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品牌特许专卖店加盟协议 甲方: 香港*品牌服装有限企业乙方: 北京市*贸易有限企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本着平等互利之标准, 就做为“*品牌”服装特许专卖店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 市地域做为“*”品牌服装特许专卖店经销商, 并甲方不得在该地域做任何其它销售。二未经甲方许可, 乙方不可跨地域经营, 并除甲方指定促销期内可降低销售价以外, 乙方必需按甲方指定零售价出售。为了严格实施上述标准, 乙方需预付确保金(即: 专营按金), 细节见第三条。三甲、 乙双方合作分两期进行: 第一期: 199*年*月至*月, 在*市开设*专卖店, 专营按金为人民币10,000元。第二期: 199*年
2、*月起, 任*市地域总经销商, 专营按金增加人民币10,000元, 累计20,000元。 四甲方产品以优惠价格批发予乙方, 即零售价57作为批发价(含增值税发票)。五乙方须按约定买断甲方产品, 而且首次进货量不少于零售价七万元人民币, 以后乙方须平均保持每个月进货金额不低于零售价人民币20,000元(于第一期合作期内), 199*年*月以后乙方须平均保持每个月进货金额不低于零售价人民币50,000元。并于收货后30天内, 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调换品种, 但数量不可超出该次进货量10(首次进货所需调换品种数量不受10%限制)。六付款方法: 乙方按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一次性付清货款。七甲方接到乙方订货
3、单起七天内发货予乙方。八其它责任义务: 在双方协议解除后, 甲方应即向乙方退回确保金。上货包装及运输费由甲方负责, 调换及退货包装和运输费由乙方负责。货到后, 验收时如发觉短少、 破损等情况, 乙方应在三天内通知甲方, 由甲方负责补货及调换。协议以七万元首次进货为一个单位。每个协议单位甲方可无偿提供形象柜一个(2,000.00元/个), 色丁衣架80个(6.00元/个), 纸袋100个(2.00元/个), 灯箱片一平方米(1,000.00元/平方), 总计: 3,680元, 具体资料请阅附页。协议一经签字即开始生效, 使用期由199* 年*月*日至199*年*月*日, 为期 12 个月。乙方若在本协议以外地域销售需由双方签署相关协议后方可。协议期内, 如一方欲提早解除协议, 须由双方同意签字后方可生效。6为加紧乙方取得甲方可提供之最新款式并确保所下定单正确性, 乙方需购置计算机及上网, 甲方应提供对应技术支持, 以国际互联网联络。同时甲、 乙双方需提供可靠联络电话及传真号码保持联络。专卖店开设后, 甲方需将专卖店开设情况登上国际计算机网做宣传, 专卖店具体资料及图片由乙方提供。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补签协议附件妥善处理。甲方: 乙方: (签署盖章)(签署盖章)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