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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防协作实施办法.docx

1、乡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防协作实施办法 (初稿)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规范(2011版),结合我县乡镇卫生院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乡镇卫生院职工,含公卫人员、医务人员、临床人员、医技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由乡镇卫生院负责执行,县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医防协作范围第四条 各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的要求,协助公卫人员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五条 医防协作的范围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2、(一)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各乡镇计生部门应将结婚登记、发放计划生育安排证的相关信息,每月与乡镇卫生院公卫科进行交换。各乡镇卫生院妇幼人员应及时掌握计划生育信息中关于婚育方面的信息,掌握农村待孕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限项目、艾滋病母婴阻断项目、孕期保健项目实施对象。(二)出生儿童信息交换。各开展产科的医院,应将本院分娩儿童的信息每周交县妇幼保健院,由县妇幼保健院将相关信息包馈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妇幼人员根据信息建立健康档案和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由乡镇卫生院免疫规划人员根据信息建立接种卡和接种证,并录入信息系统。(三)死亡信息信息交换。各医疗机构应将院内死亡人口信息,每周交县疾控中心慢病科,由

3、慢病科将死亡人口信息反馈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开展死亡原因调查。(四)传染病人信息交换。各医疗机构接诊传染病患者,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将传染病报告卡详实填写后,报本院公共卫生科传染病管理人员。(五)慢性病患者信息交换。各医疗机构对初诊的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肿瘤患者、慢病高危人群、心脑血管事件信息报当地乡镇卫生院(县属医疗卫生单位报县疾控中心),由乡镇卫生院对重点人群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面对面的随访等重点人群干预工作和信息录入、报告。(六)重性精神病患者信息交换。九支、佛荫、榕山卫生院精神科和榕山精神病医院应每月将住院和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和诊断证明统一交县疾控中心,由县疾控中心

4、利用例会之机反馈乡镇卫生院建立健康档案和开展面对面随访。(七)开展针对性健康教育。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掌握健康教育基本技能,针对不同的患者开展面对面的健康教育工作,确保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对所患疾病核心信息知晓率达80%以上。组织实施第六条 各乡镇卫生院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防协作的组织实施。各乡镇卫生院院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卫生院相关科室、相关人员和乡村医生的督促和落实。第七条 疾控中心、保健院、计划生育指导站、县健康教所是技术指导机构,负责制订信息医防协作的相关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操作工作流程。第八条 县卫生局和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是医防协作行政管理和监督部门,依

5、法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落实医防协作的相关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奖惩措施第九条 各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实际,制订本单位和辖区范围内的乡村医生医防协作的具体奖惩办法,并严格执行。第十条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的要求,认真发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医务人员,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应依法相处。县疾控中心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移送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查处。乡镇卫生院医防协作奖惩办法(参考)根据合江县乡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防协作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订XX县XXX乡镇卫生院医防协作奖惩办法。 一、计划生育信息交换 各乡镇计生

6、部门应将结婚登记、发放计划生育安排证的相关信息,每月与乡镇卫生院公卫科进行交换。每交换1条信息奖励 元,发现1例未交换扣 元(原则是奖励的10倍)。 二、出生儿童信息交换 各乡镇卫生院妇产科应将辖区范围内就诊的孕妇、产妇信息每周与公卫科妇幼人员进行交换,每交换同条信息奖励 元,发现1条未交换扣 元(原则是奖励的10倍)。 三、死亡信息信息交换 各乡镇卫生院应将院内死亡人口信息,每周交乡镇卫生院慢病管理人员,每交换同条信息奖励 元,发现1条未及时交换扣 元(原则是奖励的10倍)。 四、传染病人信息报告各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接诊传染病患者,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及时详实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及时按

7、照要求报告传染病报告卡奖励 元,发现1例未报告、未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卡填写不规范扣 元。各乡镇卫生院影像、检验等辅检科室发现传染病按照要求馈1条信息奖励 元,发现1条未反馈或者未及时批馈扣 元。 五、慢性病患者信息交换 (一)乡镇卫生院住院和门诊医生发现初诊的高血压患者应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公卫科,每报告1例奖励 元,发现1例未报告或者未及时报告扣 元。 (二)乡镇卫生院住院和门诊医生发现初诊的糖尿病患者应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公卫科,每报告1例奖励 元,发现1例未报告或者未及时报告扣 元。 (三)乡镇卫生院住院和门诊医生发现初诊的肿癌患者应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公卫科,每报告1例奖励 元,发现1例未报告

8、或者未及时报告扣 元。 (四)乡镇卫生院住院和门诊医生发现慢病高危人群应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公卫科,每报告1例奖励 元,发现1例未报告或者未及时报告扣 元。 (五)乡镇卫生院住院和门诊医生发现慢病高危人群应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公卫科,每报告1例奖励 元,发现1例未报告或者未及时报告扣 元。 (六)乡镇卫生院住院和门诊医生发现心脑血管理事件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公卫科,每报告1例奖励 元,发现1例未报告或者未及时报告扣 元。 内容总结(1)乡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防协作实施办法 (初稿)总 则 为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规范(2011版),结合我县乡镇卫生院实际,制订本办法(2)本办法由乡镇卫生院负责执行,县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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