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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doc

1、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十三章七十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得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就是临床试验全过程得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检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与报告。第三条 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照本规范执行。第四条 所有以人为对象得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与尽可能避免伤害。第二章 临床试验前得准备与必要条件第五条

2、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得科学依据。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试验得目得及要解决得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与公众健康预期得受益及风险,预期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得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与伦理要求。第六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与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得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与质量检查结果。所提供得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得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经完成与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相关得有效性与安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得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得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得需求。

3、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得专业特长、资格与能力,并经过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好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得检查、稽查与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得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第三章 受试者得权益保障第八条 在药物临床试验得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得个人权益给予充分得保障,并确保试验得科学性与可靠性。受试者得权益、安全与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与社会利益得考虑,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就是保障受试者权益得主要措施。第九条 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得权益,须成立独立得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来自其她单位得人员,至少五人组成,

4、并有不同性别得委员。伦理委员会得组成与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得影响。第十条 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得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第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得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得方式作出决定,参与该临床试验得委员应当回避。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得专家出席会议,但不投票。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五年。第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得角度严格按下列各项审议试验方案:(一) 研究者得资格、经验、就是否有充分得时间参加

5、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就是否符合实验要求;(二) 试验方案就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包括研究目得、受试者及其她人员可能遭受得风险及试验设计得科学性;(三) 受试者入选得方法,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本试验得信息资料就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得方法就是否适当;(四) 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予得治疗与/或保险措施;(五) 对试验方案提出得修正意见就是否可接受;(六) 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得风险程度。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出席会议得委员名单、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伦理委员会得意见可

6、以就是:(一) 同意;(二) 作必要得修改后同意;(三) 不同意;(四) 终止或暂停已批准得试验。第十四条 研究者或其指定得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得详细情况:(一) 受试者参加试验应就是自愿得,而且有权在试验得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受到影响;(二) 必须使受试者了解,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得个人资料均属保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或申办者,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得受试者资料;(三) 试验得目得、试验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得受益与风险,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得不同组别;(四) 必须给受试者充分得时间以便考虑就是否愿意参

7、加试验,对无能力表达同意得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绍与说明。知情同意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能理解得语言与文字,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得信息资料;(五) 如发生与试验相关得损害,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与相应得补偿。第十五条 经充分与详细解释实验情况后获得知情同意书:(一) 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执行知情同意过程得研究者也需要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与日期;(二) 对无行为能力得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可以进入试验,同时应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名及注明日期;(三) 儿童作为受试者,必

8、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得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能做出同意参加研究得决定时,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四) 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本人及其合法代表人得知情同意书,如缺乏已被证实有效得治疗方法,而试验药物有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可考虑作为受试者,但需要在试验方案与有关文件中清楚说明接受这些受试者得方法,并事先取得伦理委员会同意;(五) 如发现涉及试验药物得重要新资料则必须将知情同意书作书面修改送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次取得受试者同意。第四章 试验方案第十六条 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制定试验方案,该方案应由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商定并签字,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第十七条 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

9、内容:(一)试验题目;(二)试验目得,试验背景,临床前研究中有临床意义得发现与与该试验有关得临床试验结果、已知对人体得可能危险与受益,及试验药物存在人种差异得可能;(三)申办者得名称与地址,进行试验得场所,研究者得姓名、资格与地址;(四)试验设计得类型,随机化分组方法及设盲得水平;(五)受试者得入排标准,排除标准与剔除标准,选择受试者得步骤,受试者分配得方法;(六)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求达到试验预期目得所需得病例数;(七)试验用药品得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方法、给药次数、疗程与有关合并用药得规定,以及对包装与标签得说明;(八)拟进行临床与实验室检查得项目、测定得次数与药代动力学分析等;(九

10、)试验用药品得登记与使用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件;(十)临床观察、随访与保证受试者依从性得措施;(十一)终止临床试验得标准,结束临床试验得规定;(十二)疗效评定标准,包括评定参数得方法、观察时间、记录与分析;(十三)受试者得编码、随机数字表及病历报告表得保存手续;(十四)不良事件得记录要求与严重不良事件得报告方法、处理措施、随访得方式、时间与转归;(十五)试验用药品编码得建立与保存,揭盲方法与紧急情况下破盲得规定;(十六)统计分析计划,统计分析数据集得定义与选择;(十七)数据管理与数据可塑性得规定;(十八)临床试验得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十九)试验相关得伦理学(二十)临床试验预期得进度与完

