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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教材.pdf

1、第一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一节投资银行业务概述一、投资银行业的含义投资银行业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行业。在金融领域内,投资银行业这一术语的含义十分宽泛。从广义 的角度来看,它包括了范围宽泛的金融业务;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它包括的业务范围则较为传统。(一)狭义含义投资银行业的狭义含义只限于某些资本市场活动,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业务、并购和融资业务的财 务顾问。(二)广义含义投资银行业的广义含义涵盖众多的资本市场活动,包括公司融资、并购顾问、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 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和风险投资业务等。虽然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的含义,但本书叙述的投资银行义务内容只限于资本市场中的证券承销、保

2、荐与 公司收购业务范围,即仅指狭义的投资银行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截止到2009年4月20日。二、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史投资银行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但是当时投资银行业仅仅作为商业银行的一个业务部门被包含在 银行业的范畴之中,银行业的含义比今天要宽泛得多。当然,在19世纪,投资银行业务并没有占据主导地位,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只是给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而且由于当时人们普遍认为证券市场风险太大,不是银行投放资金的适宜场所,因此对银行从事证券市场业务有所限制。美国1864年的国民银行法就严 厉禁止国民银行从事证券市场活动,只有那些私人银行可以通过吸收储户存款,然后在证券市场

3、上开展承销 或投资活动。可以认为,这些私人银行就是投资银行的雏形。尽管国民银行和私人银行都被称为银行,但在 业务上,私人银行一开始就兼营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可见,在现代意义的投资银行诞生以前,证 券市场业务包含在规模庞大的银行业务之中,由特定授权机构经营,可被视为投资银行业及其“混业”经营 模式的萌芽形态;投资银行业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30年代前后。(一)投资银行业的初期繁荣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前,一些大银行就已开始着于为战争的结束做准备。战后,大量公司也开始扩充资 本,投资银行业从此开启了其真正意义上的、连贯发展的序幕。虽然有1864年国民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 从事证券承销与销售等业务

4、,但美国商业银行想方设法绕过相关的法律规定,仍然可以通过控股的证券公司 将资金投放到证券市场上。美国的J、P、摩根、纽约第一国民银行、库恩洛布公司都是私人银行与证券公司 的混合体,1927年的麦克法顿法则干脆取消了禁止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规定。这样,在20世纪20年代,银行业的两个领域终于重合了,同时,美国进入了产业结构调整期,新行业的出现与新兴企业的崛起成为保 持经济繁荣的支撑力量。由于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成本低、期限长,导致公司的融资途径发生了变化,新 兴企业在扩充资本时减少了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这使美国的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由于证券市场业务与银行传统业务的结合,以及美

5、国经济的繁荣,投资银行业的繁荣也真正开始了。这一时 期投资银行业的主要特点是:以证券承销与分销为主要业务,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混业经营;债券市场取得 了重大发展,公司债券成为投资热点,同时股票市场引人注目。银行业的强势人物影响巨大,在某种程度上 推动了混业的发展。(二)20世纪30年代确立分业经营框架1929年10月,华尔街股市发生大崩盘,引发金融危机,导致了 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在大萧 条期间,美国HOOO家银行倒闭,占银行总数的1/3,严重损害了存款者的利益,企业也由于借不到贷款而大 量破产。对大萧条的成因,事后调查研究认为,商业银行、证券业、保险业在机构、资金操作上的混合是大 萧

6、条产生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商业银行将存款大量贷放到股票市场导致了股市泡沫,混业经营模式成为罪魁 祸首。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为避免类似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证券业必须从银行业中分离出来。在此背景下,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标志,美国通过了一系列法案。其中,1933年通过的证券法和格拉斯斯 蒂格尔法对一级市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严格规定了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虚假陈述 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要求金融机构在证券业务与存贷业务之间做出选择,从法律上规定了分 业经营;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不仅对一级市场进行了规范,而且对交易商也产生了影响;同时,美 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取代了联邦贸易委员会

7、,成为证券监管机构。而1937年成立的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则加强 了对场外经纪人和证券商的管理,并对会员制定了业务标准。这些法案的通过使投资银行业与商业银行在业 务上严格分离,逐步形成了分割金融市场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框架,奠定了美国投资银行业的基础,并对其 他国家银行业的管理模式产生了重大影响。在30年代的大多数年份,新证券的发行非常少,主要业务是为以 前发行的债券换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则是由政府主导证券市场的发展,国库券成为投资热点。(三)分业经营下投资银行业的业务发展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业及其面临的内外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商业以发行债券、股 票等方式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规

