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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全资章程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doc

1、 外资全资章程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 15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厦门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规定, 申请在中国厦门全额投资设立厦门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投资者为: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第三条 公司名称为:

2、 英文名称为: 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本企业的责任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为: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生产规模为: 公司产品 %外销。公司自行向国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如需要也可委托其它有条件之公司代为销售。公司对自行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其中:甲方出资

3、 ,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 ,占注册资本的 %。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认缴的注册资本包括以下内容: 外汇现金: 万美元 设备: 万美元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首期于营业执照发放后三个月内缴纳注册资本的15%,其余公司在2年内缴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缴清注册资本后一个月内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理,应由股东会研究决定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任何之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

4、吞、转移、占有公司之资金和财产。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能够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三月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6、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她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会决议;  

7、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能够兼任经理。 第二十四条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

8、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

9、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法》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10、如下: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理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它有关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公司股东会应当免去其职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税务 第三十二第 公司的财务,会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一切记帐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

11、三十五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三十七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主要内容: 1、公司所有的资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 5、股东会认为其它应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

12、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股东会经过。 第四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管理条例和制度,定期按时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经营、财务管理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工商、税务、海关等机构的监督,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应自行解决外汇平衡问题。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

13、利基金。提取比例和使用由股东会决定。公司净利润提取上述三项基金后为可供分配利润,由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使用利润。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第八章 职工 第四十七条 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法办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所需职工,经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同意,由公司公开招收,经过面试,择优录用。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违纪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并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14、 第五十条 公司与每一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职工的工资待遇、福利、奖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具体规定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活动。公司为工会和活动提供方便。 第九章 保险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三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工商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第五十四条 公司经营期满者,应经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在经营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内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

15、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况,可提前终止经营: 1、公司发生严重亏损,又无发展前途; 2、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3、公司未达到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4、公司提前终止经营,需股东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 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股东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及时公告。 第五十七条 在清算完结前,除了为执行清算外,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会一致经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在中国厦门签订。 投资者(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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