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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docx

1、广东省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16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广东省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02-23 11:39:49南方网讯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废弃剧毒化学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第四条 对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剧毒化学品处理实施监督管理的各级有关部门,依照下

2、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剧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剧毒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二)公安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剧毒化学

3、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剧毒化学品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剧毒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剧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剧毒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剧毒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剧毒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剧毒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

4、剧毒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剧毒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八)邮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防止剧毒化学品进入邮寄领域。第二章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五条 省对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距离下列场所、区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

5、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它区域。已建剧毒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整改的,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 设立、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6、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总体规划;(二)剧毒化学品生产厂房、储存库房必须为独立建筑,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并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四)有满足生产、储存需要的技术人员(生产企业应配备不少于3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能够保证生产、仓储全过程安全的设备和检测检验手段;(六)生产、储存场所、建筑物等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和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7、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第七条 申请设立和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须提交下述文件、资料一式三份。(一)设立申请报告;(二)广东省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改建、扩建)审批表或广东省剧毒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审批表(式样见附件),附电子文档;(三)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剧毒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六)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七)安全评价报告;(八)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

8、程;(九)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第八条 申请设立和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经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初审,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组织专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式样见附件);不予批准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批准书和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不得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第九

9、条 未经批准设立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视为新设立企业按上述程序重新报批。第十条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在剧毒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剧毒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剧毒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分别根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的要求编制。第十一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剧毒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

10、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第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储存、使用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存在现实危险的应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悬挂、张贴警示标志,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

11、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保证其有畅通的通讯和报警联络,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第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第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及单位负责人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包装物、容器盛装剧毒化学品。第十八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剧毒

12、化学品生产批准书的单位采购剧毒化学品。第十九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使用的剧毒化学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第三章 剧毒化学品的经营第二十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申请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的,按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氰化物(指氰化钠、氰化钾)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订,并报省政府批准实施。第二十二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不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剧毒化学品;(二)向没有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剧

13、毒化学品;(三)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它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四)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剧毒化学品。第二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或剧毒化学品生产单位的销售机构,应建立健全销售登记与核对制度。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日期、经办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必须至少保存3年。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库存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第四章 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第二十四条 长期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公安

14、机关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后,方可购买剧毒化学品。第二十五条 临时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后,方可购买剧毒化学品。第二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交由具备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第二十七条 需要经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向剧毒化学品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后,方可经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第二十八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申办与核发,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进口废弃剧毒化学品依照本

15、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章 应急预案第三十条 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发生剧毒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并立即报告当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第六章 废置处理第三十二条 处理废弃剧毒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从配送单位采购的剧毒化学品使用完毕后,废弃的剧毒化学品包装物交由剧毒化学品配送单位统

16、一回收,不得挪作她用或擅自丢弃。第三十四条 公众上交的剧毒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有关部门收缴的剧毒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第七章 其它第三十五条 有关审批时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各地级以上市对辖区内除剧毒化学品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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