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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的公告.pdf

1、 1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2021 年第 3 号为加强保税物流中心(以下简称物流中心)管理,准确反映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实际流向流量,促进物流中心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现就物流中心统计办法公告如下:一、物流中心与境外间的进出货物(一)除另有规定外,境外运入物流中心的货物和物流中心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二)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货物的统计原始资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 2 货物报关单。其中,监管方式为“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代码“6033”)、“网购保税

2、”(代码“1210”)以及“网购保税A”(代码“1239”);消费使用单位或者生产销售单位为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其 10 位数海关注册编码第 5 位为“W”。(三)海关按照消费使用单位或者生产销售单位前 5 位对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进行分组统计,相关数据在海关统计月刊中公布。二、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一)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内(中心外,下同)运入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从物流中心运往境内的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实施海关单项统计。(二)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非保税间流转货物,其统计原始资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中,运输方式为“物流中心”(代码“W”);进出境关别应当填报物流中心所在海关名称及代码。(三)海关按照进出境关别对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非保税间流转货物进行分组统计,相关数据不公布。(四)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保税间流转货物的统计原始资料为保税核注清单,统计办法另行制定。三、其他事项(一)本办法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原按照收发货人前 5 位分组统计的办法同步停止。(二)2018 年至 2020 年的物流中心进出口数据将按照本办 3 法另行编制,并于2021年3月底前在海关门户网站统计栏目公布。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1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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