8、模明显增长,资本市场迅速发展,资本商品也日新月异,交易商、经纪人、咨询机构等不断增加,保险业与投资基金相继进入这个市场,资本市场在美国金融业中的地位日益上升;由 于银行储蓄利率长期低于市场利率,而证券市场则为经营者和投资者提供了巨额回报,共同基金的兴起吸收 了越来越多的家庭储蓄资金,甚至证券公司也开办了现金管理账户为客户管理存款,这使商业银行的负债业 务萎缩,出现了所谓的脱媒现象;技术进步提高了金融交易的效率,降低了成本,更加复杂的衍生金融交易 可以使用电脑程序安排;欧洲市场兼容型的金融业务使其竞争力更强。20世纪60年代,获得较大发展的是市政债券以及互助基金的销售;进入7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

9、的公司 开始转向债务市场筹集资金,同时金融创新与金融自由化的序幕也被拉开,新产品层出不穷;到了 80年代,公司债券的发展与金融品种的创新活动达到高峰。值得注意的是,80年代垃圾债券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面对这种变化,美国商业银行越来越觉得有必要绕过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银行控股公司也就应运而生并得 到了迅速发展,成为绕过监管,从事包销证券、代理保险、房地产经纪管理咨询的有效途径。但是,美国证 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仍然是美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壁垒。为此,1986年美联储通过了一项允许部 分美国银行提供有限投资银行业务的政策,放松了对银行控股公司和其证券公司的监管;1989年美联储甚至 批准J、P、

10、摩根公司重返证券业,此后许多大商业银行也纷纷设立了证券机构;1997-1998年,美国国会取 消了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互相收购的限制,允许其进入非金融业;对银行在经营保险业方面也有类似 放松。可以认为,8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业开始逐渐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四)20世纪末期以来投资银行业的混业经营20世纪八九十年代,日本、加拿大、西欧等国相继经历了金融大爆炸,银行几乎可以毫无限制地开展投 资银行业务,这也是美国放松金融管制的外在原因。在内外因素的冲击下,到了 20世纪末期,1933年证 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等制约金融业自由化的法律体系已经名存实亡。作为持续了 20余年的金融 现代化争

11、论的结论,1999年H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先后经美国国会通过和总统批准,成为美国金融业 经营和管理的一项基本性法律。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美国60年代以来的有关金融监管、金融业务的法 律规范进行了突破性的修改,标志着现代金融法律理念已经由最早的规范金融交易行为发展到强调对风险的 管理和防范之后,再深入到放松金融管制、以法律制度促进金融业的跨业经营和竞争。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对投资银行的影响在于,该法律在名称上不提银行,而提金融服务,金融服务当然可以包括银行的传统业务,如存贷款活动,但已经超过了这个范围。进行这样的改动,意味着要涵盖银行业和非银行业的全部金融活动。该法案对金融性质的活动及其附属活动

12、的内容列举很广,足以容纳现今金融市场上全部的金融活动。既然对 金融性质的活动进行了新的界定,原来的银行控股公司实际上就转变成金融控股公司,而以这种新的身份进 入各种金融市场就有了法律依据。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意味着20世纪影响全球各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 度框架的终结,并标志着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真正进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新时代。(五)美国金融风暴对投资银行业务模式的影响2008年美国由于次贷危机而引发的连锁反应导致了罕见的金融风暴,在此次金融风暴中,美国著名投资银行 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崩溃,其原因主要在于风险控制失误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弊端。美国监管机构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原投资银行模式过于依靠

13、货币市场为投资银行提供资金,尤其是在 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之后,对于投资银行的借贷就变得日益困难。如果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原投资银行机构 就将获准开展储户存款业务,这可能是一种更为稳定的资金来源。为了防范华尔街危机波及高盛和摩根斯坦 利,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批准了摩根斯坦利和高盛从投资银行转型为传统的银行控股公司。银行控股公司可 以接受零售客户的存款,成为银行控股公司将有助于两家公司重构自己的资产和资本结构。几十年来人们所熟知的华尔街模式发生了重大转变,华尔街大型投资银行将不再只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 会的监管,而将处于美国银行监管机构的严密监督之下,它们需要满足新的资本要求,接受额外的监管,财 务杠杆

