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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管理办法终.doc

1、委派管理办法终18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窑街煤电集团公司纪监干部委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的问题,实现从“同体监督”到“异体监督”,从而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效能监察工作力度,构建与集团公司发展实际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效能监察工作机制,有效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第三条“纪监干部委派”是指集团公司对所属二级单位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第四条 纪监干部包括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长、纪检

2、监察员。第五条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是纪监干部委派业务的主管部门,在集团公司党政和纪委的领导下负责纪监干部委派及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派驻二级单位的纪监组织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垂直管理,受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和所在单位党政的双重领导,在工作上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和所在单位党政负责,纪委监察部向集团公司党政和纪委负责。第二章领导体制第七八条 集团公司在纪委监察部下设纪监干部委派管理办公室,负责派驻纪监组织工日常业务作的协调和指导,并为其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第八条 派驻的纪监干部代表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效能监察双重职能,按照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的总体部署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第九条 派驻纪

3、监干部的党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管理,并参加所在位党的组织生活。第十条 派驻的纪委书记担任所在单位党委委员、班子成员,享受所在单位班子副职待遇。参加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分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未设纪委的二级单位,派驻的纪检监察部长或纪检监察员列席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自觉接受派驻纪监干部的监督,支持派驻纪监干部的工作,为派驻纪监干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工作保障。第十二条 派驻二级单位的纪委书记不分管所在单位的行政等其它业务工作。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可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用派驻的纪监工作人员。第三章 干部管理第十三条 派驻纪检干部的

4、工资、福利、行政关系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统一管理;所需办公经费(包括办案旅差费)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统一解决。办公用房、办公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配备。第十四条 纪监干部的教育培训由集团公司公司纪委监察部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所在单位可适当安排派驻纪监干部参加与业务相关的培训和考察活动。第十五条 派驻纪监干部的年度考核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由派驻纪检干部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述职述廉,汇报其年度内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情况。考核结果经所在单位签注意见后,由纪委监察部汇总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送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派驻纪监干部应严格执行外出请假制度,工作日期间离开矿区

5、,向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或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请假。第十七条 派驻纪监干部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较长时,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交流。在同一单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原则上必须交流。第四章 工作关系第十八条 派驻纪监组织与所在单位是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关系。派驻纪监组织是监督主体,负责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所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各单位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是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部长、纪监监察员)要主动与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以及效能监察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第十九条 纪委监察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

6、派驻纪监干部的业务指导工作,如需派驻纪监干部承办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统一部署以外的有关事项,或提供有关材料,一般事先经过本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并由委派办公室安排布置。第五章委派原则及人员职数第二十条 设纪委的单位,委派纪委书记一名,纪委副书记兼监察部长一名,专职纪检监察员一名。第二十一条 不设纪委的单位,职工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上的单位,设纪检监察部部长一名,专职纪检监察员一名;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100人(含100人)以上的单位,设纪检监察部部长一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单位设专职纪检监察员一名。第六章纪监干部委派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二十二条 负责委派及纪监干部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7、 建立完善纪监干部委派管理的相关制度,按照集团公司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委派纪监干部进行检查、评价,聘用、解聘、奖惩以及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第二十四条 组织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纪监干部委派相关事宜,听取委派纪监干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委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和反映各单位纪监工作情况,帮助和支持派驻纪监干部正常开展工作。第二十五条 负责委派纪监干部的提名和推荐,办理委派人员的调配和请销假工作,做好委派人员的后勤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负责与派驻单位联系,协调解决派驻人员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第七章 纪监干部职责第二十七条 认真学习,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

8、方面的决定、政策和指示,在所在单位党政和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建、领导所在单位纪监工作领导机构。 第二十八条 经过参与所在单位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重要工作以及参加有关会议,对所在单位“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负责协调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和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报告工作,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十条 协助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做好对计划经营、机电采供物资、质检、施工管理、组织人事、劳资财务、安全等重要部门实行效能监察,预防各类腐败现象

9、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供货商和业务往来单位(人员)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保廉合同的签订和督察验收工作。第三十二条 做好厂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好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三条 按规定权限,认真调查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重要问题及时的直接向集团公司纪委请示、报告。第三十四条 按照规定按时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工作信息,检查报告等文件资料。第三十五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内监督条例和窑街煤电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条规,对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事前、事中、

10、事后监督检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三十六条 纪监干部应自觉接受所在单位党政和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的领导,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第三十七条 纪监干部参加所在单位的党员活动,接受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第八章 纪监干部工作权限第三十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所在部门的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它党员、干部实施监督。 第三十九条 纪监干部经过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会议、行政领导办公会议及其它重要会议、参与重大业务活动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所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组织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等。

