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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定样本.doc

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北苑污水处理厂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定 6月一、 基本安全措施1. 从事变电站、 配电室和电力线路安装、 运行、 检修、 试验等现场工作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执行国家或电力行业安全有关规定, 具体要求如下: 1.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措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求, 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应合格、 齐备; 1.2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 数量、 规格、 型号应满足工作需要, 购置、 使用、 存放等应符合有关要求; 1.3 现场作业负责人应告知作业人员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2. 除当班人员

2、和直属专职技术人员外, 其它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高低压配电室、 变压器室, 经批准须进高低压配电室的, 必须办理出入登记手续。3. 在维修和事故处理等情况下, 除检修员、 操作者、 监护人和电气负责人外, 其它人员严禁入内。事毕后, 在场人员必须做好登记。4. 要认真落实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室的安全措施, 值班员出入高压配电室要随手关好门窗, 以防小动物入室发生事故。5. 两人同时巡检高压设备可是不准打开高压配电柜门检查, 不准进入变压器室内的安全栅栏内检查变压器。6. 两人同时巡检高低压配电设备可是不准从事任何检修作业, 从事检修作业或操作作业时必须签发电气作业许可证, 而且一人负责操作, 一

3、人负责监护。7. 高低压配电室配置的消防器材、 工具、 高压验电器、 2500兆欧表、 高压防护用品不得挪用。8. 高压设备停送电必须按指令进行, 遵守倒闸操作程序, 操作时一人操作, 一人监护,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杜绝违章作业。认真做好操作记录。9. 未经允许不准动用或挪动配电柜上挂着的停电标志牌。10. 认真做好高低压配电室的操作记录, 检修记录。11. 电气作业安全组织措施1. 电气设备作业应采取的组织措施主要包括: 1.1 工作票制度; 1.2 工作许可制度; 1.3 工作监护制度; 1.4 工作间断、 转移和终结制度。2. 电力线路作业应采取的组织措施主要包括: 2.1 现场勘查制

4、度( 场地环境管理) ; 2.2 工作票制度; 2.3 工作许可制度; 2.4 工作监护制度; 2.5 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3. 电气作业安全技术措施3.1 电气设备作业应采取的技术措施主要包括: A. 停电; B. 送电; C. 验电; D. 接地; E.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围栏) ; F. 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G. 使用安全防护工具, 用具。3.2 电力线路作业应采取的技术措施主要包括: A. 停电; B. 送电; C. 验电; D. 挂接地线; E.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围栏) ; F. 切换接地刀; G. 使用安全防护工具, 用具。二、 消防要求12. 变电站和配电室灭火

5、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 50229的规定。13. 变电站和配电室灭火器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GB 50140 的规定。14. 厂内应每年度对从事变电站、 配电室和电力线路安装、 运行、 检修、 试验等现场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防护教育。15. 厂内应定期开展变电站和配电室中消防器材的定期检查、 维修、 报废、 更新。16. 电缆沟道应采用加装隔离等防火措施。易燃物品或有可燃物品的电缆沟道中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三、 安全工( 器) 具及安全防护用品1. 电气安全工( 器) 具和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 1.1 绝缘安全工( 器) 具, 如: 绝缘杆、 高压电验电器、 高低压绝缘手套、 高低压绝缘靴

6、( 鞋) 、 绝缘胶垫等; 1.2 一般防护安全工( 器) 具, 如: 安全帽、 安全带、 安全鞋等; 1.3 特殊防护安全工( 器) 具, 如: 高坠防护装置、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有害气体测试仪、 氧量测试仪等; 1.4 其它防护安全工( 器) 具, 如: 防护眼镜、 帆布手套、 过滤式防毒面具等; 1.5 安全围栏( 网) 和标示牌, 如: 安全遮栏、 安全警告牌、 设备标示牌等; 1.6 其它工具和器具, 如: 常见携带型仪表、 急救医药箱、 应急照明器具等。2. 安全工( 器) 具的使用与试验安全要求如下: 2.1 厂内应定期对电力安全工( 器) 具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2.2 安

