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简版)_有限公司章程_ 年 _ 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为了建立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利。第四条 申请人对办理公司登记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2、承担责任。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经营期限和类型第五条 公司名称_第六条 公司住所:_第七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_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元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50元第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股东名称、住址和身份证号第十二条 股东名称: 住址: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和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
3、出资以及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50万元中:货币50万元;实物0万元。1、货币出资5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实物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0%以上出资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2、出资时间(验资报告出具的时间):2010年8月18日第十六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一)股东增加投资:(二)公司盈利;(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第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因经营需要,股东减少出资;(二)其他原因需要减少注册
4、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八章 股权转让第十九条 股东对公司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股东可以向其他人转让股权。股权转让由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和转让手续。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资人为公司股东,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决定自任或聘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及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作出的决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自任。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可连任。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6、补损失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作出的决定,采用书面形式签名。执行董事对所作决定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第二十七条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二)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的内部
7、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二十九条 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8、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照公司法和本章程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五)公司法和本章程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的决定提出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条 监事作出的决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监事应当在决定上签名。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执行董事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行使职权。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
9、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送交股东。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三十三条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二)弥补公司的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三)剩余利润,由股东处置
10、。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三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三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至2020年8月17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11、时。(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五)因不可抗拒力致使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前条(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依照前条(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
12、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四十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 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 通知或公司债权人;(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 清缴所欠税款;(五) 清理债权、债务;(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指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13、、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十,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织将清单事务移交人民法院,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四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手续,清算组织负责公告公司终止。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旅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
14、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章 股东人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与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挪用公司资金;(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三)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于本公司订立合同;(四)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有;(五) 擅自纰漏公司的秘密;(六)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15、第四十六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的重大问题,指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者建议。第四十七条 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第四十八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四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规定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未尽事宜,由股东加以补充。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本章程自股东签名之日起生效。股东:年 月 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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