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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解读综述.pptx

1、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的解读的解读 湛江市第一中医医院苏铭 卫生部关于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卫医管发卫医管发201020102828号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部属(管)医院:部部属(管)医院:为规范医院为规范医院处方处方处方处方点评工作,提高点评工作,提高处方处方处方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院医院处方处方处方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点评管理规

2、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二一年二月十日二一年二月十日第一章总则4条第二章组织管理4条第三章处方处方点评的实施6条第四章处方处方点评的结果5条第五章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4条第六章监督管理4条共计27条。通知要求:通知要求:各级医院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各级医院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同时对开具不合理以及超常处方的医作,同时对开具不合理以及超常处方的医师给予相应处罚。师给予相应处罚。目的:目的: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障医疗安

3、全。组织:组织: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将在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将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委员会医院药物与治疗委员会(组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组成:组成: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在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

4、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询。实施l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我院抽样检查方法l每个月抽取2天的门诊处方,出院病历30份。l每个月抽查5天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抽取每位医生50张抗菌药物处方(不足50的全部抽取)l每个月抽取手术医嘱,重点检查

5、I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情况。l麻醉、精神类药品处方。点评:点评: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超常处方。不规范处方不规范处方(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以辨认的;(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三)药师未对

6、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不适宜处方:不适宜处方:(一)适应证不适宜的;(一)适应证不适宜的;(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七)重复给药的;(七)

7、重复给药的;(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九)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九)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六)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六)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八)用法、用量使用(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遵医嘱”、“自用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等含糊不

8、清字句的;(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原因和再次签名的;(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理由的;(十三)开具麻醉药

9、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十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的;(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超常处方:超常处方:1.无适应证用药;无适应证用药;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

10、的;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用相同药物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将处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医院评审评价和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体系。医疗机构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医疗机构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

11、师,采取教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医师按照按照处方管理处方管理办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规章给予相应处罚。药师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未按规定

12、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医院因不合理用药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医院因不合理用药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理。方法:方法:医院医疗管理部门会同药学部门,根据医院医院医疗管理部门会同药学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情

13、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张;病房(区区)医嘱单医嘱单的抽样率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不应少于1%,且每月,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我院每个份。(我院每个月抽查月抽查2天门诊处方,出院病历天门诊处方,出院病历30份)份)1、处 方l1概念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

14、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l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l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l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的意义l是医生为病人开写的药单(药疗方案)l调剂人员配药、发药的根据l可作为医疗责任的法律凭证l可作为药品统计、结帐的依据l法律性、专业性、经济性2024/9/14周六172、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章后方有

15、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独立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试用期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试用期的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 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l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进修医师由接收单位根据工作胜任情况授予相应的处方权。处分权:处分权:1、普通处方权;、普通处方权;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3、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处方权;、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处方权;3、处方开具 l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

16、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l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药监部门批准和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专利名称和复方制剂名称,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4、处方有效期 l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l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求。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求。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 查患者,为其建立相

17、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 份证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除需长期使用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 医疗机构内使用。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 和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5、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l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ID号或住址,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l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l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18、签名。6、处方类别(色标)l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刷。l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麻、精一)-淡红色 急诊处方(急诊)-淡黄色 儿科处方(儿科)-淡绿色 普通处方(普通)、二类精神(精二)-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7、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l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l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l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l处方应当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

19、文或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可 以合开一张处方、中药饮片要单独开具处方。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 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 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 在药品之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 在药名之前写出。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 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 原因并再次签名。医师开具处方时必须注明临床诊断,特殊情况(隐私或保密)可用英文缩写注明。开具

20、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 方完毕。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 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 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查。8 药品剂量与数量 l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使用公制单位。l重量:克(g)、毫克(mg),微克(ug)l容量:升(l)、毫升(ml)l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l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l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l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l同一化合物规格相同产地不同的,可在药品通用名后加括号标注商品名以示区别。l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新化合

21、物的专利名称和复方制剂名称刑具处方。9、处方限量 l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l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l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l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不能超过7天,住院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1日常用量,逐日开具。常用麻醉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常用麻醉精神药品品种规格1.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注射液(杜冷丁)50mg盐酸吗啡注射液 10mg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 0.1mg,0.5mg芬太尼透皮帖剂 2.5mg舒芬太尼注射液 5

22、0g盐酸吗啡控释片(美菲康)30mg盐酸羟考酮片(奥施康定)10mg磷酸可待因片 15mg盐酸布桂嗪注射液(强痛定)100mg 复方樟脑酊2.一类精神药品盐酸丁丙诺非注射液 0.15mg 盐酸哌甲酯片(利他林)10mg盐酸氯胺酮注射液 100mg#上述两类药品开具麻、精一处方(电脑或手写红色纸张)3.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注射液(安定)10mg 地西泮片(安定)2.5mg硝西泮片(硝基安定)5mg 艾司唑仑片(舒乐安定)1mg苯巴比妥钠注射液(鲁米那)100mg 苯巴比妥片(鲁米那)30mg 盐酸咪达唑仑注射液(咪唑安定)10mg盐酸麻黄素片 30mg盐酸麻黄素注射液 30mg盐酸曲马多缓释胶囊(

23、片)0.1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 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 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 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 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 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 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 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 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

24、即 被取消。10、处方审核 l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l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11、审查告知 l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l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有关规定报告。

25、l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12、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l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l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剂型;l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l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l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13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医疗机构须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

26、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

27、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14 处方保存与销毁 l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留3年。专册保留3年。l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15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l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

28、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 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

29、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第七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第七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

30、一类精神药品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处方资格;造成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31、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证书。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 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 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 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 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 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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