14、比率也会不如从前。如今,几乎所有美国大型金融机构的母公司也都将处于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等机 构的监管之下。但是,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的那些投资银行以后如果都加强吸收储蓄,努力让自己成为强大的商业银行,那么,原本那些已经很庞大的商业零售银行也会通过发展和收购投资银行类业务,出现更加做大的倾向,投 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合并将催生出过于庞大的金融巨头。在这种模式之中,投资银行业务与原本的商业银行 业务会如何相互影响,如何控制连带风险,是否可以抗衡未来经济周期的下滑,以及对整个金融体系构成的 重大潜在风险,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三、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历史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具体表现在发行监管、发行

15、方式、发行定价3个方面。从权益性业务来看,我国于1993年制定、颁布了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之后,根据市场运作情况进行了不断调 整和完善。从债务性业务方面来看,根据其性质可以将债券划分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由于我国对证 券市场管理的重点是股票市场,而且在债券市场中,国债一级市场的发行制度比较特殊,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也比较小,故关于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较少,债券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对企业债券和国债现券交易和回购的 管理方面。(一)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目前国际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政府主导型,即核 准制。核准制要求发行人在发行证券过程中,不仅

16、要公开披露有关信息,而且必须符合一系列实质性的条件。这种制度赋予监管当局决定权。另一种是市场主导型,即注册制。注册制指股票发行之前,发行人必须按法 定程序向监管部门提交有关信息,申请注册,并对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这种制度强调市场对股票发 行的决定权。我国目前的股票发行管理属于政府主导型,政府不仅管理股票发行实质性内容的审核,而且管 理发行过程的实际操作。1998年之前,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采取发行规模和发行企业数量双重控制的办法,即每年先由证券主 管部门下达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总规模,并在此限额内,各地方和部委切分额度,再由地方或部委确定预选 企业,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17、国证监会”)批准。1993年、1994年、1996年和1997年 4年的发行额度分别是50亿元、55亿元、150亿元和300亿元人民币。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出台后,提出要打破行政推荐家数的办法,以 后国家就不再确定发行额度,发行申请人需要由主承销商推荐,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审 核,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结束了股票发行的额度限制,这一改变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在市场 化方向上迈出了意义深远的一步,终结了行政色彩浓厚的额度制度。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于2004年2月1日开始实 施。所谓上市保荐制,就

18、是指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承担上市后持续督导的责任,还将责任落实到个人。通俗地讲,就是让券商和责任人对其承销发行的股票负有一定的持续性连带担保责任。保荐制对发行上市的 责任体系进行了明确界定,建立了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机制。2006年1月1日实施的经修订的证券法在发行监管方面明确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界限;规定 了证券发行前的公开披露信息制度,强化社会公众监督;肯定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进一步发挥中介 机构的市场服务职能;将证券上市核准权赋予了证券交易所,强化了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二)股票

19、发行方式的演变我国在股票发行方式方面的历史变动是非常多的,按时间和方式种类大约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自办发行。从1984年股份制试点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这个阶段股票发行的特点是:第一,面值 不统一,有100元的,有200元的,一般按照面值发行;第二,发行对象多为内部职工和地方公众;第三,发行方式多为自办发行,没有承销商,很少有中介机构参加。2、有限量发售认购证。19911992年,股票发行采取有限量发售认购证方式。该方式存在明显的弊端,极易发生抢购风潮,造成社会动荡,出现私自截留申请表等衔私舞弊现象。因深圳“8、10事件”,这种方式 不再采用。3、无限量发售认购证。1992年,上海率先

20、采用无限量发售认购证摇号中签方式。1992年12月17日发 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对此予以了确认。这种方式基本避免了有限量发行 方式的主要弊端,体现了“三公”原则。但是,认购量的不确定性会造成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认购成本 过高。4、无限量发售申请表方式以及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1993年8月18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 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规定,发行方式可以采用无限量发售申请表和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此 方式与无限量发行认购证相比,不仅大大减少了社会资源的浪费,降低了一级市场成本,而且可以吸收社会 闲资,吸引新股民入市,但由此出现高价转售中签表现象。5、

