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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文档.doc

1、森林防火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以下简称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关于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预防和扑救。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城市规划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施“预防为主,主动消亡”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施行政首长负责制、指挥部组员分工负责制、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家长监护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火设施、预防森林火灾、汇报森林火情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

2、参加有组织扑救森林火灾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置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检验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局,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该设置对应森林防火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森林防火工作。市、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宣传落实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监督本方法和关于法规实施; 制订落实森林防火制度和方法; 组织护林人员巡山护林,控制和管理林区野外火源; 负责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和维修; 汇报森林火情并组织扑救; 帮助市森林公安分局和关于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七条 全市组建1支森林消

3、防专业队伍和25支森林扑火应急队伍,共720人。各关于单位应该按要求配齐配足扑火人员和设备,开展防火业务培训,做到“拉得出,上得快,打得胜”。 第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经费列入市、乡(镇)两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条 有林和林区基层单位应该配置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森林防火职责是: 宣传落实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政策、法规,发动群众保护森林; 巡护森林,对进入林区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和检验; 管理好野外用火,监督防火安全方法落实; 观察了望火情,及时汇报和组织扑救,参加调查森林火灾损失,帮助查处火灾案件。 第十条 林场、山林承包经营者和有自留山个人,应与毗邻单位和个人制订森林防火联防制度,共同做好

4、联防区内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 乡(镇)长负责本行政区森林防火工作,各乡(镇) 要安排一名领导主抓森林防火工作,班子组员划片负责,与各村委会、山权单位分别订立防火责任状,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并定时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 各乡(镇)要做好预防森林火灾宣传工作,编印森林防火宣传单发放到户,在林区主要地段设置永久性森林防火宣传口号,在村口、路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将森林防火纳入村规民约,利用各种路径和形式宣传防火灭火知识,加强群众农事用火管理。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是一项整年性工作,必须常抓不懈。每年10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当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 日为全市森林防

5、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必须加强巡防人员对林区用火情况巡查,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必须严格恪守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要求。 第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市、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责任人带班。市气象主管机构应该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尤其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并及时经过新闻媒体给予公布。 第十五条 各乡(镇)及各林权单位应该在全部公路沿线和人口聚集村庄等易发生火灾林地周围开辟防火道或者营造防火林带,在林地边缘以外开设10米宽以上防火隔离带。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森林火灾,应该快速向当地人民政府

6、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第十七条 发生森林火警乡(镇),要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挂点领导汇报并及时组织力量扑灭;发生森林火灾乡 (镇),应快速组织足够力量扑救,同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和挂点领导应该及时赶赴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发生森林火灾汇报后必须立刻向指挥长汇报。指挥部依照火情发出扑火命令,做好火灾扑救组织调度工作,同时按照关于要求向上级汇报。 在行政区域交界地域发生森林火灾,关于乡(镇)和单位应该立刻通报火情,相互配 合,共同组织扑救。 第十八条 现场指挥依照火情确定扑救方案,做好火灾扑救组织调度工作。 各乡(镇

7、)必须最少由一名主要领导带队,市直单位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由行政一把手带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特殊情况经同意,可由副职带队前往扑火。 扑火队伍带好扑火工具集结到指定地点后,必须立刻向现场指挥汇报,服从指挥,不得各行其事。 第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救过程当中,各扑火队伍要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络,及时汇报带队领导、人数、出发时间、抵达时间、火灾扑救工作进展等情况,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该如实统计在案。 第二十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按照国家关于要求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一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该及时组织森林公安等部门和组织,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进行调

8、查处理;组织林业调查设计队对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记入档案并按要求上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以下事迹之一,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方法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3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 发生森林火灾后及时采取有力方法,主动扑救;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 发觉森林火灾及时汇报并尽力扑救,防止造成重大损失; 发觉纵火行为,及时阻止或者检举汇报; 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 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创造创造; 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以上

9、,工作有成绩。 第二十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有以下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处10元至50元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能够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 违反要求私自进入林区; 违反要求在林区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 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还未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求应该处以拘留,由市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责任人经

10、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对森林火灾隐患不加消除,以及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罚。 一年内因森林防火工作被全市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乡 (镇),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渎职行为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市直机关单位接到扑火命令后不及时认真组织森林扑火工作被全市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渎职行为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思想麻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处置指挥不妥,造成森林火灾,按照中共乐平市委乐发20xx33号文件中关于要求对其进行处理。 火

11、灾发生后,组织得力,扑救及时、有效,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发生火情后要在要求时间内及时准确上报,决不允许出现瞒报、迟报现象,凡瞒报、迟报,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关于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因为责任乡(镇)预防不力而引发森林火警、火灾,或者发生森林火灾后责任乡(镇)扑救不力,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以下标准对责任乡(镇)收缴森林防火确保金: 每发生一起森林火警(15亩以下),收缴1000元; 每发生一起森林火灾,除收缴1000元基数外,过火面积在15100亩,另按每亩10元标准给予收缴;过火面积在101 亩以上,另按每亩20元标准给予收缴。 第二十八条 在市财政设置森林防火指挥部防火经费预算外专户,各乡(镇)、街道首次交纳10000元森林防火确保金列入市专户。发生森林火警、火灾,按本方法第二十七条要求标准给予扣缴,扣缴后造成亏空,由责任乡(镇)、街道在扣缴后两个月内给予补足。不交纳或者不补足,由市财政代扣代缴。 森林防火确保金列为森林防火基金,专款专用,接收市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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