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承揽商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22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 八 月 八 日(79)油工安79080734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 十 月二十八日(81)油工安81101455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 六 月二十五日(83)油工安83060805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元 月 十九 日(85)油工安85010634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 十 日(86)油工安86120252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二 月二十一日(89)油安環89
2、020484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89)油安環89110721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91)油安環發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油安環發字第09 8185修正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保障本公司暨承攬商工作人員之安全與健康,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特訂定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公司各單位經考量作業特性,於施行上認為有需要加以補充規定者,得依照本辦法,另訂實施細則附於本辦法之後一併遵行。 第三條 本公司各單位交付承攬之一般性勞務或小工程及新建船舶之委建工程,得不受本辦法
3、規定之限制。 前項一般性勞務或小工程之定義由各單位依相關法令規章自行訂定之。 本公司工程危險性作業分級中之煉製輸儲類A及B級危險作業或探採類之危險作業(分級指數3以上)不得排除。 第貳章 名詞定義 第四條 本辦法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工程: 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它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勞務: 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它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局限空間:一個非開放空間(如儲槽等之內部或缺氧危險場所,如一旦發
4、生事故有搶救困難者)只夠讓作業人員以有限制的進出方式進入執行指定之工作,但該場所非為作業人員連續工作的場所,且其設計是禁止或限制出入的場所。 個人防護具:係指安全帽、安全帶、安全鞋、安全眼鏡、電焊用護目鏡、耳罩、耳塞、絕緣手套、焊接用手套、防毒面具、空氣面罩等,於作業時保護作業人員之身體不受危害之設備。 安全工具: 係指無火花工具,如鈹銅合金製成之工具,可使用於具有油氣區域之作業。 管制區域: 係指工場區、輸儲或儲槽區及其它需限制特定人員或車輛進出之場所。 第參章 承攬商職責 第五條 承攬商(含再承攬,以下同)及其工作人員除應遵守工程契約規定外,並應遵守勞工安全
5、衛生法規及本公司安全衛生規章之有關規定。 第六條 承攬商對其承攬部分應負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承攬商將其承攬部分,為細部分招人再承攬時,再承攬商亦同。 第七條 承攬商應為其僱用承攬本公司工作之每位工作人員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附證明接受審查。 第六條 承攬商應提送該公司依法必須辦理之員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職業災害防止計畫、自動檢查計畫及報經檢查機構備查之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列入工程安全會議紀錄,在正式開工前送監造部門備查,否則不准開工。 第七條 承攬商與本公司或各單位簽訂契約後,提出「開工報告表」之前,須由各單位之監造人員,連繫召開「工程安全會議」,告知並確認承
