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监控通讯人员定位网络管理规定28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关于印发XXXX有限公司监控、通讯、人员定位、网络管理规定的通 知公司各单位:为了加强安全监控系统、通讯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计算机及网络管理,确保各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持计算机网络秩序,保证计算机网络安全。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及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XXXX有限公司监控、通讯、人员定位、网络管理规定,望各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二一二年三月五日第一部分 安全监控系统一、机构设置第一条 XXXX煤矿成立安全监控中心,安全监控中心设在调度室,负责安全监控日常管理工作。第二条 监控设备由监控中心统一管理,设置专职安全监控管理
2、员。设备和系统的维护与安装由专职人员统一负责。第三条 地面监控室监控员暂由调度室当班调度员兼任,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当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接收上一级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处理。派专人负责系统各项记录,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等,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并存档。第四条 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要经常督促检查安全监控安装、使用和管理工作。二、安装、使用与维护第五条 安全监控的安装、维护、使用和管理严格按AQ1029-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执行。第六条 日常管理维护责任划分如下:1、监控主机房设备以及到井下中央变电所监控系统主通讯电缆日常管理维护属监控中
3、心负责;2、井下主干巷道监控电缆日常管理维护属机运队负责;3、监控分站及分站以下监控电缆、各类传感器等的日常管理维护属使用单位负责;4、监控中心负责督促落实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并限期整改。第七条 新开工的工作面要依据施工技术措施,申请领取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及材料,并进行敷设、吊挂。然后由监控中心派人接线;巷道延伸所需安全监控设备材料(如:通信线、接线盒等)由使用单位申请领取、敷设、吊挂和负责日常维护。第八条 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对系统的运行和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一通三防”副总、总工程师等有关矿领导汇报。第九条
4、 监控员(当班调度员)若发现某地点甲烷传感器显示值变化较大,达到0.5%时,应向分管一通三防的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和值班矿长汇报,并及时与安检员和施工单位联系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1%,按照甲烷超限相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监控系统使用的原厂家安装的操作系统平台、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不得随意更该参数。如系统存在问题,需要升级或更换时,必须请示总工程师。第十一条 未经矿总工程师许可,任何人不得对监控系统的设备进行启动或者关闭操作。第十二条 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由安全监控中心按照要求填绘,图纸中的信息必须符合AQ1029-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中心应按规定
5、做好以下记录及报表:(1)安全测控仪器台帐;(2)安全测控仪器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测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测控仪器使用情况月报等。第十四条 井下现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发现各类传感器、系统线路等存在问题或不安全隐患时,应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第十五条 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的各类故障,必须及时处理。第十六条 调度室要张贴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安全监控中心要及时绘制补充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第十七条 监控中心派专人负责安全监控日(月季)报表、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6、的打印,并报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并存档。第十八条 监控员(当班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发现报警、断点、分站通讯中断等异常情况,要查明原因,现场不能处理必须向监控维护人员、安检、机电和有关矿领导汇报。第十九条 监控中心负责统一对损坏的安全监控设备实施修理和设备配件的月度计划审核申报工作。第二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入井前,安全监控中心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调试,连续稳定运行24-48 小时后,合格后贴合格签证方可入井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使用12 个月必须升井检修,使用单位在接到监控中心书面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监控中心领取
