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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docx

1、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12.1目的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及时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明确事故责任,加强生产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12.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佳木斯市松江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本制度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12.3职责12.3.1生产厂长在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全权主持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12.3.2安全环保科1负责各类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综合管理工作;2负责向上级公司、所在地政府安全管理部门上报事故,以及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沟通与联系;3负责组织、参与或协助事故

2、调查组对重伤及其以上事故及事件调查处理;4负责各类事故、事件报告、统计上报。12.3.3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内部及时准确报告,协助公司生产厂长和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及事件调查处理;12.3.4其他部门配合事故发生部门开展善后工作,配合生产厂长和事故调查组收集事故及事件信息。12.4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规定12.4.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1轻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标准者。2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

3、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职工歇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3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6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12.4.2

4、公司内部上报程序和时限1事故向国家及地方政府报告的程序、内容、方式及时限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其它国家、地方政府相关规定。2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车间、生产部、安环科、公司,同时立即按相应应急预案展开抢救。3发生轻伤事故,责任人员应当在0.5小时内向车间、生产部、安环科报告、车间24小时内书面报公司生产部。4发生重伤事故,部室、车间立即向公司生产部、安环科及公司主管领导报告事故,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书面上报公司最高管理者。5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部室、车间立即向公司生产部、

5、安环科及公司主管领导、总经理报告事故;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总经理接到报告后0.5小时内(口头)或1小时内书面上报地方政府安全部门。6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部室、车间立即向公司生产部、安环科及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总经理报告事故;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总经理接到报告后的0.5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上报地方政府安全部门。7情况非常紧急危害性很大时,事故现场负责人员可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8事故报告后发生新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地方政府安全部门补报。12.4.3公司内部事故报告内容及方式:12.4.3.1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6、:1事故发生车间、部室。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12.4.3.2事故报告分口头及书面两种方式:1本制度4.2规定的报告时限,除明确规定为书面报告者外,均为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口头报告的时限。在进行口头报告时,除上款内容外,还应说明报告人的部门、车间、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2在口头报告后,事故部门、车间必须配合生产部、安环科形成书面事故报告,上报事故情况,其中,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非人身伤亡事故4小时内上

7、报第一次书面报告;3人以上死亡事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2小时内上报第一次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12.4.4事故内部调查处理权限:1公司生产部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安委会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向各部室、车间通报;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等级事故应急预案。2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部室、车间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公司生产部。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非人身伤亡事故由公司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政府调查处理。3发生重伤事故,重伤人数在3人以下或直接经

8、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人身伤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政府进行调查处理。4发生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由公司、集团公司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政府进行调查处理。5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组成公司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国家、地方政府进行调查处理。6事故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国家、地方政府、公司的其它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

9、没有落实不放过)原则进行。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公司主管领导、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撤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相关情况。8公司的事故调查组在对轻伤、重伤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后,调查组组长组织编制事故调查报告,经全体调查组成员签字。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9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a)事故发生部门概况;b)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c)

10、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d)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e)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f)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2.4.5事故处理1非人身伤亡事故,公司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做出事故处理,特殊情况下,处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20日。2一般以上事故,公司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调查处理报告,在10日内做出内部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处理决定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0日。3任何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公司在10日内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并按下列规定在安环科备案:(1)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非人身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2)重伤以上事故或直接经济

11、损失30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公司按佳木斯市松江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月度统计报表及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与形势分析制度相关规定执行。12.4.6责任的追究处理。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之后,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以及本制度4.1款安全生产事故分级界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责任人,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进行追究处理。2责任认定本公司各现场所发生的一切事故都将依据GB6442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进行责任认定

12、,认定后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分3种: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1)直接责任: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或者说是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完全由个人失误所致)。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负直接责任:a.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b.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c.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2)间接责任:是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或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分管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1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相关人员应负主要责任:a.违章指挥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b.作业现场监护不力或监管不到位造成伤亡事故的;c.未采取相应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或制定应急预案,强行组织工人作业的。(3)领导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a.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b.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c.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d.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e.新建、改建、扩

14、建工程项目的粉尘、噪声或其他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4)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责任者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事故责任大小。(一)完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个人失误所致)(二)主要责任: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三)次要责任: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人。(四)一定责任:对事故发生起一定作用的人。(5)认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责任的,相关责任方按相关比例分担责任。发生安全事故,根据损失大小、伤亡情况,对负有责任的部门(车间)领导给予如下处理:(一)轻伤事故:发生一起职员轻伤事故,扣除责任部门(车间)主要领导当

15、月工资200元;一年内发生第二起轻伤事故,按此标准加倍考核;一年内发生第三起轻伤事故扣除部门(车间)主要领导当月工资600元,并给予事故部门(车间)主要领导行政警告或通报批评;(二)重伤事故:发生一起职员重伤事故,扣除部门(车间)主要领导当月工资500元,并给予责任部门(车间)主要领导行政警告或通报批评;,同时扣除公司生产厂长当月工资200元,,扣除安环科科长当月工资100元;一年内发生第二次职员重伤事故或一次事故两人以上受重伤的,按此标准加倍考核,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部门(车间)主要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三)死亡事故:发生死亡事故,责任部门(车间)主要领导当月发放基本生活费,扣除生

16、产厂长当月工资600元,并根据事故性质及伤亡情况,给予事故部门(车间)主要领导行政记大过或降职、撤职处分;同时扣除安环科科长当月工资200元;发生重、特大死亡事故的,由事故调查委员会及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无人身伤亡的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类型,由各职能管理部门制定责任追究办法;4.6.3事故发生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对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按事故性质加倍处罚,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谎报或者虚报事故的;b)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c)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d)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e)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f)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内容总结(1)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12.1目的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及时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明确事故责任,加强生产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4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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