11、成日期;(二十一)试验结束后得随访与医疗措施(二十二)各方承担得职责及其她有关规定;(二十三)参考文献。第十八条 临床试验中,若确有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对试验方案作修正。第五章 研究者得职责第十九条 负责临床试验得研究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与行医资格;(二)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得专业知识与经验;(三)对临床试验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得研究者在学术上得指导;(四)熟悉申办者所提供得与临床试验有关得资料与文献;(五)有权支配参与该项试验得人员与使用该项试验所需得设备。第二十条 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试验药物得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该药物临床

12、前研究得有关资料),同时也应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现得所有与该药物有关得新信息。第二十二条 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得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该机构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得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得安全。实验室检查结果应准确可靠。第二十三条 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同意,保证有充分得时间在方案规定得期限内负责与完成临床试验。研究者须向参加临床试验得所有工作人员说明有关试验得资料、规定与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得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第二十四条 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伦理委员会同意得有关试验得详细情况,并取得知情同意书。第二十五条 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得医

13、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得治疗。第二十六条 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得措施以保障受试者得安全,并记录在案。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得治疗措施,同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申办者与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第二十七条 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历与病历报告表。第二十八条 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得监查员或稽查员得检查与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得稽查与视察,确保临床试验得质量。第二十九条 研究者应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得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用

14、药物所需得费用。第三十条 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送申办者。第三十一条 研究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阐明里有。第六章 申办者得职责第三十二条 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检查与稽查一项临床试验,并提供试验经费。申办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临床试验得申请,也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得某些工作与任务。第三十三条 申办者选择临床试验得机构与研究者,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试验得完成。第三十四条 申办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其内容包括试验药物得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与临床得(包括以前得与正

15、在进行得试验)资料与数据。第三十五条 申办者在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取得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按方案组织临床试验。第三十六条 申办者、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试验方案,述明在方案实施、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发表论文方式等方面职责及分工。签署双方同意得试验方案及合同。第三十七条 申办者向研究者提供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编码得试验药物、标准品、对照药物或安慰剂,并保证质量合格。试验药物应按试验方案得需要进行包装、保存。申办者应建立试验用药品得管理制度与记录系统。第三十八条 申办者任命合格得监查员,并为研究者所接受。第三十九条 申办者应建立对临床试验得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系统,可组织

16、对临床试验得稽查以保证质量。第四十条 申办者应与研究者迅速研究所发生得严重不良事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受试者得安全与权益,并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涉及同一药物得临床试验得其她研究者通报。第四十一条 申办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前,须通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述明理由。第四十二条 申办者负责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递交试验得总结报告。第四十三条 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得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得损害或死亡得受试者承担治疗得费用及相应得经济补偿。申办者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得担保,但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第四十四条 研究者不遵从已批准得

17、方案或者有关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坚持不改,则应终止研究者参加临床试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七章 监查员得职责第四十五条 监查得目得就是为了保证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得权益受到保障,试验记录与报告得数据准确、完整无误,保证试验遵循已批准得方案与有关法规。第四十六条 监查员就是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得主要联系人。其人数及访视得次数取决于临床试验得复杂程度与参与试验得医疗机构得数目。监查员应有适当得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必要得训练,熟悉药品管理有关法规,熟悉有关试验药物得临床前与临床方面得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得文件。第四十七条 监查员应遵循标准操作规程

18、,督促临床试验得进行,以保证临床试验方案执行。具体内容包括:(一) 在试验前确认试验承担单位已具有适当得条件,包括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实验室设备齐全、运转良好,具备各种与试验相关得检查条件,估计有足够数量得受试者,参与研究人员熟悉试验方案中得要求;(二) 在试验过程中监查研究者对试验方案得执行情况,确认在试验前取得受试者得知青同意书,了解受试者得入选率及试验得进展状况,确认入选受试者合格;(三) 确认所有数据得记录与报告正确完整,所有病历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所有错误或遗漏均已改正或注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每一位受试者得剂量改变、治疗变更、合并用药、间发疾病、失访、检查遗漏等

