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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doc

1、 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 11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关于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 进行廉洁从业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教育,注重预防,强化监督,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集团公司《关于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简称“领导

2、人员”)和所属企业党委管理的人员(简称“管理人员”)。 第二章 廉洁从业谈话 第三条 廉洁从业谈话分为预防性谈话、新任职前谈话和提醒谈话及诫勉谈话。 预防性谈话,是指对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廉洁从业谈心式教育,每半年一次,一年两次; 任职前谈话,就是对新聘任或岗位交流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要求其在上任时,向组织和员工作出廉洁从业承诺,自觉接受组织和员工的监督; 提醒谈话,就是对有群众反映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有违纪苗头、尚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谈话教育,提出警诫并限期改正,汲取教训,注意检点自己

3、言行。 第四条 预防性谈话的主要内容: 1、与所属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谈话的主要内容: (1)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纪国法,贯彻执行中纪委、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3)本人执行《若干规定》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4)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5)本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需要提醒领导班子成员加以注意的情况。 (6)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7)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

4、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与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及所分工范围内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本人遵守党纪国法、上级企业和本企业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3)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4)本人执行《若干规定》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与部门正副主任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及本部门或所分管范围内执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做法

5、成效和基本经验。 (2)本人及本部门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企业及本企业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执行情况。 (3)本人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4)本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以身作则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与县(市、区)分公司经理人员和工程公司下属单位经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室(含中心)下设的室正副主任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和本单位执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本人和本单位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企业及本企业反腐倡廉规章制度的情况。 (3)本人

6、民主作风和接受组织、群众监督的情况。 (4)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从业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新任职前谈话的主要内容: (1)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 (2)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3)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要求上任时向组织和全体员工作出廉洁从业承诺,自觉接受监督等。 第六条 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群众反映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虽经调查核实没有查出问题,但需要提醒其加以注意的; (二)负责组织领导或

7、参与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或在管理人、财、物等关键岗位工作时间较长,需要提醒其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的; (三)所在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了苗头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需要提醒领导班子加以注意的; (四)其它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 第七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领导

8、人员选拔任用相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它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第八条 谈话的方式和程序: (一)***公司纪检组长负责与***公司各部门主任、所属各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公司纪检组监察室主任同其谈话;必要时,可与各单位、各部门的班子成员集体谈话。 (二)***公司纪检组监察室主任负责与***公司各部门副主任、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纪检组监察室副主任同其谈话;必要时,可与各单位、各部门的班子成员集体谈话。 (三)所属企业纪委书记负责与本公司部门

9、正副主任和县市分公司(含工程公司下属企业)经理人员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纪检监察室或负责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党群工作部主任与其谈话。 (四)***公司直属机关纪委书记负责与本部各部门(含中心)下设的室正副主任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纪委副书记与其谈话。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或受委派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与上述各单位、各部门有违纪违法苗头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 第十条 预防性谈话,可采取单独谈话和集中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谈话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年初工作会议前后和半年总结前后;任职前谈话,一般安排在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到任免通知到任前,一般采取个别谈话,也

10、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与新任职人员谈话一并进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随时进行,主要应以个别谈话为主,特别情况下,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第十一条 谈话须经党组(党委)书记、总经理或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同意并事先发出通知,明确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谈话对象。 第十二条 谈话对象对谈话内容要认真做好准备。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同志式、平等的交谈,要耐心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并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 第十三条 进行提醒谈话,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诫勉谈话,要求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

11、要说明的问题,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诫勉谈话应由两名以上谈话人员进行,谈话人应认真记录谈话内容,并在谈话结束后将谈话记录交谈话对象核对。谈话对象确认无误后应签字。谈话对象拒绝签字的,谈话人应在谈话记录上注明。特殊情况下,也可要求谈话对象就谈话内容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与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要有谈话记录;与有群众反映或有违纪苗头的领导人员进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要做好谈话备忘。主办部门要填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廉洁从业谈话登记表》(样式见附件)。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与人力资源部门要做好衔接。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新提拔任职或

12、岗位交流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以便于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与新任职人员进行任职前廉洁从业谈话。 第十七条 要注意保护举报人和反映问题人的合法权益。谈话人不准向被谈话对象泄漏检举人和反映问题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向被谈话对象提供举报信件或其它不宜阅看的材料。 第三章 函询 第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从业、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能够对被反映人进行函询。 第十九条 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函询主办部门提出意见,报本单位纪检组(纪委)审核后进行。 第二十条 函询采取通知书的形式。函询通知书应当邮寄

13、或当面交给被函询对象。 第二十一条 被函询人员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针对函询事项逐一作出回答,实事求是地说明相关情况,并书面回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原因。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二十二条 函询主办部门收到回复后,应认真审查。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能够要求函询对象重新说明或补充说明,也能够采取其它方式进行了解。 第二十三条 函询主办部门应在综合分析被函询人员本人的情况说明、群众反映的问题以及经过其它方式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后,妥善提出处理意见: (一)确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作出党纪处分或其它处理的,能够按有关规定开展

14、诫勉谈话,也可要求其本人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做出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函询主办部门; (二)对反映问题失实的,能够在民主生活会或在其它范围内予以澄清; (三)回复的情况与群众反映的问题以及本部门经过其它方式了解到的相关情况不一致的,应视情况决定是否做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第二十四条 函询材料由函询主办部门妥善保管。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五条 廉洁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接受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相关部门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内容要做到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非中共党员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非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中共党员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廉洁谈话和函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纪检组监察室商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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