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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docx

1、日立集体合同 日立集体合同1987年10月15日〕   日立下称〕成认日立工会下称工会〕为唯一的工会组织。 与工会尊重各自的根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   1.课长以上以及担任相当课长以上职务的人员。   2.从事劳动、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责方案的人员。   3.从事经营信息理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负责方案的人员。   4.从事订货记帐及营业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担任一样职务的人员。   5.从事会计、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   6.指导及各工厂厂长的秘书和司机各一人。   7.负责警

2、卫部门的主任及组长。   8.与工会支部协商指定的人员。   第二条 被工会开除的人员原那么上给予辞退。但辞退将对企业带来不便时将与工会协商。   第三条 制定就业规那么及其他有关职工劳动条件的各项规那么时听取工会或工会支部的不制定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条款。   第四条 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为和平地解决一切争议应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规定的程序迅速地解决与工会、工会支部或工会会员之间出现的不满或纠纷。   第二章 工会活动   第五条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的工会活动由本章规定。不以工会会员参加正当的工会活动为由给予不同待遇。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在工作时间内进展工会活动时应充分考虑的尽量不给业务带来障碍

3、   第六条 工会、工会支部或会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举行工会活动时除以下各款外应事先递交书面以得到谅解:   1.工厂工会和工厂申诉受理在处理及其调查本协议规定的申诉时一周为8小时以内。   2.会谈及专门会谈出席会及专门会。   3.经营审议会及其专门以及工厂经营审议会及其专门出席审议会及专门会。   4.执行出席执行会。   5.评议员出席评议员会。   6.工厂会及其专门出席工厂会及其专门会。   7.其他工会支部应参加的相当于上述各款的劳动团体的会议。   第七条 工会会员因工会活动分开工作时应事先按规定的书通过所属上级向申报。   第八条 允许工会有工会支部从会员中选任专门从事工会工

4、作的脱产干部和。   对专职从事工会工作者除按第十八条细那么外按以下条款对待:   1.不支付工资。   2.不支付交通津贴。   3.可与其他工会会员同样利用工厂卫生福利设施。   4.不负担各种社会及养老年金中雇主应负担的费但如有申请可为其交纳费手续。   5.在适用有关就业规那么方面除因不从事业务而部分不能适用外其余与会员一样。   6.在专职从事工会工作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专职从事工会工作间的根本工资的变动与会员一样。   8.专职从事工会工作间计算连续工龄。   9.专职从事工会工作完毕后恢复原来工作。   第九条 工会及其支部应工会干部的所属部课名、就任离任的日及其的、录

5、用退职的日。   第十条 工会及其支部为进展工会活动使用工会事务所及的设施、物品、场所时应事先征得的认可。   使用的设施等时不能用于工会业务以外的宣传、广告以及目的。工会及其支部需要宣传、报道、等可使用规定的栏。   第三章 人事   第十一条 按本章规定的基准对工会会员进展公正的人事理。   第十二条 需要录用职工时从15岁以上的志愿者中经过权衡录用者。   第十三条 新录用者经过3个月的试用以正式职工身份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间可取消录用。试用满14天后取消录用时应提早30天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   第十四条 由于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会员或改变会员担任的工作。后应迅

6、速与工会支部联络。   在调动时应充分考虑会员本人的情况。   第十五条 因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会员去公务部门、公共团体及其他工作。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络。   第十六条 录用大量员工时应事先与工会、工会支部联络听取。   第十七条 当会员大量调动、派遣、转任时应就有关根本领项与工会、工会支部协商。   第十八条 工会会员有以下情况时给予不同限的休职:   1.因疾病、伤病不包括工伤〕长缺勤者的休职见下页表〕。   2.因事故缺勤已达1个月继续缺勤时给予2个月休职。   3.派遣在外时为整个派遣间。   4.就任国会议员、都道府知事、村长等公职给予必要的休职限。   5.就任上款以外

7、的公职且认为必要时给予必要的休职限。   属第1款、第2款的休职当确认其休职原因消失时可提早让其复职或根据情况予以延长。   属第3款、第5款的休职限后给予复职。  ──────┬─────────┬───────────────────        │         │       休职限   缺勤开始时 │         ├───┬─────────┬─────   的连续工龄 │  休职开始日  │结核性│高血压、癌、经系│        │         │   │统疾病及跌打损伤疾│其他疾病        │         │ 疾病 │病        │  ──────┼

8、─────────┼───┼─────────┼─────   1年以内  │缺勤已达4个月   │17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   1年至3年 │缺勤已达4个月   │20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   3年至5年 │缺勤已达6个月   │21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   5年至10年 │缺勤已达6个月   │23个月│   1

