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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ocx

1、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法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由不法侵害人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制度。按照侵权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受害人造成损害,侵权人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即在婚内侵权的情况下,是否应当由夫妻一方侵权人向另一方受害人承担责任,笔者试作粗浅探析,以期对婚内侵权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   对于发生在婚姻关系中的侵权行为,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2、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在《婚姻法解释》第29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仅仅针对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请求,并以离婚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该制度对婚姻关系中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整存在着以下明显的不足:   第一,对请求事由的范围规定过窄。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有四种情

3、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样就忽略了一些新型的性质严重的侵权行为,如侵犯夫妻的同居权、生育权、财产权等。   第二,将离婚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不利于被侵权人权益的保护。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有符合《婚姻法》第46条之违法情形而无过错方并不要求离婚的案件时有发生。大多数受害人考虑到子女的抚养等问题,不愿解除现存的婚姻关系,但又有维护自己被侵害的权利的要求,而现行法律的规定,无过错方只有以离婚作为代价才能获得赔偿,这样使许多受害人不得不违心放弃赔偿请求,这显然不利于被害人利益的保护。   第三,以离婚为前提的损害赔偿制度与诉讼时效的规定相矛盾。按照我国

4、《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损害赔偿请求的前提是离婚,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很可能当时并没有引起离婚,如果在离婚时提起赔偿,就会因过时效而败诉。可见,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够,其结果必然是:一是鼓励人们离婚;二是如果不及时离婚,婚内侵权就得不到有效保护,这种立法价值是值得怀疑的。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实际上剥夺了夫妻婚内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即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后,如果想向对方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就必须要同时和对方离婚。如果家庭暴力受害人因为各种原因并不一定想要离婚,但却渴望通

5、过让施暴者向自己赔偿的方式起到既在经济上补偿自己身体、精神受损的结果以及误工费用等,同是又能达到对施暴者进行经济上惩罚的目的,在现有法律的规定下是不能得到满足的。因此,为了弥补上述规定的不足,我国法律就有必要引入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不法侵害了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并且造成了另一方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就应当给予受害者向不法侵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我国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婚内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就应当有损害赔偿责任的存在,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确立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第一,我国法律由夫妻一体主

6、义向夫妻别体主义的转变是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在我国古代,夫妻之间采取的是一体主义,即男女双方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妻子没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当然不存在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妇女在社会中的独立性愈发凸现出来,夫妻一体主义逐渐为夫妻别体主义所取代。我国现行婚姻法采取的就是夫妻别体主义,即男女结婚后各自仍然有独立的人格,各自有财产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并且夫妻地位平等。这样,夫妻双方享有充分平等的人身自由权,任何一方都不应因配偶身份而丧失向侵犯自己人身权的行为主体索赔的权利,这就为夫妻间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二,

7、我国婚姻法现行的夫妻混合财产制度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奠定了经济基础。如前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以法定共同财产制为原则,以法定个人财产制为例外,但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的混合财产制度。虽然目前在现实生活中夫妻间很少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形式,但随着家庭经济的发达,家庭成员在经济上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家庭成员对于个人财产和个人权益的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家庭会越来越多。而且即使在采用共同财产制的家庭,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也会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这使得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为实施侵权行为而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成为可能。   第三,确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受害者尤其是

8、妇女人身权益的需要。在我国,殴打、残害、虐待妇女、重婚、包二奶、限制剥夺妇女的人身自由等婚内侵权行为较普遍地存在着。如果妇女要想获得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时才能实现,这样的规定过于苛刻和残忍。这样导致的后果必然是,侵权行为不能及时受到法律的制裁,侵害人无需付出相应的成本就可以获得一种不法的满足,就会鼓励侵害人更加藐视受害者的权利,使侵权行为一直持续下去。据侵权法的原理,只要有侵权的发生,就应当有赔偿的存在。同样是人身伤害,陌生人之间存在侵权赔偿,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却存在身份上的豁免,这实在有违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   三、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方式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应当根据

9、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救济途径,具体包括:   第一,如果夫妻间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即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依法约定财产的归属,那么可以从所约定的属于侵权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中,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赔偿数额,使之成为受害人的个人财产。   第二,如果夫妻未对财产的归属做出规定,但侵权人基于婚姻法的规定,拥有法定的个人财产,则应当由侵权的配偶从这笔属于其个人的财产中支付相应的赔偿数额,并转为受害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即侵权人财产份额减少,受害人财产份额增加。   第三,如果夫妻双方既未约定财产的归属,又没有法定的个人财产,只存在夫妻法定的共同共有的财产,或者侵权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三种方法:一是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解除婚姻关系情况下,将侵权人的赔偿数额转化为其对受害人所负的债务,当该债务在侵权人拥有个人独立财产时,再由受害人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二是如果婚内双方当事人解除了婚姻关系,应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属于侵权人所有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不足的转化为普通的债务。三是对于共同财产中易于分割的金钱、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等财产的,可直接划拨为受害人的个人财产。对于一些不宜分割,并且在婚姻生活中一般是必须共同使用的财产,则可明确双方在共同财产中所占份额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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