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食药监食流函201829 号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市场销售干海参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有关媒体对我市市场销售的干海参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报道。为保证我市市场销售的干海参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现就加强我市市场销售干海参监督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干海参属于食品管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GB31602-2015)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销售干海参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一)法定资质。有固定门店的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无固定门店的食品摊贩应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二)索证索票。经营者
2、采购干海参时,应当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小作坊登记证)、干海参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购货凭证,并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三)过程控制。干海参经营者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2-标准,对干海参进行符合性验证和感官抽查。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干海参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干海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从事干海参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如实记录批发干海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干海参的贮存场所和贮
3、存条件应符合要求。(四)包装标识。预包装干海参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标明的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散装干海参应当在其容器、外包装上标明供货商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二、加强监督抽检 各单位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来源不明、价格偏低、感官可疑等干海参的监督抽检,尤其要加强对媒体报道的干海参经营者销售干海参的监督抽检。抽样应符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抽样检测结果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三、问题处理 对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依法予以调查处理,并将违法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督检查频次。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应按规定及时移送,绝不能以罚代刑。四、加强信息沟通 -3-各单位要及时关注媒体报道,发现舆情应依法快速开展调查核实、依法查处等工作,并及时报告、反馈有关情况;应坚持正面回应、妥善处理的原则应对媒体。对社会和市民关切的问题要安排专人解答、沟通、反馈,切不可敷衍了事。在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报告的,应及时上报市局;需要通报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通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