对信用的监管完全由各部门自行监控,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也给各信用管理部门滥用个人信用和以权谋私提供了空间。因此,应在国务院下设个人信用监督管理局这一专业性的监管机构,对政府各部门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信用市场上成立行业协会,形成行业自律机制。通过制定信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和法律责任以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完善市场化信用体系。3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的确立及监管。国内债券信用评级制度的发展尚不成熟,主要表现在金融业的资产证券化尚未实行,缺乏专门和统一的资信评级行业法规,难以确认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多头监管也不利于规范债券信用评级行为,易带来金融风险。现阶段由于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资产证券化的二级市场停滞,应采取措施尽快启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来规范债券信用评估机构的中立性法律地位,对资产证券化出现的信用风险起到防范作用。建设专业化、权威性监管机构来维护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的稳定。这将对我国金融业参与国际化竞争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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