9、6个月   │ 14个月  ──────┼─────────┼───┼─────────┼─────   10年至20年│缺勤已达6个月   │29个月│   24个月   │ 18个月  ──────┼─────────┼───┼─────────┼─────   20年以上 │缺勤已达6个月   │33个月│   30个月   │ 24个月  ──────┴─────────┴───┴─────────┴─────   第十九条 会员符合以下各款时经审查后给予褒奖:   1.工作诚恳为人表率。   2.工作效率显著出类拔萃   3.提出有益于业务或发现业务上问题的重大。   4.事业上有创

10、造创造及刻苦钻研。   5.防止了灾害事故的发生或在紧急情况下建立功勋。   6.当别人遇难时积极抢救。   7.参加与业务有关的进修、教育、比赛活动成绩优异。   8.为、社会作出功绩成为职工的荣誉。   9.其他被公认为有必要给予褒奖的事迹。   第二十条 会员工龄满15年、满25年以及满35年时给予褒奖。   第二十一条 褒奖按以下方式授予:   1.奖状;   2.奖品;   3.奖金;   4.奖励休假。   褒奖将在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有特殊功绩的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之事由被认定程度细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显悔改表现时免于惩戒处分予以警告。

11、  第二十四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事由可给予惩戒。   惩戒分为谴责、扣罚工资、停顿工作及惩戒辞退四种。   1.谴责时交付处分说明书以戒将来。   2.扣罚工资时交付处分说明书每次扣罚金额为一天平均工资的50%一个月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的10%以内以戒将来。   3.停顿工作时交付处分说明书停顿其30天以内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工资。   4.惩戒辞退不需事先预告随时辞退。惩戒处分在内张榜公布事先工会支部。   事先工会支部有关辞退和停工处分的。   第二十五条 会员犯有以下各款事由根据情节给予停顿工作、扣罚工资或谴责处分:   1.无正当理由随意旷工。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

12、退或缺勤。   3.在厂内修理、制作私人物品或委托别人在厂内修理制作个人东西。   4.工作时间未经容许分开岗位或有消极怠工行为。   5.无正当理由阻碍消费。   6.伪造欺骗有关工休、外出的手续、。   7.因喧哗、酗酒、风纪不整等不良行为扰乱工作场所的秩序。   8.对和内人员进展中伤诽谤、败坏别人信誉等不当行为。   9.不认真理火源或未经容许私自点火。   10.违犯有关预防灾害及保健卫生的规那么或。   11.因消极怠工、理不周或工作不认真造成破坏性灾害、重大业务事故或影响了的信誉。   12.在的设施内除宿舍或住宅〕未经容许张贴传单或广告等。   13.在业务上欺骗给造成损失。

13、  14.严重损害职工的声誉。   15.类似上述委不得体的行为。   职工对上述行为给予帮助、共谋、教唆或煽动者与上述处分一样。   第二十六条 会员属以下各款时给予惩戒辞退处分但可酌情给予停工或扣罚工资的处分:   1.无正当理由无故连续7天以上旷工。   2.对的人员施行威胁或关押别人。   3.未经容许拿走或企图拿走物品。   4.未经容许携带对秩序、平安卫生有害的物品。   5.因成心或重大过失破坏、丧失、滥用、藏匿的设备、动力、资材、机械、工具、、或宣传物等。   6.因成心或重大过失做了自己权限以外的行为或无故不遵守上级。   7.在工作中接收不正当的礼品或诈取钱物以谋私利。  

14、 8.根据刑法被判为有罪。   9.或企图的重大机。   10.伪造经历、采用欺骗手段进展。   11.未经同意受雇别人。   12.经常受到惩戒处分、警告但无悔改之意。   13.属前条各款情节严重。   14.类似上述很不得体的行为。   会员除上述第8款和第12款外对其他各款的行为提供帮助、进展共谋、教唆或煽动的与上述处分一样。   会员作出上述行为认为其出勤将给工场秩序带来很坏影响时在作出惩戒或处分前其休职。   第二十七条 会员属以下各款的可给予退职:   1.因本人原因申请退职。   2.到达退休年龄。   3.调任所属。   第二十八条 会员属以下各款的给予辞退:   1.根据第

15、二十六条给予惩戒辞退处分的。   2.经和身体残疾或因老弱疾病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业务才能或业务成绩明显低下的。   4.第十八和第1款、第2款的休职满后的。   5.就任第十八条第4款公职没有休职或休职满后没有复职的。   在根据本条第3款作出辞退前为激发其工作才能应先考虑调换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在不得已情况下辞退会员时与工会或工会支部协商。   第三十条 属第二十八条第2款和第4款的辞退应提早30天预告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如支付工资可相应缩短预先的日按第二十八条第2款和第3款向本人预告辞退时如本人提出申请可按所剩预告天数支付平均工资后随即辞退。   第三十一条 属

