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精13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 年月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建立开放型有秩序的建设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经过竞争,择优选用施工单位,以鼓励先进,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合理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条 招投标是法
2、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干扰招投标活动,损害招投标双方的利益。 在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我区施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后恢复建设的项目)及根据国家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除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领导。为了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建设厅和各盟市基建主管部门分别设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颁发的招投标条例、规定,制订本地区招投标工作
3、实施细则; (二)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批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 (三)审定标底; (四)协调、栽决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审批建设工程的评标结果。 第六条 招投标工人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负责管理监督国家部、委指定和委托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属于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扩初设计的地方项目;其它建设项目由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 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保密工程、边远地区工程、工期要求紧迫,又不十分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按上述分级管理办法分别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同建设单位协商审查,确定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实施招标工作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4、: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任务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人员;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提出标底的能力(标底亦可委托其它单位代编); (四)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能力;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按照投标分级管理范围填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并附具备招标条件的简要说明,待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承包公司或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定招标单位。 第八条 招标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批,有施工图或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二)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资金、主要材料、设备的来源和指标均
5、已落实;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取得工程所在地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许可证; (四)完成了道路、水、电及施工场地平整等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五)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已经审批同意。 第九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或邀请函,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于不能形成竞争局面的工程项目,可按分级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推荐投标单位,然后招标、投标单位双方协商确定有关事宜。参加议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两家。 第十条 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一次招标、单项工程招
6、标、专业工程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二)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并将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的标底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一定押金,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负责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六)主持开标,审查投标标书; (七)组织评标并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中标单位;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地址、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工期及质量标准、现
7、场情况和对投标单位的资格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资料及说明; (三)建筑面积和主要实物工程量清单及参考数据; (四)物资供应方式、材料设备价格及调价办法; (五)标价汇总表及工程款结算方式和主要合同条款; (六)工程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要求; (七)中标评定条件; (八)设标须知,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地址及日期。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如确需修改或补充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否则招标单位要负责赔偿该项条款修改后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不得私自开拆投标函。
8、第三章 标底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必须组织编制标底(无力量的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编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开标日期之前,按分级管理办法填报招标工程标底审查表,交自治区或盟市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的原则: (一)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或投资包干的限额之内,如有突破应先经原批准单位批准修正概算; (二)标底的内容、项目划分、单价应与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的要求一致; (三)标底价格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 (四)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因素,需中标单位承担风险时,应在标底和报价中考虑适当的切实可行的风险系数,一次包死,不留活
9、口; (五)一个招标项目只确定一个标底,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企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区内及办理了外进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审批表手续的区外施工企业,均可按营业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基本内容为: (一)综合说明:包括承担工程的名称、范围、报价总金额、工程质量标准及开竣工日期; (二)各项费用计算说明; (三)单位工程造价表; (四)施工组织设计及保证质量与安全的主要措施,工地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及机具配备; (五)投标企业全称及法人代表签章,然后密封发出。 第十八条 投标书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能够正式函件调整报价
10、或附加说明,原标书中相应部分应以投标有效期间内最后的函件的报价或说明为准。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在按招标要求投标以外,能够提交附加“建议方案”,包括修改设计、合同条款、承包范围等,并做出相应的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会由招标单位主持。并邀请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各投标企业及有关单位参加。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宣读评标原则和标底,当众启封宣读各投标书。 第二十三条 标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和法人代表的签章; (三)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或未按招标文件
11、要求编制; (四)标书报价不明确或在无“建议方案”情况下一个标有两个以上报价,又未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 (五)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 (六)标书寄达日期已经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 第二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主持,并与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上级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和标底编审单位等组成评标小组进行。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定评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明确的评定条件,对报价、工期、施工方案、保证质量措施、投标企业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要本着公正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就近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二)评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后一周内完成并确定中标单位,大、中型项目一般应为十五天左右。 第二十六条 民
12、用工程的中标价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之间,工业交通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之间。 投标报价都超出浮动上下限时,如属于标底计算错误应按实予以调整,如标底无误招标单位能够拒绝所有的投标,另行招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在确定评标结果后,填写招标工程中标审批表,按分级管理范围报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批准后即可通知中标单位。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及资料,退回押金,并按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付给标书编制补偿费,其标准为: (一)标价在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为元至元; (二)标价在万元(含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为元至元; (三)标价在万元(含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为元至元。 第二十八条 招标
13、工程决标后在半个月以内应按分级管理办法向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交纳管理费,其标准为: (一)中标价在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分别以中标价的万分之四及万分之二交纳; (二)中标价在万元(含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分别以中标价的万分之五及万分之三交纳; (三)中标价在万元(含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分别以中标价的万分之六及万分之四交纳。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签订及执行 第二十九条 签订承包合同应以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双方签署的补充文件为依据。 承包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
14、十条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十五天内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若其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责任方应付中标价格的损失赔偿费给对方。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工期应以国家颁发的工期定额为基础,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给中标单位提前竣工奖。 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应从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算起,中标单位由于自身原因而拖延工期时,应按合同中提前竣工奖数额交纳赔偿费。若由于招标单位原因而拖延工期时将提前竣工奖如数付给中标单位。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施工单位及直接责任者,应给予警告、罚款以及取消招投标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交司法部门依
15、法处理: (一)私自或越级承发包工程的; (二)不执行本办法,不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自行组织招投标的; (三)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 (四)泄漏标底的; (五)在招投标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贿受贿,吃回扣的。 第三十三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承发包单位有违反上条第(一)、(二)、(三)项的,可根据情节情况,罚款三千至八千元,同时,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及拨付或借贷工程款;受处罚两次以上者加重处罚。 罚款由招投标办公室出据,按国家有关规定交当地财政。 违反第(四)、(五)项的,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者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处罚有争议的,可向上一级基建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的结果依然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中外合作建设项目、外国投资和世界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如需邀请外国工程公司参与投标承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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