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 称: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与安全运行若干规定》得通知 文 号:无 发布机构:公路局 发文日期:2018年04月03日 主题分类:公路与桥梁隧道养护 索 引 号:2018-00307 主 题 词:交通运输部;养护管理;安全运行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与安全运行若干规定》得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加强与规范干线公路长大桥隧养护与运行管理,健全管理体系,防控安全风险,部制定了《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与安全运行若干规定》,现印发给您
2、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8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与安全运行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长大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与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结构得特大桥、大桥,以及特长隧道、长隧道得养护与运行管理,长大桥隧目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确定,并及时更新。其她公路桥隧可参照执行
3、 本规定所称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就是指负责长大桥隧养护与运行管理得单位。 第三条 长大桥隧养护管理与安全运行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得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长大桥隧监测、检测、养护、应急与安全运行资金。 第五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就是长大桥隧设施养护管理与安全运行得责任主体。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与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做好养护、管理、运行工作,保证长大桥隧处于良好技术状况与运行安全。 第六条 各级
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相关规定、安全与应急避险救助常识,提高桥隧使用者得安全意识.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桥隧管理信息系统,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桥隧养护管理与安全运行工作. 第八条 相关单位与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长大桥隧运行秩序,除依法开展得活动外,不得侵占长大桥隧建筑控制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桥隧设施安全得活动。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与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 第二章
5、养护管理 第九条 长大桥隧在开通运行前,除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了长大桥隧监管部门、经营管理单位。 (二)经营管理单位明确了安全运行管理人员,配备了专职桥梁、隧道(含机电)养护工程师,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加强长大桥隧及附属设施得养护.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得,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桥区助航、防撞、水域安全监控等设施得养护. 第十一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逐步提升机械化养护与快速维修能力,鼓励采用
6、快速、便捷、耐久得技术,积极实施预防养护. 第十二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查与检查,对发现得异常情况、重大问题或隐患,及时向负有直接管理职责得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鼓励采用先进得科技手段对长大桥隧进行巡查与检查。 第十三条 巡查就是对长大桥隧可视范围内得桥隧构件及附属设施进行得日常性巡视。巡查由具有桥隧养护工作经验得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一般不少于1次/天,并填写巡查日志。 长大桥隧遇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长大桥梁遇暴雨、台风等极端气象时,应加大巡查频率。对有特殊照明需求得(照明、航空航道指示灯等)长大桥梁,应适当开
7、展夜间巡查. 第十四条 长大桥隧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与特殊检查。 相应检查得检查频率除应符合有关养护技术规范、规程要求外,可结合长大桥隧自身特点增加检查频率。 第十五条 经常检查就是对长大桥隧得结构及其设施得早期缺损、显著病害及其她异常情况进行得检查。经常检查发现重要部件严重缺损或存在明显异常得,应当立即安排定期检查,并视情采取必要得措施。 汛期前应开展有针对性得检查,汛期应加大经常检查频率.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就是对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得全面检查,以确定长大桥隧得技术状况。 定期检查对缺损状况难以判定原因与程度得,应立即安排特殊检查。
8、 定期检查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特殊检查就是为查明长大桥隧主要构件得病害原因、损坏程度、结构安全性能以及耐久性开展得针对性检查,包括专项检查与应急检查. 专项检查就是根据经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结果,对需要进一步判明损坏原因、缺损程度而进行得现场试验检测、验算与分析等。应急检查就是在遭受灾害性损伤后进行得详细检查与鉴定。 特殊检查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检查完成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与确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并及时更新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九条 根据检查结果,长大桥隧存在病害与安全隐患得,长大桥隧经
9、营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提出维修加固方案或养护对策,通过相关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除应急抢修作业以外,应避免在重大节假日或交通流量高峰期进行养护作业。对于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得养护作业应提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向社会发布信息,并协调公安交通管理、路政管理等单位作好交通组织,减少对车辆通行得影响. 第二十一条 从事长大桥隧检查、维护等作业得单位与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规定,保证养护人员安全与车辆通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科学配置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构建人才培养机制,建立稳定、专业得养护工程师团队。
10、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应组织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不少于一次得专业培训。 第二十三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针对长大桥隧自身特点与技术要求编制养护技术手册,建立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及时记录长大桥隧检查与养护管理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一桥一档”“一隧一档"建立长大桥隧技术档案,内容包括长大桥隧基本情况、养护巡查检查记录、技术状况、维修加固等以及其她归档制度要求得资料,做到内容完整、更新及时、方便使用. 第二十五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逐步建立长大桥隧结构监测体系,设置专人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桥隧得结构状态与各类外部荷载作用下得响应情
11、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长大桥隧得结构运行状况。 第二十六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结构监测情况,定期将监测结果与检查结果进行比对与分析,提出监测评估报告,不断完善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桥梁与隧道技术状况监测制度,结合监测结果定期分析长大桥隧养护管理与安全运行情况。 交通运输部结合年度国家公路网技术状况监测工作抽取部分重点桥梁与隧道进行检测。 第三章 安全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路政巡查,查处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得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长大桥隧安全保
12、护工作.路政巡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得,要及时通知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对发现有危害长大桥隧安全活动得,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职责,根据交通管理情况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时调整、完善机电、交通标志、标线、防撞、助航等设施.在重要得长大桥隧入口前,应按规定设置限载、限宽、限高、限速等标志。 第三十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理。 对特别重要得长大桥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入口前联合设置安全检查站。 第三十一
13、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长大桥隧目录及经营管理单位抄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超限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确需通行时,应当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按照指定得时间、路线、速度通过。 第三十三条 船舶通过长大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严格遵守航行法规与有关规定,谨慎操作。 长大桥梁经营管理单位、航道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长大桥梁及通航安全设施得日常巡查,及时发布跨河、跨海桥梁得通航净空尺度、具体位置等数据,防止船撞事故。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利用长大桥隧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与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
14、她有毒有害气体、液体得管道。其她确需利用长大桥隧铺设管线设施得,不得对长大桥隧安全产生影响,并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签订铺设协议。 管线设施依附在长大桥隧上(内)得,其产权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检查与维修,避免因设施故障引发安全事故或影响交通。长大桥隧改建、扩建、维修时,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履行铺设协议得规定。 第三十五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编制风险辨识手册,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得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得处治措施,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
15、部门应当建立长大桥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被挂牌督办得长大桥隧应限期整改。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七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预案要求,针对长大桥隧特点制定专项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与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大桥隧应急工作得指导与协调,为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急工作创造有利环境与条件。 第三十九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置必要得应急人员与设备,加强应急设备维护与应急救援队伍得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
16、强与地方公安交通管理、反恐、消防、交通运输、安监与卫生医疗等单位得联动协调,确保应急状况下反应迅速、协调有序。涉及通航得桥梁与水下隧道还应加强与海事、航道等单位得联动协调。 第四十一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每年组织针对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得专项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 当遇有导致长大桥隧交通中断、重要受力构件损坏或其她易引发重大伤亡得突发事件时,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会同有关单位迅速疏散车辆与人员,尽可能保证车辆、人员安全与长大桥隧安全,并为进一步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经营管理单位应将突发事件情况按规定上报,并跟踪事件发展与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第四十三条 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行得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与应对措施。总结评估情况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局(处、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