21、上网竞价方式。上网竞价只在1994年哈岁宝等几只股票进行过试点,之后没有被采用。6、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是储蓄存款挂钩方式的延伸,但它更方便,节省时间。它又包括两种方式“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和“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转存,前者比后者占 用资金时间大为缩短,资金效率提高,并且能培育发行地的原始投资者,吸引大量资金进入二级市场。7、上网定价发行。上网定价发行类似于网下的“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发行方式,只是一切 工作均利用交易所网络自动进行,与其他曾使用过的发行方式相比,是最为完善的一种。它具有效率高、成 本低、安全快捷等优点,避免了资金体外流动,完全消除

22、了一级半市场,1996年以来被普遍采用。8、基金及法人配售。1998年8月11日,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含5000万股)以 上的新股,均可向基金配售;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以下的,不向基金配售。1999年7月28日,中国证监 会又规定: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公司,仍采用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款或与储蓄存款挂钩的方式发行 股票。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 票。2000年4月,取消4亿元的额度限制,公司发行股票都可以向法人配售。9、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2000年2月13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

23、股有关 问题的通知,在新股发行中试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该方式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 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 量,自愿申购新股。10、上网发行资金申购。2006年5月20日,深、沪证券交易所分别颁布了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 办法,股份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资金申购方式公开发行股票。2008年3月,在首发上市中 首次尝试采用网下发行电子化方式,标志着我国证券发行中网下发行电子化的启动。上述方式中,有限量发行认购证方式、无限量认购申请表摇号中签方式、全额预缴款方式和与储蓄存款 挂钩方式属于网下发

24、行,这些方式都存在发行环节多、认购成本高、社会工作量大、效率低的缺点。随着电 子交易技术的发展,这类方式逐步被淘汰。上网竞价方式和上网定价方式属于网上发行,对投资者来说,更 加简便快捷。(三)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发行价格决定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如何定价是公司发行股票过程中各方最关心的问 题。股份制改革早期,我国公司发行价格大部分按照面值发行,定价没有管理制度可循。20世纪90年代初期,公司在股票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和市盈率方面完全没有决定权,基本上由中国证 监会确定,采用相对固定的市盈率。从1994年开始,我国进行股票发行价格改革,在一段时间内实行竞价发 行(只有几家公司试点,后没

25、有被使用)。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即在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国 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市盈率法来确定新股发行定价。2005年1月1日试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 其保荐人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这标志着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化定价机制 的初步建立。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该办 法细化了询价、定价、证券发售等环节的有关操作规定。(四)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1、国债。由于国债一级市场的特殊性,有关国债的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二级市场方面。1992年3月18

2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5月,针对国债卖空的现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国债卖空行为的通知,要求国债的交易和托管 都必须使用实物券,代保管单必须以全额实物券作为保证,国债经营机构代保管的国债券必须与自营的国债 券分类保管、分账管理,并确保账券一致。其后,1996年发布关于进行国债公开市场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银行间国 债现券交易的通知等。后来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国债回购市场,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1999 年又发布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

27、款办法等。2、金融债券。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内发行金融债券的开端为1985年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1994年我国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发行主体从商业银行转向政策性银行,首次发行人为 国家开发银行;随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加人到这一行列。政策性金融债券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由我国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用计划派购或市场化 的方式,向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 金融机构发行。准备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报送本单位

28、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计划。2005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金融债券的 发行行为进行了规范,发行体也在原来单一的政策性银行的基础上,增加了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 其他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 务计人附属资本的通知,规定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 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 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利

29、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6年9月6日发布公告,就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规定。3、企业债券。我国的企业债券泛指各种所有制企业发行的债券,如地方企业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等。我国发行企业债券开始于1983年。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旨在规范企业债券的发行、转让、形式和 管理等。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企业债券的发行更为规范。1993年8月,国务院发 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的发行必须符合国务院下达的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 内的

30、各项指标,并按规定进行审批。1993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公司债券”部分曾经规定只有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及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才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并详细列明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国务院债券管理部门为发行公司债券 的审批部门。1996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规范企业债券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 业债券上市的最终批准权属于中国证监会,企业债券暂不利用证券交易所电脑系统上网发行,不得回购。199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进一步

