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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贸区内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的定罪与量刑.docx

1、浅谈自贸区内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的定罪与量刑论文摘要 上海自贸区的成立、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都对单位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有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于2014年9月10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突破性的将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罪标準由偷逃应缴税款五万元改为十万元,以调节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与自然人走私行为定罪上的不平衡,本文主要就以司法解释出现的背景为蓝本研究该条司法解释的必要性,并对相应量刑上的修整予以补充。论文关键词 单位犯罪 走私行为 主体 自贸区一、解释出台的相关背景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贸区正

2、式挂牌成立,为了进一步激发区内企业的积极性,国家工商局发布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放宽了公司设立的资本条件,同时也减轻了股东的出资义务,要求股东只要认缴出资不需实际缴纳就可以设立公司。 随后公司法也明文规定了注册资本认缴制,从法律上废除了注册资本实缴制度,全国范围内的开始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自此实现了由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向认缴制的转变,减少了单位设立的成本,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一时间区内公司的数量有了喷涌性的发展,单位主体的增多无意增加了单位犯罪突发的风险,特别是在自贸区内不可避免的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尽管自贸

3、区的现实情况已经改变,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做出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就定罪而言: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罪数额是偷逃应缴税款25万元人民币,自然人的入罪数额则为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就量刑而言: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自然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数倍罚金,单位处罚金,其主管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且情节严重的,自然人处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单位主管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总结而言,单位走私行为的入罪数额高出自然人五倍,但是最高刑罚相对于自然人的无期徒刑只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给了行为人利用单位形式实施走

4、私行为的机会。二、解释出台的必要性区内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间的差距随着单位设立成本的降低而更加巨大,会在无形中诱导犯罪人利用单位形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减轻刑罚。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十万元以上的,即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解释强调:首先仍要区分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刑标準,其次将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罪

5、标準从偷逃应缴税款5万调整到10万,稍微缩小单位走私行为与自然人走私行为的入罪数额差距。準确区分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和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是处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首要难题,为此最高法、最高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确立了实践单位犯罪的认定标準。能够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单位需: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即决策是由单位集体成员或是特定的决策机构根据特定的程序做出的,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实践中的“以单位名义”就是指案件中出现了单位主体并有证明单位身份的文书或公章等,而“为单位

6、牟利”即是犯罪所得多流向单位名义的银行户头或被单位所有成员瓜分。这样单位犯罪就有了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但是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所谓的以单位名义和为单位牟利很难确认,单位主体的特性很模糊,该条规定也难就难以适用。首先,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不再限制股东出资的最低额度和期限,这虽然减轻了股东的出资责任,但也会成为许多股东恶意不出资或是虚假出资的依仗。注册资本是单位成立初期的全部财产,是单位实有资金的基础,实有资金又是单位正常经营的保证,没有了实缴的注册资本,单位很难正常合法的运行。面对这样不具有正常经营活动意愿的出资人,就不应当追究单位责任而使个人免责。其次,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单位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很

7、难保证。单位资本充足与否直接关系到单位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包括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当然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件中,单位更多的是承担罚金形式的刑事责任能力,罚金源于单位自有财产,也就是单位注册资本,因此对不具有充足资金的单位适用罚金刑毫无意义,很难起到打击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效果。最后,单位本身是虚拟的,没有自己的意志和行为,只能用单位成员的意志代表单位意志,由成员行为代表单位行为,单位与成员之间具有不可分割性。以一人独资公司为例,此时单位为一人所有,个人意志就是单位意志,个人行为就是单位行为,为个人牟利就是为单位牟利,单位财产与个人财产高度混同,单位人格不再独

8、立,单位已经成为个人掌控的工具,区分自然人行为和单位行为几乎不可能。实践中遇到类似无法区分的情况,工作人员会因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存在而按照单位犯罪处理,就会出现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却适用单位的入罪标準和量刑区间,只需承担较短刑期和有限罚金甚至只是行政处罚。这无疑违背了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不利于打击单位犯罪。因此,严格按照最新司法解释的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10万的标準,才能在公司成立门槛降低,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成本减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打击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量刑问题的继续解决实践中,明确的定罪是为量刑服务的,最新司法解释解决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9、罪的认定问题,但是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差距仍很明显。从法条中即可看出单位直接责任人的法定刑轻于自然人法定刑,虽然两者的最低刑期一致,但从最高刑期无期徒刑和十年有期徒刑的比较来看,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要轻得多,仅这一点就会催使行为人利用单位形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立法的原因在于:首先单位走私的规模大,资金雄厚,具有经营性,其走私的数额应当高于自然人;其次实践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的所得一般都流向单位账户,个人并不能从中直接获利,出于公平的考虑也应当有单位主体承担主要责任,单位中的个人则只需承担次要责任最后单位行为一般都是团体行为,虽不是共同犯罪,但也具

10、有共同犯罪的特性,即多人决定、多人行动、多人分担后果责任,因此单位中的成员不负有全部的责任,也就应当减轻处罚。 所以,在单位犯罪中, 追究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时, 一般要轻于自然人犯同种罪的情况。 但事实上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由于团伙性、隐蔽性、流动性会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而根据刑法罪行责相适应的原则,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单位走私行为的刑罚应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符,至少不应比自然人走私行为的刑罚更请。因此,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出发,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与对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采取同等原则。在确定是单位犯罪的情形下,为

11、了达到打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效果,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可参照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时的刑罚,即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另外,基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经济类犯罪,严格罚金刑的适用可以更好的震慑犯罪分子。而当下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罚金处罚采用无限额罚金,罚金的多少全由审判人员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而自由裁量,缺少相应的参考依据,主观性很强,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必会导致处罚不平衡。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实践中

12、发生的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都是涉案金额较大的,对于实施走私行为的单位而言,相比即将获得的巨额利润,罚金的数额就不值一提,仅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不可避免的成本之一罢了,根本起不到防止再犯的效果。明确规定罚金刑的具体数额标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为了实现公平公正,在适用幅度上,罚金刑可直接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数额为基準, 实行高倍数罚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甚至可以全部资产为限进行处罚,彻底消灭再次犯罪的可能。自贸区的设立对激发经济的活力起到很大作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也使得公司焕发新机,但也要看到相应措施带来的法律风险,为了更好的规制企业的经营行为,严格执行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量刑处罚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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