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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实务刘广斌.pptx

1、 目目 录录一、一、上市公司重组的原因上市公司重组的原因二、二、上市公司重组方式上市公司重组方式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四、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要点解析要点解析五、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流程及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流程及信息披露六六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一、上市公司重组的原因一、上市公司重组的原因(一)亏损上市公司 当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股东权益为负值时,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ST);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

2、实行退市风险警示(*ST));连续三年亏损,就会暂定上市。2(二)非亏损上市公司 重组可以壮大自身实力,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率。3二、上市公司常采用的重组方式 (一)亏损上市公司常采用的策略 1、上市公司内部:加强管理或技术革新,提高自身盈利能力,实现自身欲火重生。2、上市公司外部(1)寻求大股东支持,剥离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2)寻求被他人重组。图示如下:收购前 社会公众股 A股东 B公司 资产 A上市公司 B1公司 B2公司 资产4 收购后 重组后 社会公众股 B公司 A上市公司 资产 B1公司 B2公司 资产 5 社会公众股 A股东 B公司 资产 资产 A上市公司 B

3、1公司 B2公司(二)非亏损上市公司常采用的重组方式“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方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 6三三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法(一)法 律律 1、证券法证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并购重组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2、公司法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对并购重组中的吸收合 并、分拆上市、定向增发、缩股等进行规范。3、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增破产重整制度,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法律途径。4、反垄断法反垄断法(2

4、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7 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第三十一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8(二)行政法规(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

5、08年8月3日起施行)确定申报标准。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9(三)部门规章(三)部门规章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2008年4月16日)(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与其

6、配套使用的还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告第1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公告第1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1、2、3号”等。10(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2006年7月31日)(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与其配套使用的还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7、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11(3)其它重要文件还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细则);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8月8日,商务部2006年第10号令);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第28号令)。12中国证监会于200

8、8年7月5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并自2008年8月4日起正式实施。财务顾问办法明确对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同时规定了财务顾问主办人的相关资格条件。财务顾问办法还要求,财务顾问应当关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中,相关各方是否存在利用并购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证券欺诈等事项。13四、重组管理办法要点解析(一)适用范围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计算指标。重组办法规定,交易的成交金额达到资产净额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的,才认定为重大重组。具体参见重组办法的第十、十一、十二条

9、的相关规定。1415(二)(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简析简析 与以往规则相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是全新的一个章节,该章节对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原则、条件、股份定价方式、股份锁定期等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16首先,上市公司要满足三个条件方可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并购重组:()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10、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17其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需要满足“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条件。(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18再次,所获股份转让锁定期的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

11、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19最后,要约豁免的相关规定:特定对象因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导致其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比例超过30%或者在30%以上继续增加,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在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股份申请的同时,提出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具体情况应遵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20综

12、上,通过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可以实现整体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挽救财务危机公司、增强控股权等目的。以资产认购和以现金认购的证券发行方式形成互补,进一步丰富了上市公司做优做强的手段。21(三)对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三)对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和清算价格法等。目前在我国资产评估实务中,最常使用的方法为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其中重置成本法使用更为广泛,它指是在资产继续使用的前提下,从估计的更新或重置资产的现时成本中减去应计损耗而求及

13、的一个价值指标的方法。凡涉及企业股份经营、兼并及转让和债转股等经济行为中,较多采用这种方法。22现行市价法一般较多应用于房地产评估,特别是商品房评估。收益现值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从理论上说它是最能准确反映具有收益性的经营性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但由于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够成熟,应用时限制条件较多,目前在无形资产的评估中使用比较普遍。另外,整体资产评估在条件具备时,也可采用这种方法。清算价格法是在企业清算时采用的评估方法。23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

14、性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24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流程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流程及信息披露及信息披露 1.G-88日前1到2个月 方案制定、材料制作阶段 中介机构会同上市公司制定资产重组方案、中介机构进场开始申报材料的制作2.G-88日 召开董事会 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决议3.G-87日 公告 披露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4.G-74日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决议255.G-74日 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召

15、开股东大会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决议6.G-71日内 报送申报文件 向证监会上报资产重组书全套申报文件,抄报派出机构。申报文件主要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267.G-4070日 书面反馈 得到证监会反馈问题,制作反馈意见说明上报证监会8.G-40日 公告 因重组委将于近期审核公司发行暨重组方案,G-40日起公司股票停牌279.G-35日 审核 重组委审核 有条件通过 公司开始准备资产过户相关事宜10.G-34日 公告 发行暨重组方案获重组委会议审核有条件通过 复牌2811.G-20日 反馈回复 报送对重组委审核结果中所提

16、问题的回复 要约豁免 报送要约豁免申请文件12.G日 核准 收到证监会核准文件,包括核准发行暨重组和核准要约豁免两个文件2913.G+3日内 公告 本次发行暨重组和要约豁免获证监会核准 重组报告书 财务顾问报告 法律意见书 收购报告书3014.G+15日 资产过户 资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取得验资报告15.G+16日 股权登记 向中登公司分公司报送股份发行登记申请材料 在中登公司分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将登记费用打入指 定账户3116.G+18日 股权登记 股权登记相关事宜办理完毕,拿到股份登记证明17.G+19日 书面报告、公告 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报送书面报告,并 公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

17、情况暨股权变动报告书,以及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和律师的结论性意见3218.G+20 报材料 向交易所报送本次重组整套申报材料复印件33六、九龙电力重组案例2010年7月26日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因本公司正在商讨重大事项,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切实维 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经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0 年7 月26日起停牌5 个工作日,并将于5 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342010年 8月2日 重大资产重组公告本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目前公司正在就该事项与相关各方协商,但该事项有待进一步论证,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18、规定,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 2010年8月2日起连续停牌。35公司承诺:本公司拟在本公告刊登后30 天内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将出具核查意见。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恢复交易。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司股票将于2010 年9月1日恢复交易,并且公司在股票恢复交易后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362010年9月1日 关于股票延期复牌公告本公司于2010年8月2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告,本公司股票已自当日起停牌,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于2010年8月9日、8月16日、8月

19、23日和8月30日发布了该事项的进展公告。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本次资产重组的框架方案已初步拟定。该方案涉及收购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多家环保脱硫资产,由于交易主体较多,有关谈判工作尚在进行中,预计公司将在9月20日前完成谈判等有关工作并复牌。372010年9月20日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一、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中电投集团。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2010年9月20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9.17元/股。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公司股

20、票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上述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调整。38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8,538万股(含18,538万股),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39四、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收购中电投下属企业拥有的平顶山鲁阳发电21000MW机组等9个脱硫资产项目及对上述项目中在建项目的后续投入。鉴于上述拟收购的目标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在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补充决议及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0五、中电投集团本次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为三十六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计算。六、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九龙电力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证监会核准后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中涉及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4142 谢谢各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8611123622 1380819170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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