6、攬商已充分了解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各項安全衛生注意事項、約定承攬商工程作業之要點及特殊安全衛生應採取之措施,轄區部門、安環部門、監造部門、承攬商及再承攬商工地負責人及其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均應出席,該「工程安全會議」紀錄內容,承攬商應告知其全部工作人員充分了解。若開工報告表上未附經安環部門簽認並陳准之「工程安全會議紀錄」,不得動工。 第八條 各項作業應依據「工程安全會議」決議及相關安全程序作業。高危險性作業,承攬商應於開工前訂妥施工安全管理計畫、標準作業程序以及施工前之檢點表,並指定作業負責人全程到場監督作業,且應於每日施工前召開安全檢點會議。 前項高危險性作業係指依據本公司工程危險性作業分
7、級中煉製輸儲類之高危險作業(A級)或探採類之極端危險作業(分級指數5)。 第十一條 施工期間若發生下列狀況,應依據第十條之程序再行召開工程安全會議: 一、作業現場環境狀況發生明顯而重大變化(如地震、火災、停電致使全廠或大規模廠區停爐)。 二、作業現場發生重大工安事件復工前。 三、作業現場因故停工達二個月以上復工前。 四、增加或變更承攬商作業項目,且其作業安全管制未於原工程安全會議內完整考量者。 五、作業地區不同及作業性質差異性大,未能於原工程安全會議討論周全者。 六、被檢查機構或本公司工安查核舉發有違反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立即危險標準之事項者。 七、其它相關部門認為有必要而簽請
8、單位主管同意之情況。 第十二條 施工期間如超越七天以上,承攬商工程作業前應設置工程標示牌並固定於施工現場,標示牌除標示施工安全衛生責任區外,並應標示承攬商名稱、工期、工地負責人、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承攬商聯絡電話及轄區部門與監造部門及其主管姓名、電話。 施工區如有多處,每處均應設置前項之標示牌。 第肆章 進場及作業安全管制 第十三條 承攬商對其僱用之人員除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人員並應接受本公司或各單位所舉辦之安全衛生告知講習並經測驗合格後方得工作。 第一項之講習期間含測驗不得少於三小時,其講習合格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
9、 使用臨時出入證件而未參與承攬工程作業之材料或廢棄物運送人員或由安環部門認定之特定人員得不需參加承攬商安全衛生講習訓練。 第十四條 本公司得視作業之性質於工程作業前舉辦勤前教育講習,或要求承攬商工作人員參加有關特定工安衛生講習,承攬商工作人員不得拒絕,否則取消入廠(場)許可。 第十五條 承攬商工作人員在工程規定之工作場所工作應佩戴本公司所發之出入證,並戴用符合國家標準,書明承攬商名稱之工作安全帽等個人防護具。承攬商人員工作安全帽以藍色為原則。 承攬商工安人員及工地負責人之安全帽或佩帶之臂章或背心應分別標示「工安人員」或「工地負責人」。 第十六條 承攬商工地負責人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
10、員應先進廠(場)後,其它工作人員方可進入廠(場)區, 並須簽妥工作安全許可證後,始得開始工作。 第十七條 為維護本公司作業安全,承攬商應對其所屬工作人員、車輛、工具、機具、設備設施、安全護具、安全裝置實施安全查核或檢點。不合格者。禁止讓其進入廠(場)區或工作場所工作,承商並應指派專人對其它有關作業安全執行安全檢查,檢查不合格事項,在未完成改进前,禁止作業。 本公司作業場所相關人員,得視需要對承攬商工作人員、車輛、工具、機具、設備、設施、安全護具、安全裝置及其它有關作業安全之相關事項,執行安全查核,承攬商應主動配合不得拒絕,如其有不符相關法令規定者,得由本公司人員採取禁制措施。 第十八條
11、移動式起重機入廠(場)前應先檢附「檢查合格證」正本及「操作人員訓練合格證明」向相關部門申請核發「入廠(場)許可證」,無「移動式起重機入廠(場)許可證」者,不得入廠(場)作業。 第十九條 承攬商工作人員於進入有油氣存在之管制區域前,行動電話、呼叫器或非防爆型對講機應先關機。 第二十條 承攬商工作人員禁止攜入及吸食禁藥及其它足以影響現場作業安全之違禁品。 第二十一條 承攬商工作人員如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本公司除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外並得拒絕其進入工地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監造人員、轄區部門人員、安環部門人員及相關人員對承攬商安全衛生之不安全行為及狀況,得隨時巡查糾正。必要時應處以
12、違約金(以下稱罰款)、或命令停工加以改进,副本送安環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備。 若有發生立即危險之虞者,則任何人均得加以制止。 第二十三條 承攬商在本公司轄區內或指定作業區內發生事故或災害時,除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外,並應儘速報告監造人員或轄區部門及接受其應變指揮,接受調查及出席事故檢討會議;非經本公司監造或轄區部門同意,承攬商工地負責人及工安員不得擅自離開。 若發生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時,承攬商雇主應逕行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勞動檢查機構。 第二十四條 承攬商發生職業災害造成本公司連帶補償時,本公司具求償權。 第二十五條 承攬商人員執行各項作業嚴禁虛偽作假或冒名頂替如因而
