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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办学章程范本.docx

1、 培训学校办学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县xx电脑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为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得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宪法,教育法及市得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就是由曾仕洪出资自愿举办,属于盈利性事业,以营利为目得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校必须遵守宪法及相关得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得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主办者,理事会、校长必须履行职责,接受县教育局得管理与监督,依法维护学校与受教育者得合法权益。  第二章 学校得设置   第四条 学校名称

2、 xxxx电脑培训学校。   第五条 学校地址:xx县xx镇xx路x号x楼、  第六条 办学范围: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装饰装潢设计、设计美术基础、计算机广告美术设计、计算机网页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组装与维护、计算机英语、计算机软件应用普及、自学考试、作业辅导、  第七条 学校服务期限:5年。   第三章 办学宗旨及规模 第八条 全面贯彻党与国家得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致力于培养计算机类合格人才,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得健康发展。   第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得合法权益。聘任得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与有关行zd规规定得教师资格与任职条件。  第十条

3、 学校办学规模:100人,根据学校得发展与社会需求再扩大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办学形式:业余制。   第四章 学校得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先期投资总额人民币10万元,根据发展需要再增加投资、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学校经费来源:个人出资,在规定得办学范围内取得得合法收入,用于改善教学环境与设施。  第十四条 学校增加出资额,由学校理事会决定并须修订学校章程,在县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額得25%得比例提取发展基

4、金,用于学校得建设,维护与教学设置得添置、更新等。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得项目与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  关部门备案并公示、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学校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保证每月工资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学校得机构及其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得理事会决策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得校长负责制。理事会由举办者、校长与教职工代表(3人)组织,由教职工代表担任得理事应当

5、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并通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每届理事得任期为3年,任职期满重新推选,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与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与制定学校得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得编制定额与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得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她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在讨论本章程理事会职权规定得重大事项

6、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得法定代表人由曾仕洪担任。校长负责学校得教育教学与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可自行终止:  (一)学校章程规定得服务期届满,经出资方同意不再继续办学得;  (二)学校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得;   (三)学校由于分立、合并需要终止得。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县教育局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县教育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办学许可证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

7、六条 学校终止后得剩余财产,在县教育局得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修改章程,修改得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符合学校得建设与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下列程序修改章程: (一)由学校由理事会按照规定提出修改章程与方案;   (二)修改得章程交教职工讨论;  (三)依照教职工得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由理事会通过后,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xxx年x月x日经全体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教育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

8、共与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吉林市龙潭区博思外语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就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办学宗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得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学校得审批、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学校得审批、主管单位就是吉林市教育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就是吉林市民政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

9、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与其她法规得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吉林市教育委员会与吉林市民政局得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吉林市龙潭区八家子七队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英语培训   (二)学制;非学历学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理事会领导下得校长负责制。校理事会就是本学校得权利机构,每届5年;校理事会成员为3人,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学校工作人员得代表与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得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得委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

10、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对本校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本单位得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得方案;   (五)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制订与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订与修改学校章程;   (九)从业人员得工资报酬; (十)须由理事会决定得其她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会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

11、办学规模可设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得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与更换。  第十二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得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与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得原则,当赞成票与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得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她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出席理事会议得人数须为全体人数得二分之

12、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得决议方可有效。当在职董事人数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得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得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与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得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与学校章程规定得其她权力、   第十八条 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同意不设理事会得   学校,须设立校委会,履行学校理事会得职能。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聘任、   第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13、主持学校得日常教学与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校委会)得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管理制度;  (五)提请解聘或解聘本学校副职与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得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得人 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

14、单位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得产生或罢免由校理事会(全体大会、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或由其上级单位任命、聘任、罢免、解聘),报审批、主管机关与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担任本学校得理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与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得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钱晓程个人出资 (二)学费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得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在下列情

15、况下可以修改:   (一)、学校出现变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条款中得章程修改设定;   (三)、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  (四)、学校办学重大调整等;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严格得修改程序,由全体理事会召开会议,2/3得成员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得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全体成员签字,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已经首届理事会全体理事通过2005年 10 月 8 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本章程得解释权在学校理事会。   举办者签字(章):  学校理事会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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