31、规范了企业债券市场。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作了特别规定,规定公司债 券的发行仍采用审批制,但上市交易则采用核准制,同时对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及 处理办法作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公司债券的管理。2006年实施的经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并应当符合 2006年实施的经修订的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4、证券公司债券。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8月30日发布(2004年10月15日修订)的证券公司 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 券。该办法特别强调,其所指的证券公

32、司债券,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中国证监会 依法对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公司发行债券须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债券。为进二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H月1日施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 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5、企业短期融资券。2005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第 一章第三条和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该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33、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的有价证券。2008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并于4 月15日正式施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短期融资券适用该办法,且自该办法施行之日起,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同 时终止执行。相应地,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机构也由中国人民银行变更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并施行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 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

3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等,为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承销建立了新的运行框架。6、中期票据。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08年4月16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 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 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7、资产支持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4月20日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中国银

35、监会于2005年H月7日发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为我国发行资产支持证 券建立了制度基础。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 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 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8、熊猫债券。200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对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国际开 发性金融机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 付息的

36、、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2005年10月9日,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这两家国际开发机构在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人外资机构发行主体,熊猫债券便由此诞生。四、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对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意义和影响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已于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和证券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也是 规范资本市场运行的基本法律。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在总结近年来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当前 经济生活的变化和运行规律,对原有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进行

37、了较大的调整、补充和修改,对相关 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这两部法律的修订适应了现实生活的客观需要,对培育成熟完善的市场主体,规范 和促进公司发展,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职工等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动资本市场规范运 作和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保护、财务会计制度、合并分立制度等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修改,增加了法人人格否认、关联关系规范、累积投票、独立董事等方面的规定。修订后的证券法加强了证券公司的内控制度,强化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职权,完善了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发行交易的

38、预先披露等新制度,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创建证券衍生品种、推进证券期货交易、拓宽资金合规入 市渠道、逐步开展融资融券等创造了条件。这些制度创新安排及其后即将颁布的配套的规章,需要从事投资 银行的业务人员进行广泛深入的学习、了解和掌握。第二节投资银行业务资格修订后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实施后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 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 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一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亿元。除了资本金要求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还

39、须满足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所称“保荐机构”,就是 指证券法第十一条所指的“保荐人”。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 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保 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未

40、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 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 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

41、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一、保荐机构的资格(一)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3、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 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4、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 的人员不少于20人。5、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6、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公司如果取得

42、保荐机构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保荐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 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不再具备上述规定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可责令其限期整 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二)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2、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关于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决议。3、公司设立批准文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公司治理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说明。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情况的说明。7、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及执行情况的说明。8、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持

43、续培训制度和保荐工作底稿制 度的建立情况。9、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 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10、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11、研究、销售等后台支持部门的情况说明。12、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及其简历。13、证券公司指定联络人的说明。14、证券公司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全体董事签字。15、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一)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2、最近3年内在境

44、内证券发行项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个人如果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上述第4项、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条件。保荐代表人 被吊销、注销证券业执业证书,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不再 符合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

45、表人资格。个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或者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定期参加中国证 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保荐代表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 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而未取得保荐代表 人资格的个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其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不再有效。(二)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2、个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和学历学位证书。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证明。4、证券业执业证书

46、。5、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及最近3年内担任管理办法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协办 人的工作情况说明。6、保荐机构出具的推荐函,其中应当说明申请人遵纪守法、业务水平、组织能力等情况。7、保荐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核准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 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 面决定。证券公司和个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

47、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保荐机构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 予核准;己核准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对提交该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自撤销之日起6个 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四、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实行注册登记管理(一)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事项1、保荐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2、保荐机构的主要

48、股东情况。3、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4、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况。5、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情况。6、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7、保荐机构的执业情况。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1、保荐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2、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3、保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4、保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05、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三)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的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

49、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报告。2、证券业执业证书。3、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荐机构保荐业务交接情况的说明。4、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5、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四)保荐机构的年度执业报告保荐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执业报告。年度执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年度执业情况的说明。2、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尽

50、职调查工作日志检查情况的说明。3、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年度考核、评定情况。4、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5、保荐机构对年度执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五、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目前,我国国债主要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两种类型。记账式国债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参加记账式 国债的招标发行及竞争性定价过程,向财政部直接承销记账式国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 和少数证券公司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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