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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doc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要求已经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过, 现予公布, 自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措施同时废止。二七年一月十一日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 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取得中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执业、 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要求。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在生产经营单位

2、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并根据本要求注册取得中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人员。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该严格实施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要求, 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 自治区、

3、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煤矿、 非煤矿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 经营单位, 应该根据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百分比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 最少配置1名。前款要求以外其她生产经营单位, 应该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该根据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百分比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该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注册安

4、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 继续教育提供便利。第二章注册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人员, 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能够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第八条、 申请注册人员, 必需同时含有下列条、 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第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施分类注册, 注册类别包含: (一)煤矿安全; (二)非煤矿矿山安全; (三)建筑施工安全; (四)危险物品安全; (五)其她安全。第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申请注册, 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聘用单位同意

5、后, 将申请人按本要求第十一条、 、 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 要求申请材料报送部门、 省级注册机构; 中央企业总企业(总厂、 集团企业)经安全监管总局认可, 能够将本企业申请人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该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部门、 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 应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 应该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 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三)安全监管总局自

6、收到部门、 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企业(总厂、 集团企业)报送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 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并在公众媒体上给予公告; 不予注册, 应该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署劳动协议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实(复印件)。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予注册: (一)不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

7、 (四)安全监管总局要求不予注册其她情形。第十三条、 注册使用期为3年, 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使用期满需要延续注册, 申请人应该在使用期满30日前, 根据本要求第十条、 要求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该在使用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 视为准予延续。申请延续注册, 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署劳动协议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出具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实材料; (五)注册使用期内达成继续教育要求证实材料。第十四条、 在注册使用期内, 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 应该根据本要求第十条、 要

8、求程序提出申请, 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使用期。申请变更注册, 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协议到期或解聘证实(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署劳动协议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该立刻通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 重新含有条、 件, 根据本要求第十一条、 、 第十四条、 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注册使用期满未延续注册;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对应资质证书;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

9、关系。第十六条、 执业证颁发机关发觉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该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 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 (二)有本要求第十五条、 要求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三)法律、 法规要求其她情形。第三章执业第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范围包含: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验;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定; (四)安全检测检验; (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 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 法规要求其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该由聘用单位委派, 并根据注册类别在要求执业范围内执业, 同时在出具多种文件

10、、 汇报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安全生产工作, 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一)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隐患, 制订整改方案和安全方法; (三)制订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选择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具;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订重大危险源检测、 评定、 监控方法和应抢救援预案; (七)其她安全生产工作事项。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应该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 并确保档案内容真实性。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受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二)从事要求范围内执业活

11、动; (三)对执业中发觉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事项提出意见和提议; (四)参与继续教育; (五)使用本人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六)取得对应劳动酬劳;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行为进行申诉; (八)法律、 法规要求其她权利。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该推行下列义务: (一)确保执业活动质量, 负担对应责任; (二)接收继续教育, 不停提升执业水准;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相关汇报上署名; (四)维护国家、 公众利益和受聘单位正当权益;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秘密; (六)不得出租、 出借、 涂改、 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七)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八)法律、 法规要求其她义

12、务。第五章继续教育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根据注册类别分类进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该参与继续教育, 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课时。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由部门、 省级注册机构根据统一制订纲领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能够由中央企业总企业(总厂、 集团企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应该由含有资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担。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 非煤矿矿山安全、 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她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纲领, 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订; 建筑施工安全、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纲领, 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第六章监督管

13、理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该坚持公开、 公正、 公平标准, 严格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要求, 对申请注册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管总局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 撤销注册、 吊销执业证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 接收社会监督。第二十八条、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应该进行监督检验。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发觉申请人、 聘用单位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应该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 申请

14、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私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 依法负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 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

15、其执业证, 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造成损失, 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她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收取费用; (三)出租、 出借、 涂改、 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该保守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利用执业之便, 贪污、 索贿、 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结果;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八)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其她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 在注册工作中,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依据相关要求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之便, 索取或者收受她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对发觉不符合条、 件申请人准予注册; (三)对符合条、 件申请人不予注册。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获准在中国境内就业外籍人员及香港尤其行政区、 澳门尤其行政区、 台湾地域专业人员, 符合本要求要求, 根据本要求实施。第三十五条、 本要求自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措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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