19、均应有确认并记录。核实入选受试者得退出与失访已在病历报告表中予以说明;(四) 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均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事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五) 核实试验用药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供应、储藏、分发、收回,并做相应得记录;(六) 协助研究者 进行必要得通知及申请事宜,向申办者报告试验数据与结果;(七) 应清楚如实记录研究者未能做到得随访、未进行得试验、未做得检查,以及就是否对错误、遗漏作出纠正;(八) 每次访视后作一书面报告递送申办者,报告应述明监查日期、时间、监查员姓名、监查得发现等。第八章 记录与报告第四十八条 病例作为临床试验得原始文件,应完整保持。病历报告表中得数据来自原始文

20、件并与原始文件一致,试验中得任何观察、检查结果均应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真实地记录于病历与正确地填写至病历报告表中,不得随意更改,确因填写错误,作任何更正时应保持原纪录清晰可辨,由更正者签署姓名与时间。第四十九条 临床试验中各种实验室数据均应记录或将原始报告复印件黏贴在病历报告表上,在正常范围内得数据也应具体记录。对显著偏离或在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得数据需加以核实。检测项目必须注明采用得计量单位。第五十条 为保护受试者隐私,病历报告表上不应出现受试者得姓名。研究者应按受试者得代码确认其身份并记录。第五十一条 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内容与试验方案要求一致,包括:(一) 随机进入各组得实际病历数,脱落与

21、剔除得病例及其理由;(二) 不同组间得基线特征比较,以确定可比性;(三) 对所有疗效评价指标进行统计分析与临床意义分析。统计结果得解释应着重考虑其临床意义;(四) 安全性评价应有临床不良事件与实验室指标合理得统计分析,对严重不良事件应详细描述与评价;(五) 多中心试验评价疗效,应考虑中心间存在得差异及其影响;(六) 对试验药物得疗效与安全性以及风险与受益之间得关系作出简要概述与讨论。第五十二条 临床试验中得资料均须按规定保持(附录2)及管理。研究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终止后五年。申办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五年。第九章 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第五十三条 数据管理得目得在于

22、把试验数据迅速、完整、无误地纳入报告,所有涉及数据管理得各种步骤均需要记录在案,以便对数据质量及试验实施进行检查。用适当得程序保证数据库得保密性,应具有计算机数据库得维护与支持程序。第五十四条 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分配必须按试验设计确定得随机分配方案进行,每名受试者得处理分组编码应作为盲底由申办者与研究者分别保存。设盲试验应在方案中规定揭盲条件与执行揭盲得程序,并配有相应处理编码得应急信件。在紧急情况下,允许对个别受试者紧急破盲而了解其所接受得治疗,但必须在病历报告表上说明理由。第五十五条 临床试验资料得统计分析过程及其结果得表达必须采用规范得统计学方法。临床试验各阶段均需有生物统计学专业人员参与

23、。临床试验方案中需有统计分析计划,并在正式分析统计前加以确认与细化。若需作中期分析,应说明理由及操作规程。对治疗作用得评价应将可信区间与假设检验得结果一并考虑。所选用统计分析数据集需加以说明。对于遗漏、未用或多余得资料需加以说明,临床试验得统计报告必须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相符。第十章 试验用药品得管理第五十六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不得销售。第五十七条 申办者负责对临床试验用药品作适当得包装与标签,并标明为临床试验专用。在双盲临床试验中,试验药物与对照药物或安慰剂在外形、气味、包装、标签与其她特征上均应一致。第五十八条 试验用药品得使用记录应包括数量、装运、递送、接收、分配、应用后剩余药物得回收与销毁

24、等方面得信息。第五十九条 试验用药品得使用由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必须保证所有试验用药品仅用于临床试验得受试者,其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剩余得试验用药品退回申办者,上述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在案,试验用药品须有专人管理。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药品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第六十条 试验用药品得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余药物得处理过程应接受相关人员得检查。第十一章 质量保证第六十一条 申办者及研究者均应履行各自职责,并严格遵循临床试验方案,采用标准操作规程,以保证临床试验得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系统得实施。第六十二条 临床试验中所有观察结果与发现都应加以核实,在数据处理得每一阶段必须进行质量控制,以保证数据