7、完好设备,并将待检修设备升井交付监控中心进行检修。第二十一条 监控分站要由使用单位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各单位使用的传感器必须明确人员管理、吊挂和移动,按规定设置参数,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控中心对甲烷传感器每7天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每7天进行一次测试。要经常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并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控机房要保持整洁卫生,要由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第二十四条 工作面探头要按要求悬挂好,放炮前要将探头移到安全地点防止放炮
8、崩坏。三、处罚细则 第二十五条 无特殊原因不按时标校探头或不按规定标校探头每次对责任监控员给予10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人为损坏监控设备的,责任人按设备原值赔偿损失并给予1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对监控中心下发的整改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其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处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控机房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监控电脑要专用于监控,不得乱动、乱调,随便加入无关信息和做无关工作,禁止插入非通信系统设备专用“U”盘或者光盘;严禁将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对设备有害物品带入机房,否则罚款100元/次。如若造成损坏的,除由当事人按等值赔偿外另给予200元罚款。第二十九
9、条 无特殊原因,监控日报表不能及时送审,给予负责人50 元/次罚款;若发生系统瓦斯超限报警,监控当班人员必须及时将报警信息进行汇报,否则罚款100元/次。第三十条 井下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爱护监控电缆,要按指定位置整齐吊挂,不得破坏安全检测监控设施,否则给予1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 若使用单位更换或移动搬迁监控设备时,必须提前向安全监控中心汇报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对使用责任人罚款50 元/次。第三十二条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该线需拆除时;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事前和监控中心取得联系,共同处理,因私自改变或停用、拆除监控
10、设备产生的安全隐患由使用单位负责并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100 元/次。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面贯通等原因通风系统改变时或回采结束时需拆除安全监控设备时,监控中心向使用单位及时下达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监控中心拆除监控设备并将设备升井交送监控中心,每延迟1 天给予责任人100 元/天的处罚。第三十四条 工作面贯通后,掘进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进风巷甲烷传感器挪至工作面回风上隅角处,否则给予责任人100 元/班处罚。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及时移动甲烷及一氧化碳传感器,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保证掘进工作面,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
11、超过5m;在采煤工作面,传感器距离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水的巷道内,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 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 mm。责任区队必须每班指定传感器现场管理责任人,传感器吊挂不符合要求,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如不及时整改,给予责任人100 元/次处罚。第三十六条 监控设备需拆除时,使用单位必须把监控设备、配件及电缆等材料全部回收。回收电缆交监控中心整齐存放,方便再次使用。回收电缆的总长度不得低于发放长度的90%。其它设备及材料交回时必须保证与发放时数量相同,损坏或缺失按原价赔偿。第三十七条 对监控电缆的发放、回收,监控中心做好相应的帐目,便于核
12、查。使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求领取监控电缆,不得随意积囤,一个施工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400 米。第三十八条 当甲烷浓度超限而系统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只有当甲烷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严禁强行送电或甩掉监控保护,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 元/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情节严重的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部分 通讯系统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通讯系统日常管理工作由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第二条 安全监控中心应配备专人负责通讯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与管理工作。第三条 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电话号码的分配以及全矿所有电话主线的管理维护。二、安装、使用与维护第四条 所有井下通讯设备必
