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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doc

1、合肥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 附件1: 合肥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通过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教育培训,使广大建筑业农民工精神文明得到发扬,专业技术得到提高,创业能力得到发展,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法制观念得到加强,职业行为得到规范,安全生产得到保障,文化生活得到丰富,农民工队伍整体素质得到增强。 根据市建委、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共青团合肥市委《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合建[2007]62号)和《合肥市建筑

2、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总则 (一)管理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市区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学校创建和教学工作由合肥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查、管理,区建设局配合;三县建管局,高新、经开、新站区建发局,政务、滨湖区建委工作站负责本管辖区域内农民工业余学校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办公室的指导。 (二)创建要求 1、凡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都应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总校,并在其承建的符合建校条件的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分校。 农民工业余学校总校的职责: 一是对分校的管理

3、负责分校的领导班子、教师队伍、教学内容、教学开展、教学质量、综合考评等各项工作,并负责对分校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组织一次)。 二是对企业所承建在建项目中达不到创建标准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必须纳入所在企业总校集中统一进行教学培训。 2、应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分校的建筑工地标准为: (1)市区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 (2)三县城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 (三)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采取申报制。考评结果为是否“达标”。达到创建要求的建筑工地未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或未“达标”的,不得参加“合肥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评选。 (四)根据合

4、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对未按要求落实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的建筑业企业和建筑工地将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应建立而未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扣4分;建立了业余学校而未开展教学活动的扣2分。 二、考评条件 (六)“达标”的农民工业余学校条件: 1、建筑企业农民工业余学校总校和建筑工地分校均应有不小于40平方米的固定教学场所,一般设在建设工地,也可选择在农民工集中居住的场所设立。在场所门口有醒目的“农民工业余学校”标牌(规格应大于60cm×45cm),并配备黑板、桌椅、电视机、DVD等必要的教学设施,教学管理制度、学员守则、教学计划等内容上墙。布置反映学员学习情况的“学习园地”以及醒

5、目、简洁、体现个性化的标语,以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2、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农民工业余学校总校由建筑企业负责组建管理和实施教学培训活动,企业相关负责人任校长。在建项目的项目部负责建筑工地分校的组建管理和实施教学培训活动,项目经理任校长。企业和项目部均应指派一名管理人员任教学负责人。各类专、兼职师资人员应达8人以上。 建设项目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企业要积极配合总承包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建设单位也应通过不同途径对农民工学校的建设和日常教学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 3、建立完整的教学管理考核制度,规章制度应涵盖学校章程、学员守则、师资管理、教学组织、考核评优等内容。教学档案包括管理机构设置

6、制度、计划、课程表、教材、教案、试卷、学员反馈意见以及教学活动记录(每次培训的授课时间、内容、考勤、相关人员签字、音像资料)等。教学台帐和教学资料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4、每月集中授课时间不少于8课时,每次授课所在建筑工地农民工参学率达90%以上。 5.建立健全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现场管理规范,普通工种的持证上岗率达到70%以上,特种工种上岗率达100%。 6.经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部门抽查,学员掌握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必修课知识合格率达70%以上,农民工对工地业余学校满意率达80%以上。 三、考评程序: (七)企业农民工业余学校总校设立后15日内,应向所在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

7、部门申请备案;合肥市区向合肥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办公室直接申请。三县、各开发区、政务区、滨湖区建筑企业和工地向所在地的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部门申请。 (八)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分校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设立,由承建该工程建筑企业的农民工业余学校总校向所在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部门提出考评申请。 (九)所在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该农民工业余学校依据本《考评暂行办法》,进行考核、验收,填写《合肥市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考核验评表》(见附件2),并提出教学指导意见。 (十)建筑工程主体完工一个月前,总校要对分校教学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填写《合肥市农民工业余学

8、校教学开展情况自查表》(见附件3),报送至所在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部门。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教学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达标”农民工业余学校资格。 1、教学场所得不到保障,教学大纲内容落实不到60%; 2、未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同意,无特殊原因随意停办或每月不能保证规定的集中授课课时; 3、农民工对办学满意率低于60%; 4、无教学台帐记录、企业总校检查考核记录; 5、因农民工教育培训不到位,发生严重安全质量问题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6、农民工中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影响全市文明创建工作的。 7、农民工中有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相

9、关规定,并受到处罚的。 8、农民工中有不依法维权,维权方式过激,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及和谐稳定,并受到处罚的。 9、农民工中有因盗窃、打架斗殴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监督管理 (十二)农民工业余学校总校每季度应向所在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部门报送本企业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和教学开展情况报表(见附件4)和简报。 (十三)每年5月和11月底前,三县建管局,高新、经开、新站区建发局,政务、滨湖区建委工作站应将“达标”的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筑工地汇总名单(见附件5),报送合肥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办公室。 (十四)“达标”的农民工业余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长效管理;由于工程建设中的特殊

10、原因,出现暂时性的影响正常教学,主办单位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部门。 (十五)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动态管理,对随意降低“达标”标准和质量的,应及时督促其整改,整改不力的要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并及时上报。 (十六)建筑工程完工后,主办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部门进行注销。 (十七)本办法解释权在合肥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办公室。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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