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2022 年第 53 号为支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以下简称种苗)引进,在有效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口岸验放速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进口企业,允许其进境种苗实施附条件提离的便利化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一、本公告中的附条件提离,是指经口岸现场检查未见异常且已取样送检的进境种苗,可根据企业申请,在实验室检疫鉴定结果出具前,允许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存放于符合防疫 2 要求的场所。实验室检疫鉴定结果出具后,企业凭海关放行通知办理通关手续。二、具备以下条件的进口企业,
2、可以向口岸海关提出附条件提离申请:(一)海关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的;(二)自有或有委托的存放场所,须经海关考核确认符合有关防疫规定,包括具备相对独立的存放空间、完善的出入库管理制度、防止有害生物逃逸、环境干净整洁等条件。三、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报关时,勾选“两段准入”项下“附条件提离”申请,随附海关考核报告。口岸检查未见异常,完成取样送检后即可提离至存放场所。四、进口企业应遵守海关监管相关规定,未经海关允许,不得将相关货物调离存放场所,不得销售、使用。五、运输和存放期间,一旦发现擅自调离、销售、使用的,海关将立即取消对该企业实施上述便利化措施,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责任。六、本公告适用于存放场所与进境口岸在同一直属关区内,如存放场所与进境口岸在不同直属关区,进口企业可提出申请,由相关直属海关根据风险评估,制定协同监管方案报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七、进境种苗依法应当办理其他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3 本公告自 2022 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