7、全工( 器) 具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使用后应妥善保管; 2.3 绝缘安全工( 器) 具应进行定期试验和检测, 试验和检测合格后使用; 2.4 绝缘安全工( 器) 具使用前应擦拭干净, 使用时应戴绝缘手套; 2.5 绝缘、 一般防护和特殊防护电力安全工( 器) 具应经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型式试验, 进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性试验; 2.6 电力安全工( 器) 具经试验合格后, 应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上( 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 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 注明试验人、 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 2.7 安全工( 器) 具应统一分类编号, 定置存放并登记在专用记录薄(册)内, 做到帐物相符,

8、 一一对应并及时地记录安全工器具的检查、 试验情况。四、 运行管理1. 一般要求1.1 北苑污水处理厂作为电力用户, 供用电双方应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 如需变更供用电合同或协议内容时, 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 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 按产权归属确定。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供用电合同为依据,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企业, 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分界点负荷侧受电设施属电力用户, 由北苑污水处理厂负责运行维护管理。1.3 污水厂应建立电气设备运行、 检修和试验制度, 编制电气设备安全检查和维修工作计划, 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1.4 污水厂应建立电气工作人员的安全、 技术培训和考核

9、制度。有新设备投入运行时, 应在设备投入运行前, 对电气工作人员进行培训。1.5 对运行中且存在安全运行隐患的电力设备应及时更换, 对运行中且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改造计划予以更换。1.6 需变更用电时, 应到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变更用电包括下列情况: 1.6.1 减少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 1.6.2 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的用电; 1.6.3 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 1.6.4 迁移受电装置用电地址; 1.6.5 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 1.6.6 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 1.6.7 改变用户的名称; 1.6.8 一户分列为两户及以上的用户; 1.6.9 两户及

10、以上用户合并为一户; 1.6.10 合同到期终止用电; 1.6.11 改变供电电压等级; 1.6.12 改变用电类别。2. 建立下述运行管理规章制度2.1 工作票、 操作票管理制度; 2.2 远程监视值班制度; 2.3 交接班制度; 2.4 门禁制度; 2.5 巡视检查制度; 2.6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2.7 运行维护工作制度; 2.8 运行分析制度; 2.9 设备预防性试验制度; 2.10 培训管理制度; 2.11 场地环境管理制度; 2.12 其它相关制度。3. 电气工作人员配置3.1 北苑污水处理厂外电源为10kV电压等级、 变压器容量为1600kVA,按照规定, 配置了相应的电力集控

11、站, 并安排全天24 小时运行人员巡查, 每班巡查人员不少于2 人, 应明确其中1人为班长; 3.2 根据用电负荷的级别、 用电设备规模、 分布、 维护工作量, 建立电气维护制度, 配备相应4名维修人员。3.3 电气工作人员要求应熟悉与其工种、 岗位有关的电气设备的性能及操作方法, 并取得相关资质。4. 电气设备管理要求4.1 电气设备标识应清晰完整, 并与模拟图板、 自动化监控系统、 运行资料等保持一致。4.2 维护负责人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合理配备备品备件和工器具。4.3 维护负责人应按照GB 26859、 GB 26860 要求, 根据季节、 环境特点及设备运行情况等安排设备的清扫检查和维

12、护。4.4 运行人员应根据巡视检查制度的要求, 开展巡视检查工作, 加强运行情况分析。发现设备缺陷时, 应及时记录并汇报。4.5 维护负责人对于危急缺陷应立即处理; 对于严重缺陷应及时消除或采取措施, 防止造成事故; 对于一般缺陷应要求加强运行监视, 制定计划限期进行处理, 并应定期检查设备缺陷处理情况, 做好设备消缺记录, 并将相关情况报告供电企业的用电管理部门。4.6 维护负责人对于符合以下情况的设备, 应做好更换计划, 按照公司相关的管理流程进行更换: 1.2.3.4.4.14.24.34.44.54.64.6.1 当设备运行年限超过生产厂家承诺的使用年限时; 4.6.2 当设备运行年限