13、须采用本质安全型,符合国家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第五条 日常管理维护责任划分如下:1、通讯主机房设备以及从机房到副井底30对分线盒的通讯电缆日常管理维护属监控中心负责;2、井下主干巷道通讯电缆日常管理维护属机运队负责;3、由主干巷道10对分线盒到电话机的通讯电缆及电话机的常管理维护属使用单位负责;4、监控中心负责督促落实通讯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并限期整改。 第六条 矿井通讯联络系统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设施。 第七条 通讯联络系统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持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第八条 通讯设备应有必要的备用量,发生故障,应及时更换故障设备。 第九条 在井下
14、中部车场、各运输点、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处、水泵房、带式输送机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应安设电话。 第十条 井下通讯设备应不受接触网、高压线、雷雨放电和杂散电流的影响。 第十一条 井下电话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第十二条 严禁井下通讯电缆与其它动力电缆、安全监控设备等电缆共用。严禁井下通讯线路利用大地作回路。第十三条 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通讯联络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四条 通讯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五条 任何使用单位不得私自调换电话号码,一经发现对该单位处
15、以500元罚款,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第十六条 各单位使用电话机出现故障后,按程序审批、领取、更换;限24小时内必须交回调度室,若为人为原因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损坏的电话机由调度室通讯系统维护人员进行统一维修,无故不上交的单位对其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第十七条 各区队责任范围的电话线路不得私自截短,一经发现私自截电话线对责任区队处以500元罚款,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对监控中心下发的整改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其处以50元/处的罚款。第十九条 井下各区队必须对其责任范围内的电话线、电话进行日常管理。区队所在范围内的电话支线人为故障引起的通讯不畅对其
16、处1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通讯联络系统的备用电源在停电时,正常使用。通讯联络中心应定期对通讯联络系统的备用电源备用工作时间进行测试,当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时,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一条 建立通讯设备维修室,配备相应的测试仪器和仪表。第二十二条 矿井通讯联络系统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定期巡检和维护应包括蓄电池的维护试验、交换机的除尘及测试、传输线路的检查等内容。对易造成通讯中断的传输线路、通讯设备的电源及接地线等重点部位,应加强巡检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矿井通讯联络系统故障处理之后,并填写处理记录。处理故障时,操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通讯设备的易损件应有一定的备
17、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井下擅自拆开通讯设备。 第二十六条 井下通讯系统图应标明安装地点、数量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改,定期报矿井负责人审批签字。第二十七条 矿井通讯联络系统历史数据应每月进行备份,备份数据保存1年以上。图纸、台帐记录等技术资料应保存3年以上。第三部分 人员定位系统一、机构设置第一条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日常管理工作由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第二条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由监控中心统一管理,设置专职管理员。设备和系统的维护与安装由专职人员统一负责。第三条 地面监控室监控员暂由调度室当班调度员兼任,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当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接收上一级下达的指令并
18、及时处理。派专人负责系统各项记录。第四条 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要经常督促检查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安装、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该系统主要用于入井人员的考勤,并实时监测井下人员的位置,所有信息必须及时准确的上传到调度室,同时建立数据库供浏览、查询、统计,作为矿井安全管理的基础数据。二、安装、使用与维护第六条 安全监控中心负责识别卡管理、信息维护、数据备份。负责本矿全部入井人员的识别卡审核、发放、回收等管理工作。第七条 日常管理维护责任划分如下:1、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主机房设备以及到井下中央变电所人员定位电缆日常管理维护属监控中心负责;2、井下主干巷道人员定位电缆日常管理维护属机运队负责;3、人员定位
19、系统分站及分站以下电缆、读卡器的日常管理维护属使用单位负责;4、监控中心负责督促落实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并限期整改。第八条 当班调度员负责监视系统所显示的各种信息,监控中心派专人负责记录系统运行情况,打印位置信息日报表报存档。调度员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应立即查明原因,必要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调度员发现系统运行异常及时通知信息中心维护人员。第九条 矿井发生紧急情况时,调度员要依据权限等级发出寻呼信息。第十条 安全监控中心负责已经建成系统的专业化服务,包括系统软件、硬件的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十一条 安全监控中心井下搬家倒面时系统设备、缆线的安撤、调试
