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立质量根据?法?、?建立工程质量理?、?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理?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施行监视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撤除等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受工程法人(建立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立工
2、程施行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平安消费、环境保护等进展的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构造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立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立工程依法实行建立监理。 总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立工程必须实行建立监理: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平安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或者融资的; 〔三〕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立、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立工程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立工程
3、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施行统一监视理。 所属流域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理机构〕和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部门对其所辖的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施行监视理。 第二章 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 第五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施行建立监理的水利工程建立工程工程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立工程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并报工程主部门备案。 工程法人和监理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第六条 工程法人委托监理业务应当执行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 工程法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收受监理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监理应当按照的规定获得?水利工程建
4、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业务。 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理可以组成一个结合体承接监理业务。结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当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工程法人。结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结合体中标的结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工程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工程向工程法人承当连带责任。 第八条 监理与被监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给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当该项工程的建立监理业务。 监理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业务。 第九条 监理不得允许其他或者个人以本名义
5、承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业务。 监理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业务施行 第十条 监理应当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业务。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监理人员资格应当按照行业自律理的规定获得。 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其聘用监理〔以下简称注册监理〕报注册备案并在其注册监理从事监理业务;需要临时到其他监理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由该监理与注册监理签订协议明确监理责任等有关事宜。 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从〕业机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工程从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给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 监理应
6、当按以下程序施行建立监理: 〔一〕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工程监理机构进驻现场;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工程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的和根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和措施并报工程法人备案; 〔三〕按照工程建立进度方案分专业编制监理施行细那么; 〔四〕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施行细那么开展监理工作编制并提交监理;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按照监理合同向工程法人提交监理工作、移交资料。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职责发布有关指签署监理协调有关各方之
7、间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受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详细负责所承当的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受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 第十三条 监理应当将工程监理机构及员、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受权范围书面被监理。监理施行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当及时被监理。 监理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 第十四条 监理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等进展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监理不得修改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 监理应当按照监理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
8、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施行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监理不得与工程法人或者被监理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设备质量。 监理人员不得将质量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立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展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六条 监理应当协助工程法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方案审查被监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方案并催促被监理施行。 第十七条 监理应当协助工程法人编制付款方案审查被监理提交的资金流方案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工程法人不得支付工程
9、款。 第十八条 监理应当审查被监理提出的平安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立强迫性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监视施行。 监理在施行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暂时停顿施工并及时工程法人。被监理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的监理应当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部门或者流域理机构。 第十九条 工程法人应当向监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监理开展监理业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违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不得更改总监理工程师指。 第二十条 工程法人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报酬不得无故削减或者拖延支付。 工程法人可以对监理
10、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由工程法人与监理协商确定。 第四章 监视理 第二十一条 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部门和流域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活动的监视理对工程法人和监理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立强迫性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 工程法人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活动进展检查。 第二十二条 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部门和流域理机构在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有关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部门和流域理机构施行监视检查时不得阻碍监理和监理人员正常的监理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监视检查和人员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
11、十三条 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部门和流域理机构在监视检查中发现监理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纠正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和个人有权对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展检举和控告。有关水行政主部门和流域理机构以及有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 罚 那么 第二十五条 工程法人将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或者必须实行建立监理而未实行的按照?建立工程质量理?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处分。 工程法人对监理提出不符合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要求的按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理?第五十五条处分。 第二十六条 工程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
12、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追缴并处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建立工程质量理?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分: 〔一〕超越本资质等级答应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未获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三〕以欺骗手段获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四〕允许其他或者个人以本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转让监理业务的; 〔六〕与工程法人或者被监理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将不合格的建立工程、建
13、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八〕与被监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给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当该项工程建立监理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 监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改正给予警告;无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所得的予以追缴处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与工程法人、被监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九条 监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理?第五十七条处分
14、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展审查的; 〔二〕发现平安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整改或者暂时停顿施工的; 〔三〕施工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部门或者流域理机构的; 〔四〕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施行监理的。 第三十条 监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一〕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回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活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
15、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执 (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工程法人、被监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给财物的; 〔二〕与被监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机的。 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停顿执〔从〕业1年其中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16、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 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的责停顿执〔从〕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部门和流域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立监理活动的监视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依法给予监理罚款处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监理的工作人员因调开工作、退休等原因分开该后被发如今该工作
17、间违背有关工程建立质量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降低监理资质等级、撤消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处分以及注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由;其他行政处分由有关水行政主部门按照法定职权。 第六章 附 那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机电及金属构造设备制造监理是指对安装于水利工程的发电机组、水轮机组及其附属设施以及闸门、压力钢、拦污设备、起重设备等机电及金属构造设备消费制造过程中的质量、进度等进展的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立环境保护监理是指对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施行中产生的废(污)水、垃圾、废渣、废气、粉尘、噪声等采取的控制措施所进展的理活动
18、 本规定所称被监理是指承当水利工程施工任务的以及从事水利工程的机电及金属构造设备制造的。 第三十七条 监理分立、合并、改制、转让的由继承其监理业绩的承当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关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的技术由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水建[1999]637〕、?水土保持生态建立工程监理理暂行?(水建[2003]79)同时废止。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水建[2001]217)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内容总结 (1)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立质量根据 (2)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撤除等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3)所属流域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理机构〕和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部门对其所辖的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施行监视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