13、未超过生产厂家承诺的使用年限, 但发生过严重损害性故障或存在严重( 重大) 缺陷, 经技术鉴定不能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 4.6.3 当设备存在设计或安装缺陷, 构成安全隐患时; 4.6.4 设备关键零部件在市场中已无备品备件或等效替代品时。5. 技术资料管理1.2.3.4.5.5.1 维修负责人根据具体设备情况、 运行需要, 配备有关标准和规程以及图纸、 图表、 记录等技术管理资料。5.2 变电站和配电室的每台(组)设备均应建立设备档案, 并有专人负责管理。6. 运行方式6.1 多电源变电站和配电室应加装闭锁装置, 不应并路倒闸; 如确需并路倒闸操作的, 应告知电力调度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再行

14、实施。6.2 低压母联宜采用规范化的装置, 实现人员手动投切, 正常状态下, 应置于手动投切位置。6.3 运维人员在处理事故或进行倒闸操作过程中不应进行交接班, 待事故处理完毕或倒闸操作结束后, 再行交接班。7. 事故处理7.1 运维人员应正确开展事故处理工作。运行中电气设备发生异常情况或事故时, 运维人员应按事故处理程序迅速查找原因, 正确判断并及时处理。应避免盲目操作, 以防事故范围扩大。7.2 在发生电气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时,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报政府有关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7.3 发生下列事故或异常, 且影响或可能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时, 运维人

15、员应及时告知主管领导, 按照公司的应急处理流程, 通知供电企业, 并配合供电企业开展电力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A. 设备发生异常故障; B. 电气火灾; C. 停电期间向电力系统倒送电; D. 其它需要告知供电企业的事件。7.4 如电力系统出现异常或发生事故时, 应及时向电力调度部门询问相关信息并做详细记录。厂内设备发生异常或事故, 可能会影响到上级供电设施正常安全稳定运行时, 应立即告知电力调度部门, 当发生威胁人身安全的事故时, 可先行处理, 然后立即告知电力调度部门和有关单位。8. 试验和校验由维护负责人安排电气设备试验和校验管理工作, 指定专人对试验和校验记录统一存档。8.1 电气设备试

16、验8.1.1 对于新建、 改造、 大修后的电气设备, 应在投入运行前进行交接试验。8.1.2 对于运行的电气设备, 应按照要求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 不应超周期运行。8.1.3 试验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8.2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校验8.2.1 一般要求: A.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试、 校验应按DL/T 995 的规定执行; B. 新安装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进行调试, 合格后能够投入运行; C. 运行中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定期做好校验工作, 保证装置的安全稳定运行; D.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试、 校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8.2.2 校验周期要求

17、如下: A. 10kV及以上所有微机型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在安装投运后第一年进行一次全部校验, 以后每3年进行一次部分校验, 每6年全部校验一次。当设备运行超过9 年后, 则每1年进行一次部分校验, 或根据供电部门要求做校验; B. 10kV 及以上所有整流、 集成电路型、 电磁型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在安装投运后第一年进行一次全部校验, 以后每1年进行一次部分校验, 每6年全部校验一次。9. 计划停电9.1 供电企业计划停电, 引起厂内停电或运行方式改变时应及时根据停电计划作出设备运行调整。9.2 属电力调度范围内的电气设备需要检修维护时, 应与电力调度部门联系, 安排检修停电

18、计划, 工作前双方确认。9.3 10kV及以上设备检修维护工作涉及到外网时, 应向电力调度部门提出停电申请。9.4 已按计划安排好的停电工作, 在工作当日应按调度规程有关规定执行。10. 应急管理10.1 应建立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包含事故处理一般原则、 正常运行方式、 重要负荷分布及拉闸序列表、 事故处理流程、 组织保障与技术支持、 预案演练及滚动修编管理等内容, 并与本单位其它专业及供电企业等外部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相配合。10.2 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并参加政府相关部门和供电企业组织的联合演练。对于演练中发现的问题, 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10.3 发生电力突发事件时, 厂内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严格按照事故处理流程开展事故处理工作。对于需要供用电双方联合处理的事故, 供用电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联合处理工作。10.4 厂内应按照供电企业编制的年度有序用电方案运行。当发生电力突发事件需要启动有序用电方案时,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批复的有序用电方案, 按照供电企业的通知执行。10.5 发生电力突发事件时, 应启动应急响应, 同时上报相关供电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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