13、涉及違法事項或衍生法律責任,應由當事人及承攬商工地負責人全權負責。 第伍章 工地負責人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設置 第二十六條 承攬商應設置工地負責人執行工地管理。 第二十七條 承攬商於每一單位之工程作業應依相關法令設置取得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以上資格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一人以上,如在同一工作場所區域內承攬多項工程時,最多仍以同時兼任二項工程為原則。惟工程中如有高危險性作業者則不得兼任。 第二十八條 承攬商提出開工報告時,應依規定檢附向勞檢機構報備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設置報備書」影本(如未達三十人則向本公司報備)及各作業場所負責人名單附於「開工報告表」上,以供主管部門核對,
14、施工中上述人員如需更換或增加時,除須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外,尚須確認工程安全會議內容及其規定並於其紀錄影本上補簽名。 第二十九條 承攬商應依各工程作業項目之需求,指派經受訓之相關作業主管或具專業技術證照人員,從事法定事項後,方可施工。 第三十條 承攬商負責人、工地負責人及其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責任: 一、 承攬商負責人應監督其指派之工地負責人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確實執行安全衛生管理、自動檢查、安全稽核及災害預防工作。 二、 參加工程安全會議:會議中被告知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各項安全衛生應注意事項、約定工程作業要點及特殊安全衛生應採行之措施等,均應告知並督導所有
15、工作人員確實遵照辦理。 三、 工地負責人擔任工程施工之指揮、協調、監督工作。 四、 施工期間若未遵守法令及本公司之各項規定,而發生因施工所造成之任何意外事故,致使本公司、本公司僱用員工、其它承攬商或第三者之人、物損害時,造成事故之承攬商應負一切賠償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承攬商報備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每日應進駐承攬作業場所,全程在場依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切實規劃、督導安全衛生管理工作及下列事項: 一、督導實施作業環境與施工作業安全檢點及設備、設施、機具、工具、防護具之自動檢查。 二、每日施工前召開安全檢點會議並實施工作人員勤前教育,告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項及應採取之措
16、施。 三、施工期間應隨時視作業現場情況變化,落實執行各項環境、施工安全檢點與測定。 四、本公司或各單位工作安全許可管制守則所規定,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執行事項。 第三十二條 承攬商所報備之工地負責人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不適任時,本公司有權要求更換。 第陸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承攬商及其僱用人員違反下列嚴重影響作業場所安全規定,依本條各款之規定,採取終止契約與停權之嚴厲處分。 一、 承攬商工作人員私自攜帶香煙、火柴、打火機進入工廠(場)區,或於禁止吸煙場所吸煙被查獲者,第一次罰款貳萬元,當事人永久取消入廠(場)許可,並通報公司各單位永久不得在各單位工作。如同一承攬商第二次違
17、反前述規定,本公司得採取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措施,並予以停權。 二、 承攬商於有油氣存在之危險作業場所(CLASS 1, DIVISION 1&2),未依契約規定使用安全工具者,第一次罰款貳萬元,第二次起每次罰款肆萬元。但無法使用安全工具、防爆設備施工而有安全措施並經轄區主管認可者除外。 第三十八條 承攬商及其僱用人員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得依下列各款以承攬商違反約定處罰,並應暫停施工,待改进完成後復工。 一、 對查核或取締人員施加暴力或恐嚇者,當事人永不得入廠工作,該承攬商罰款新台幣陸萬元,二年內不得列為績優廠商。 二、 規避本公司相關人員安全查核者,每人次罰款伍仟元。
