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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9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pdf

1、1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2020 年第 99 号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取消进境栽培介质办理检疫审批时提供有害生物检疫报告和首次进口栽培介质开展风险评估送样检验的监管要求。二、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2三、取消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提供水质监测报告和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工作人员提供健康证明的监管要求。四、取消出境粮食申报提供自检合格证明的监管要求,改为提供质量合格声明。五

2、、取消出境水果果园及包装厂注册登记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的监管要求。六、取消对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的监管要求。七、取消企业报关时提交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货清单以及出厂合格证明的监管要求。八、取消出口生产企业对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用原辅料进行自检的监管要求。九、取消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进口口岸海关提交进口水产品的原产地证书的监管要求。取消对出口水产品养殖场投喂的饲料来自经海关备案的饲料加工厂的监管要求。十、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声明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免于提交批件凭证。对于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取消提供具3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的监管要求,要求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取消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监管要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2020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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