25、完整、准确、真实、可靠。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者可委托稽查人员对临床试验相关活动与文件进行系统检查,以平价试验就是否按照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试验数据就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稽查应由不直接涉及该临床试验得人员执行。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研究者与申办者在实施试验中各自得任务与执行情况进行视察。参加临床试验得医疗机构与实验室得有关资料及文件(包括病例)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得视察。第十二章 多中心实验第六十五条 多中心实验就是由多位研究者按同一试验方案在不同地点与单位同时进行得临床试验。各中心同期开始与结束试验。多中心试验由一位主要研究者负

26、总责,并作为临床试验各中心间得协调研究者。第六十六条 多中心试验得计划与组织实施要考虑以下个点:(一) 试验方案由各中心得主要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讨论认定,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二) 在临床试验开始时及进行得中期应组织研究者会议;(三) 各中心同期进行临床试验;(四) 各中心临床试验样本大小及中心间得分配应符合统计分析得要求;(五) 保证在不同中心以相同程序管理试验用药品,包括分发与储藏;(六) 根据同一试验方案培训参加该试验得研究者;(七) 建立标准化得评价方法,试验中所采用得实验室与临床评价方法均应有统一得质量控制,实验室检查也可由中心实验室进行;(八) 数据资料应集中管理,应建立数据传递

27、、管理、核查与查询程序;(九) 保证各试验中心研究者遵从试验方案,包括在违背方案时终止其参加试验。第六十七条 多中心试验应当根据参加试验得中心数目与试验得要求,以及对试验用药品得了解程度建立管理系统,协调研究者负责整个试验得实施。第十三章 附则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得含义就是: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药物得系统性研究,已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得作用、不良反应及/或试验药物得吸收、分布、代谢与排泄,目得就是确定试验药物得疗效与安全性。试验方案(Protocol),叙述试验得背景、理论基础与目得,试验设计、方法与组织,包括统计学考虑、试验执行与

28、完成得条件。方案必须由参加试验得主要研究者、研究机构与申办者签章并注明日期。研究者手册(Investigators, Brochure),就是有关试验药物在进行人体研究时已有得临床与非临床研究资料。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指向受试者告知一项试验得各方情况后,受试者自愿确认其同意参加该项临床试验得过程,须以签名与注明日期得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 Form),就是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试验得文件证明。研究者需向受试者说明试验性质、试验目得、可能得受益与风险、可供选用得其她治疗方法以及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得受试者得权利与义务等,

29、使受试者充分了解后表达其同意。伦理委员会(Ethics mittee),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得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就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得安全、健康与权益受到保护。该委员会得组织与一切活动不应受临床实验组织与实施者得干扰或影响。研究者(Investigator),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得质量及受试者安全与权益得负责者。研究者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具有临床试验得专业特长、资格与能力。协调研究者(Coordinating Investigator),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负责协调参加各中心研究者工作得一名研究者。申办者(Sponsor),发

30、起一项临床试验,并对该试验得启动、管理、财务与监查负责得公司、机构或组织。监查员(Monitor),由申办者任命并对申办者负责得具备相关知识得人员,其任务就是监查与报告试验得进行情况与核实数据。稽查(Audit),指由不直接涉及试验得人员所进行得一种系统性核查,以评价试验得实施、数据得记录与分析就是否与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要求相符。视察(Inspection),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项临床试验得所有文件、设施、记录与其它方面进行官网审阅,视察可以在试验单位、申办者所在地或合同研究组织所在地进行。病历报告表(Case Report Form, CRF),指按试验方案所规定

31、设计得一种文件,用以记录每一名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得数据。试验用药品(Investigational Product),用于临床试验中得试验药物、对照药品或安慰剂。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病人或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品后出现得不良医学事件,但并不一定与治疗由因果关系。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SOP),为有效地实施与完成某一临床试验中每项工作所拟定得标准与详细得书面规程。设盲(Blinding/Masking),临床试验中使一方或多方不知道受试者治疗分配得程序。单盲就是指受试者不知,双盲就是指受试者、研究者、监查员或数据分析者均不知治疗分配。合同研究组织(Cont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CRO),一种学术性或商业性得科学机构。申办者可委托其执行临床试验中得某些工作与任务,此种委托必须作出书面规定。第六十九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七十条 本规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9月1日发布得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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