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核管理规定11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广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境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她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2、(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自治区建设厅认定的其它特种作业。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第五条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培训及考核发证工作委托广西建设职业技能岗位鉴定总站(以下简称“鉴定总站”)组织实施。各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培训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参加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
3、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录用特种作业人员送鉴定总站或其认可的培训机构申报培训。无工作单位的人员能够直接向鉴定总站或其认可的培训机构申报培训。第八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师资力量,其师资中应当具有建筑安全、施工管理、土建、机械、电气等专业的人员;(二)有与从事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的场地、实习操作场所、设施设备、教具和电化教学设备等条件; (三)有专职管理人员,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培训质量保证体系。第九条特种作业培训教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资格;(二)较强的本专业理论水
4、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三)较强的语言表示和操作示范能力;(四)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三年。 特种作业培训教员需由培训机构审核推荐,经鉴定总站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教员证。第十条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鉴定总站审查认可后方可开展培训。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统一采用由鉴定总站指定或认可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第三章 考核第十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由鉴定总站或其认可的考核机构组织开展。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机构的设置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二)具有专职管理人员和与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评人员;
5、(三)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前经过有关媒体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第十六条 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资格;(二)熟悉本工种(或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考评人员由考核机构审核推荐,经鉴定总站认定的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评员证。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6、;(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它条件。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就近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设立的考核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九条考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第二十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按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考试大纲执行。第二十一条考核机构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等有关资料报鉴定总站审核,并于10个
7、工作日内向考生公布考核成绩,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考核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鉴定总站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打印并报广西建设厅颁发资格证书。第二十三条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鉴定总站统一审核编号、打印后报自治区建设厅验印核发。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资格证书作为上岗凭证,在全国通用。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1,编号规则见附件2。第四章从业第二十四条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第
8、二十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鉴定总站组织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第二十七条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四)向特
9、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有关鉴定总站组织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它职责。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资格证书。第三十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第五章延期复核第三十一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
10、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第三十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体检合格证明;(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五)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六)发证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第
11、三十四条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于属于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第三十五条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第三十七条
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它情形。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一)依法不予延期的;(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它情形。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 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凡在 8月1日前已取得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证书,可只参加继续教育,并参加相应工种的考核,考核合格者由鉴定总站报自治区建设厅换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参加全课程的培训和考核。附件: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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