18、三、 攜帶含酒精成分飲料進入廠區,每人次罰款參仟元。 四、 廠(場)內管制區飲用含酒精性飲料者,一年內第一次罰款伍仟元,第二次罰款壹萬元,第三次起每次罰款貳萬元,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當事人違規,一年內第一次禁止進廠(場)三個月,第二次禁止進廠(場)六個月,第三次永久禁止進廠(場),並永久不得在本公司各單位工作。 五、 吸食禁藥經查獲,除撤銷工作許可證外,每次罰款貳萬元,違犯者禁止進廠(場)六個月,如係同一人再犯,則該人永久禁止進廠(場),並永久不得在各單位工作。 六、 未完成工作安全許可證或確認單簽發程序,擅自動火施工者,第一次罰款貳萬元,第二次罰款肆萬元,第三次起每次罰款陸萬元。非動火
19、工作部分,承攬商違反本款規定擅自施工者,第一次罰款壹萬元,第二次罰款貳萬元,第三次起每次罰款參萬元。 七、 承攬商取得工作安全許可證,未依規定將該證置於施工場所之明顯處或下班前未回簽者,罰款參仟元。 八、 承攬商取得工作安全許可證後,於施工時,未照規定項目執行者,罰款伍仟元。 九、 未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者,罰款新台幣伍仟元。 十、 承攬商作業逾工作安全許可證時限而未加簽者,罰款伍仟元。 十一、 承攬商工安人員及工地負責人未佩帶應有之識別標示者,罰款壹仟元。 十二、 危險作業A級之動火作業、局限空間作業未依規定指派看火者、人孔監視者從事看火、監視工作,罰款新台幣伍仟元。 十三
20、 承攬商未將實際從事作業人員姓名書寫於工作安全許可證或另附名冊者,或書寫於工作安全許可證、另附名冊之人員與實際從事作業之人員不符者或中途加入工作未以一式兩份名冊知會轄區者,每人罰款新台幣參仟元。 十四、 承攬商人員入廠,如冒用她人證件或無證件入廠,每件罰款新台幣壹萬元。 十五、 工作場所內未戴工作安全帽或未扣好帽帶者,每人次罰款參仟元,同一人第二次勒令出廠(場),取消入廠(場)許可,待重新參加講習合格取得許可後,方可再行入廠(場),第三次則永久取消入廠(場)許可,並永久不得在各單位工作。 十六、 高處作業未使用安全帶亦無其它安全措施者,每人次罰款壹萬元,同一人第二次勒令出廠(場),取消
21、入廠(場)許可,待重新參加講習合格取得許可後,方可再行入廠(場),第三次則永久取消入廠(場)許可,並永久不得在各單位工作。 十七、 從事危害性工作未依規定配戴適當安全防護器具者,每人次罰款壹萬元。 十八、 進入有油氣存在或管制區域,行動電話、呼叫器及無防爆性能之對講機未關機者,每人次罰款壹萬元。 十九、 進入煉製儲運或油氣管制地區等車輛未裝滅焰器者,罰款壹萬元。 二十、 動火地點未備妥有效滅火器材者,罰款伍仟元。 二十一、 切焊使用中之乙炔、氧氣等高壓氣瓶橫置,或於其上方高架有動火作業時未加防護裝置者,每次罰款伍仟元。 二十二、 乙炔、氧氣等高壓氣瓶無標示者(圖示、名稱)或標示與
22、法規規定不符者罰款貳仟元。 二十三、 交流電焊機本體未按規定接地者罰款伍仟元,未依規定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或設定在手動而無自動電擊防止功能者者,罰款壹萬元。 二十四、 非絕緣外殼之電動手工具,馬達外殼未接接地線,罰款參仟元。 二十五、 臨時電源線路上未裝置漏電斷路器或每天收工後承商責任區電源未切斷者,罰款伍仟元。 二十六、 臨時電源線路上用電線直接插入插座者、裸露接線、橫跨道路無保護者,罰款伍仟元。 二十七、 施工中依規定應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而未使用者,罰款壹萬元。 二十八、 起重作業無指揮人員或作業半徑範圍內未採警戒安全措施者,罰款參仟元。 二十九、 起重機械若無檢驗合格標籤或
23、未噴漆合格證字號或所噴字號與合格證不符,或字跡無法辨識者,或操作人員無受訓合格證者,罰款伍仟元,有證而未攜帶者,罰款貳仟元。 應依法取得之各類作業主管或特殊作業人員證照,未經訓練合格取得者,罰款伍仟元,有證而未攜帶者,罰款壹仟元。 三十、 無「移動式起重機入廠(場)許可證」而入廠(場)者,每輛每次罰款壹萬元。 三十一、 堆高機未裝置前後照燈及警報裝置者,每件罰款新台幣參仟元。 三十二、 進行放射性工作而未依規定事先作好防護措施者罰款貳萬元。 三十三、 擅自操作煉製、公用、電氣、儀控設備者罰款貳萬元,若因而造成事故或其衍生之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均由該承攬商負責。 三十四、 未經許可擅
24、自啟用消防栓、高壓噴槍等消防水者罰款壹萬元。 三十五、 承攬商工作人員於作業場所踩踏儀控、電氣或四吋以下之煉製管線者罰款伍仟元。 三十六、 承攬商工作人員搭架於消防、儀控、電氣或煉製管線者罰款伍仟元。 三十七、 應設置標示牌而未設置者罰款參仟元,未改进前每逾二日罰款壹仟元。 三十八、 施工場所,未設置相關安全警示設施標識,罰款參仟元。 三十九、 工程作業期間廢棄物任意丟棄,妨害環境衛生者,罰款參仟元。 四十、 施工場所,應隨時保持整潔,每天收工時未做好環境清理者,罰款伍仟元。 四十一、 廠(場)區內道路違規行車及超速行駛者,同一承攬商一年內第一次罰款貳仟元,第二次罰款肆仟元,第三
