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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5工伤赔偿标准分解.docx

1、 云南省2015年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一、工伤未死亡的情形 (一).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1.注:除紧急情况外,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各项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条例三十条)。 2.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人数*天数(条例三十条)。 1.标准依据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

2、通费用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工出差住宿标准*天数+职工因工出差伙食标准*天数。 1.注:此项赔偿前提是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在统筹地区就医则不存在此项赔偿(条例三十条)。 2.标准依据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条例三十二条) 1.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3.农民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75-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辅助器

3、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辅助器具标准(《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五).护理费: 1.(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2.注:该项赔偿自工伤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时开始至恢复自理能力时止(条例三十四条),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一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

4、资*27;二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5; 三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3;四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1; 五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8;六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6; 七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3;八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1; 九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9;十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7; 1. 七至十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享受伤残津贴。 (1)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

5、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七).伤残津贴:(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

6、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1)注: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7、规定)。 (3)农民工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津贴=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4; 二级伤残津贴=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2; 三级伤残津贴=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8; 四级伤残津贴=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6; 注:条件是受伤时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受伤时年满45周岁以上按相应等级分别减少3万元(《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八).一次性安家补助费: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本人工资*6 (此项只适用于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后易地安置的情形)(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

8、法十一条)。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伤残津贴只能选一):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十二、十三条) 五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六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 七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八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 九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 十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十二、十三条) 五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

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 六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 七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八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 九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 十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 注:以上两项补助五、六级适用于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七到十级适用于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形。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全部由单位支付。 二.工伤死亡的情形

10、一).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条例三十九条)。 赔偿前提是:1.因公死亡;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内因工导致死亡;3.一级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条例三十七条) 其他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1.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赔偿前提是:(1)因公死亡;(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内因工导致死亡;(3)一级至四级伤残

11、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3.农民工一次性支付抚恤金:(《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配偶抚恤金=6万元; 其他=4万元 子女弟妹=3000元/人/年(年满18周岁终止)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供养亲属有多人时,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5万元(《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4. 注: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5. 供养亲属的范围: (1) 职工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12、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6.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依靠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3)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4)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 工亡职工父母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 工亡

13、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7.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就业或参军的; (3)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 死亡的。 8.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条例三十七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8844*20=576880元)(2

14、015年标准) 1. 注: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 要求: (1) 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残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三.非法用工工伤未死亡的情形 (一)一次性伤残赔偿: 一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6; 二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4; 三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5、12; 四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 五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8; 六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 七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4; 八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 九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 十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 (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四.非

16、法用工工伤死亡的情形 (一)一次性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28844*20=576880元)(2015年标准) (二)一次性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 (28844*10=288440元)(2015年标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

17、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六、七、八条) 附:1.云南省2015年支付标准(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2.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 3.伙食补助=100元/人/天 4.2014年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368/12=4531元 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5.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

18、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2)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3)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4) 内容总结 (5) (1)云南省2015年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一、工伤未死亡的情形 (一).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2)(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一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7 (3)七至十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享受伤残津贴 (4)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5)十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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