20、等工作并负责所需备品、备件和材料。第十二条 安全监控中心按照安装技术要求,按时、准确完成安装及调试工作。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中心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存在的问题存档备案。第十四条 安全监控中心负责定期绘制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定位器等设备的位置、缆线连接关系等信息。三、识别卡管理第十五条 入井人员必须正确佩戴识别卡,主动接受井口检身。不得无卡入井,不得一人多卡入井,否则每次100元罚款。第十六条 所有人员不得借用、换用、代用、私自挪用她人识别卡,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十七条 识别卡自行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丢失罚款300元,并到监控中心领取新识别卡。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
21、人不得私自拆装识别卡,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如有损坏按原价赔偿。第十九条 识别卡的紧急呼救按钮为入井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向矿调度室呼救时使用,遇紧急情况使用该功能的人员,应在升井后及时交回单位,由单位统一上交调度室,正常情况下不得随意呼救,否则罚款500元。第二十条 综合部每月25日前向调度室提供调动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工种、职务,由调度室更改识别卡信息。不及时提供调动人员信息每人次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第二十一条 员工离职时,将人员定位识别卡交回监控中心,综合部应在见到调度室签字后方可办理相关离矿手续,否则每卡罚单位负责人300元。四、硬件设备的管理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22、得破坏、挪用井下系统设备、线路,不得打开分站面板,不得私自改动、切断分站的线缆。否则罚单位1000元/次,责任人200元/次。第二十三条 系统工作期间不得切断分站电源,如确因生产需要断电时间超过2小时,应事先写出申请并征得调度室同意后,方可进行停电作业,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矿井供电系统出现故障停电时,待供电恢复正常后,分站所在区域的电源由该区域的管辖单位在第一时间送电。第二十四条 井口考勤系统是采集入井的员工考勤的基础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方式伪造、偷换、隐匿瞒报或多报考勤数据。如发现罚单位1000元,责任人200元第二十五条 识别卡出现标示不清楚时及时交到监控中心
23、进行维护或更换。第二十六条 井口检身房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本规定严格检查入井人员,不携带识别卡入井人员按一般“三违”处理。第二十七条 外来入井参观人员须到调度室如实登记,由工作人员配发识别卡,领到识别卡后 经陪同方可入井。第二十八条 调度室在接到系统故障信息后,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故障,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第二十九条 每3个月要对数据进行异地备份,备份数据保存期不少于12个月,图纸、技术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2个月。第四部分 计算机及网络一、计算机操作规程及日常维护(一)计算机操作规程第一条 开机时,先开显示器,再开主机;关机时,先关主机,再关显示器。第二条 操作时,不要猛击键盘,以免键盘弹性下降、接触不
24、良造成损坏。第三条 计算机工作时,不要乱动电源线和连接线,不要引起振动、碰撞,以免接触不良,造成数据文件损坏。第四条 计算机使用时,应注意检查主机、显示器、电源等部件运行是否正常,温度是否过高,夏季注意散热。第五条 下班后,要正确关闭计算机,并切断电源。第六条 上班时间不准上网玩游戏。(二)计算机日常维护第七条 每台计算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禁止外人乱用。第八条 各单位计算机操作人员应学会对计算机的日常维护,办公室计算机负责人应学会计算机常见故障处理。第九条 为有效预防病毒破坏,各单位计算机负责人对安装的杀毒软件及时升级,进行每周不少于两次的全盘杀毒。第十条 新购买或拷贝的软件要经过查毒和杀毒处
25、理,证明无毒后方可使用,未经检查的不准使用。第十一条 对于保存的软件,要经过查毒、杀毒后,才能长期保存。第十二条 对于已染上病毒的软件,要及时杀毒,不能彻底杀毒的,要删除染毒软件。第十三条 对于重要的数据和程序,要多做备份,异地存放,防止数据因病毒或其它损害而丢失。第十四条 对于上网的机器一旦发现病毒,要及时清除。第十五条 使用U盘、移动硬盘拷贝文件时,必须先进行杀毒,方可使用。第十六条 U盘是病毒传播的主要途径,U盘病毒也是最难清除的病毒,因此计算机要尽量避免频繁使用U盘,特别要注意一个U盘多台电脑使用以及多人公用。第十七条 计算机设备出现故障后,应由专业维护人员进行检修,非专业人员严禁乱动
26、计算机或私自开机检查,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第十八条 计算机设备零部件出现问题后,应由技术人员检查、维修,不能修理的则可外送维修或登记报废;各单位不得私自外送维修。二、计算机网络管理(一)网络接入管理 第十九条 矿局域网的接入由调度室统一负责实施。第二十条 矿局域网IP地址的分配实行静态分配,在用户实际联网时须到调度室进行备案登记其物理地址,并对计算机有关参数进行设置。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经调度室确认后将本单位使用的计算机经过其所在办公室的网络插座接入矿局域网。一个办公室有多台计算机需接入矿局域网的,需经调度室同意并进行登记,不得私自组设内部子局域网。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特殊情况等,外单位、