25、次起每次罰款陸仟元。 四十二、 承攬商車輛未經許可進入禁止車輛進入之地區罰款參仟元。 四十三、 承攬商無篷工程車輛,人員乘坐於貨架車斗之邊緣或站立於車斗內,每人次罰款參仟元。 四十四、 堆高機無乘客座而搭載人員行駛於廠(場)區道路者或作為施工架者,罰款伍仟元。 四十五、 在廠(場)區內禁止停車地點停車或非工作時間內將車輛停放廠內者,同一承攬商一年內第一次罰款貳仟元,第二次起每次罰款肆仟元。 四十六、 承攬商載運垃圾、廢土、沙石等應加以適當防護,如因未妥善處置而造成工安事故或污染者,除所衍生之工安環保罰單與責任應由承攬商負責外,每一工程一年內第一次罰款壹萬元,第二次罰款貳萬元,第三次起
26、每次罰款參萬元。 四十七、 擅自堆放器材經通知改进而未改进或改进後再次堆放者罰款參仟元。 四十八、 特殊作業主管未在現場執行任務時,經查獲第一次罰款伍仟元、第二次罰款壹萬元、第三次除罰款壹萬元外並撤換。 四十九、 海上作業場所應裝設符合國際公約IALA規定之警示浮標,否則每日罰款壹萬元。 五十、 承攬商於作業現場發生事故或災害時,相關人員未依本公司監造或轄區部門人員指示或未經同意擅自離開者每人次罰款壹萬元。 五十一、 承攬商於工地發生火災或重大之工安事故,依災害輕重罰款壹萬元至陸萬元。如係可歸責於承攬商,除應負民刑責任外,得採取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措施,並予以停權。 五十二、 承攬商如
27、未替其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而從事本公司相關工作時,每人次罰款貳萬元。 五十三、 承攬商未依「工程安全會議」決議及相關安全程序作業致引發事故者,罰款壹萬元至陸萬元。 五十四、 違反其它有關法令或本公司規定而有造成災害之虞時,依情節輕重罰款壹仟元至陸萬元。 第三十九條 本公司或各單位任何人員若發現承攬商工作人員有違前條約定,均可填具工程承攬商安全衛生違約舉發單(參考格式如附件),依規定陳報後,逕送有關部門會商議處。 第四十條 承攬商報備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而被記點,如年度內累計記點達100點者,本公司得要求撤換並停工,直到新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設置完成(三
28、十人以上公司向勞檢機構或三十人以下公司向本公司各單位安環部門報備獲准)後方可復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記點規定如下: 一、 勞檢機構檢查,每一缺點記10點,如遭勒令停工則記20點。 二、 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進駐工地執行勤務者,每次記10點。 三、 作業人員違規被處以罰款,每壹仟元記1點。 四、 作業人員於執行作業有冒名頂替虛偽造假者,每次記30點。 第四十一條 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違規記點達60點時,各單位之安環主管應予以約談再教育,並同時通知承攬商於二個月內備妥備用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第四十二條 承攬商工作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除向承攬商罰款外,違規之工作人
29、員並應暫停工作,接受工安再訓練並經測驗合格方准予以工作,相同事項同一人違反第三次即停止進入本公司各單位工作。 第四十三條 承攬商及其工作人員違規除依本辦法相關條款處罰外並予以記點,該違約記點紀錄將列入本公司「營繕工程承攬商施工評鑑要點」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工安紀錄評比。 第四十四條 承攬商工作人員如未遵守本公司及各單位相關規定、標準作業程序及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限期改进,如有爭議,則由發包工程審議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施工中承攬商因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致須停工改进者,其停工至准許復工期間工期照計,所造成之一切後果由承攬商自行負責。 第柒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公司或各單位得依本公司「工作人員考核獎懲注意事項」及「工安獎金實施要點」規定,給予舉發承攬商違反本辦法之舉發人獎勵,以資鼓勵。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陳准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