11、涉及重要事项的,一般应当事先与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沟通,特殊情况应事先报经纪委监察部批准。 第四十条 纪监组织发现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及其成员、行政领导及其它党员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必须及时向纪委监察部报告。 第四十一条 派驻纪监组织直接受理的反映所在部门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一律送集团公司纪委办公室登记,按领导批示办理;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直接受理并批转派驻纪检办理的信访举报,如反映问题严重难以完成,可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对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成员在履行职责中出现的问题,必须提出改正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三条 对所在单位所管辖的干部任用、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政务公开

12、及其它重大问题进行监督。所在单位选任干部,必须征求纪检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除上述权限外,派驻的纪监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规,对管辖范围内的其它工作,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能够采取相应措施,提出相应建议。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所在单位应当采纳。 第四十五条 派驻二级单位的业务主管以上纪监干部应参加所在单位重大项目决策、重大业务活动等重要会议,也可列席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等有关会议。 第四十六条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九章 纪监干部纪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派驻纪监组织和纪监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所在单位党委、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以此作为干部任免的依据:(一

13、)对所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发生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办的;(二)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三)泄漏工作秘密的;(四)对纪委监察部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力的。第十章 劳动人事管理第四十八条 委派人员在所在单位在册。纪委监察部在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行使人事管理权,建立健全纪监干部人事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第四十九条 纪监干部的委派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组织考察,集团公司党政讨论研究同意后,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任免。第五十条 委派人员列入所在单位编制。第五十一条 委派的纪委书记、不设纪委的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长是委派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第一

14、责任人;只委派纪检监察员的单位,党委书记是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第一责任人。如有违反工作纪律、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发生,取消委派资格,做出相应处理。第五十二条 设纪委的单位,委派纪监干部出差、事假、病假、培训、学习等由本单位纪委书记批准;不设纪委的单位,委派人员出差、事假、病假、培训、学习等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第五十三条 委派人员因公出差、事假、病假、培训、学习等在三天以上的,中层人员必须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请假,其它人员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请假。第五十四条 纪监干部业务上受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对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和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第十一章 工资奖金管理第五十五条 派驻纪监

15、干部的党、工、团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及退休办理等由集团公司 负责,享受所在单位同级人员的待遇。第五十六条 所有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均享受纪检监察工作岗位津贴,所在部门有特殊津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办理,不得重复享受。第十二章 教育培训第五十七条 纪委监察部根据新形势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及干部的变动情况,除组织纪监干部参加上级检监察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第五十八条 纪委监察部要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业务指导,鼓励和支持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各类学历教育,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和工

16、作水平。第十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五十九条 派驻二级单位纪监组织履行的职能,是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工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所在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和效能监察工作负责,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和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以及行政班子的双重领导。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在办理案件时,可根据案件的需要抽调派出的纪监人员进行办案。纪监人员年终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进行一次述职。第十四章 选拔和任免第六十条被委派纪监干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光明磊落,忠于职守,自觉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三)熟悉被委派单位情况,了解被委派

17、单位业务特点,具备一定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爱岗敬业;(四)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在本单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纪监工作2年以上; 第六十一条选拔可采取测试和考察相结合的办法,由纪委监察部对委派候选人进行测试,对政治素质和工作情况进行考察,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第六十二条委派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下列人员不予委派:(一)不符合第六十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二)与被委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三)离退休人员;(四)非本企业正式职工。第六十三条根据测试评定结果,由纪委监察部提出具体委派意见,报集团公司党政研究决定。第六十四条委派人员因故无法继续任职时,应及时进行

18、调整,并报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未履行必要的手续,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五条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根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对派出纪监干部的年度工作目标实行具体的量化考核。第六十六条 年初由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员)代表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与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签订纪检监察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责任制;年底由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上报自检自查的情况,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组织检查团,以听、看、查、访等形式,对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落实纪检监察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后,兑现奖惩,并作为干部晋升(或降级)和调整的重要依据。第六十七条 派出

19、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长、纪检监察员,列入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工作年度考核的人数基数和优秀比例名额。派出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长、纪检监察员,先由其所在单位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根据派出纪监组织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成效及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表现情况,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并把纪检监察干部的年度考核登记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后,装入其个人档案。第六十八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降职或免职处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因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二)严重违法、弄虚作假,侵害国家利益;(三)违反制度,牟取私利,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六十九条被委派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委派纪监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不得打击报复纪监人员。对故意阻挠、破坏委派纪监人员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章附则第七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今后本实施细则如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由纪委监察部及时进行修改,并按修改后的实施细则执行。第七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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