27、施工队以及外部个人计算机需接入矿局域网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报调度室、机电副矿长、矿长审批经过后方可接入矿局域网。联网过程中,外单位、施工队以及外部个人出现违规、违法行为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给我矿带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其全部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合法组设的办公室内部子局域网应专人负责,负责用户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第二十四条 严禁非网络管理人员拆卸网络设备和连线,以免造成网络瘫痪。(二)网络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矿局域网内所有网络插座及其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等统一由调度室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调度室同意,任何用户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
28、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 第二十六条 未经调度室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从办公室把网络信号引向非规划区域。 第二十七条 用户新增计算机接入矿局域网,需向调度室提出申请,由调度室网络管理员进行备案登记及相关参数的设置。 第二十八条 经过网络存取的重要数据文件应经过加密后处理。第二十九条 用户在矿局域网上以及外网上活动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危害政治稳定、损害民族团结、破坏公共秩序、侵害她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她人秘密、以及有伤风气的活动,也不得经过矿局域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三十条 用户不得使用矿局域网制造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不得故意在网上发布、传
29、播依附有计算机病毒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用户不得使用信息炸弹,致她人网络系统或联网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机繁忙、资源异常消耗、死锁、瘫痪等运行异常。 第三十二条 用户不得冒用她人名义从事网上活动。不得经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她人信息。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上查阅、制作、和传播下列信息:(1)煽动抗拒、破坏国家的法律、法规实施的;(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4)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诋毁公司形象的;(6)宣扬封建迷信、
30、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的;(7)公然侮辱或诽谤她人的;(8)损害公司信誉的;(9)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三)网络管理 第三十四条 调度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无须征得矿局域网内用户同意,但应预先通知相关用户。 第三十五条 调度室和网络管理员应该宣传、教育、监督用户,在网络操作和应用中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自觉遵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自觉遵守调度室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有关管理人员的照章管理。 第三十六条 调度室网络管理员应该及时了解、掌握所管辖网络的连
31、接及运行情况。第三十七条 调度室网络管理员能够根据需要对所管辖网络和监控服务进行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但此检测需经调度室有关领导同意,并通知检测所涉及的用户,而且不得侵害用户的正当权益。 (四) 网络维护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计算机和网络线路故障的日常维护工作由调度室负责,个人计算机不在维护范围之内。第三十九条 办公室计算机的日常维护工作主要应由负责人员进行,但必须按相关规程、规章、制度执行。第四十条 避免网线接头频繁插拔导致网线接头、计算机接口接触不良或损坏。三、相关处罚细则第四十一条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计算机、网络硬件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第四十二条 故意损毁网络设备的,根据设备现价赔偿并恢
32、复系统,并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未到调度室登记的电脑接入矿局域网的,将没收电脑。第四十四条 未经调度室同意,把网络信号引向非规划区域的,处责任人200元罚款。第四十五条 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的,处100元罚款。第四十六条 经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她人信息的,处300元罚款。第四十七条 使用矿局域网制造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传播依附有计算机病毒的信息的;在互联网上泄露我矿涉密文件信息的;使用信息炸弹的,致她人网络系统或联网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机繁忙、资源异常消耗、死锁、瘫痪等运行异常的,处300元罚款。第四十八条 浏览迷信、色情、赌博、暴力、凶杀等内容的,调度会上通报并处5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浏览非法网站造成本机中毒并在局域网内传播的,取消联网资格7至60天并处500元罚款。第五十条 煽动抗拒、破坏国家的法律、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诋毁公司形象的,终止网络服务并处1000元以上罚款和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第五十一条 触犯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并开除矿籍。第五十二条 其它违反规定的按其它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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