16、第五十四条第4款公伤休假间及第五十四条第9款生育休假满后30天内不可辞退。   公伤休假者治疗3年尚未痊愈须获得公伤年金待遇后给予辞退。   第三十二条 退休年龄为60岁。   第四章 勤务   第一节 勤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每天就业时间为8小时45分。分为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和休息时间45分每天工作起始和终了时间的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   因电力、煤气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在平均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范围内调整每天的工作时间。   就调整工作时间的上下班时间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   总部和分店的就业时间另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业务上不得已的原因可与工会协商延长第三

17、十三条规定的实际工作时间提早上班、加班、临时召回上班〕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一天不超过4小时一周不超过12小时。但是确有紧急业务情况时届时与工会支部协商确定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从事有害业务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一天不超过2小时一周不超过6小时。   第三十五条 18岁以上的子超时劳动及深劳动事项按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执行。从事第三十八条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工作至下午10时30分。   第三十六条 不让未满18岁的会员超时劳动或深下午10时至上午5时〕劳动。   从事第三十八条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可让16岁以上子深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因灾害等不可防止的事故及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3条和第五十二条第1

18、款规定的制约在必要的限度内延长实际工作时间或在休假日工作。   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三十八条 因业务上的需要可让会员交替上班。   交替上班的就业时间及交接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三十九条 因业务的需要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不按常规的工作时间上下班而采取特殊的时间上下班。   上述特殊工作时间制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条 警卫人员、汽车驾驶员、宿舍理员等属劳动基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3款规定的人员不适用本章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之规定。上述工作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及休假日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一条 因业务上的关系需要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原那么上每周工作6天。  

19、 上述每周需工作6天的工作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二条 因业务需要可安排会员出差。出差间作为工作时间但如有上级的可不受上述的限制。   出差费另与工会商定。   第四十三条 因业务需要可派遣会员外出工作根据劳动者派遣法的派遣〕。   第四十四条 因业务需要可安排会员值班有关值班规定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五条 对给未满1岁的婴儿哺乳的子如有申请可去哺乳场所一天两次每次有30分钟的哺乳时间。   第四十六条 会员出勤、下班、因公外出必须规定的手续。   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需办私事外出时应得到认可。   第四十七条 会员缺勤时应规定的手续得到认可。   因私伤病达7天时应递交医师诊断书这

20、时应由指定的医师出具证明。   因伤病以外的原因缺勤时应说明详细的理由。   第四十八条 会员因下述事由不得已迟到、早退时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1.行使选举权等其他公民权。   2.因工负伤治疗疾病。   3.执行公务。   4.天灾事故。   5.交通中止等其他事故。   6.为预防传染病而切断交通或认为有必要停工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会员属以下各款时不允许进入工场或退出工场:   1.被认为风纪不整或有碍于卫生。   2.携带不属业务用的火器、凶器及其他危险品。   3.其他类似第2款的事例。   第五十条 会员出入工场时除经过规定手续、得到容许外不得将日用品以外的物品带入或带出工

21、场。   第二节 休假日、年休假日和工休   第五十一条 会员的休假日为以下各款:   1.星日。   2.星六。   3.年末年始12月31日至1月3日〕。   4.国民节日。   5.7月16日创立纪念日〕。   6.劳动节。   7.本条第1款与本条第4款的国定节日重叠时为星一。   8.5月4日。   因业务关系不能休息时根据与工会支部的协定给予倒休。   第五十二条 因业务工作需要根据与工会的协定可让会员在上条休假日里劳动。但不安排未满18岁的会员在上条第1款的休假日里劳动。   18岁以上子的假日工作根据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   会员在休假日劳动后应在2周内给予相应天数倒休。   

22、第五十三条 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常规工作时间完毕后至第2天工作时间开始止连续工作8小时以上第2天为休息日。   第五十四条 会员可以申请以下的休假但是会员应在当天工作开始前申请预定休假的天数:   1.年休假   连续工龄1年内           每年10天   连续工龄1年以上2年以内      每年12天   连续工龄2年以上3年以内      每年13天   连续工龄3年以上4年以内      每年13天   连续工龄4年以上5年以内      每年14天   连续工龄5年以上6年以内      每年15天   连续工龄6年以上7年以内      每年15天   连续工龄7

23、年以上8年以内      每年16天   连续工龄8年以上9年以内      每年17天   连续工龄9年以上10年以内     每年18天   连续工龄10年以上         每年20天   休假年度为3月21日至第二年3月20日年末如有余数那么转入第二年但仅限于第二年不能再续转。   如会员申请休假时间有碍于业务正常进展那么更改其休假时间。   2.庆丧休假   1〕婚姻包括结婚日〕     5天   2〕妻子生育          2天   3〕丧假   ①父母、配偶、子亡  7天   ②祖父母、兄弟姐妹亡  5天   ③配偶父母亡      3天   3.调动休假   因工作调动认

24、为有必要搬家时给予以下时间但不包括行所需的天数:   ──────┬─────────┬─────────┬─────────         │   单身赴任  │  携赴任  │  阻挠   ──────┼─────────┼─────────┼─────────     外地  │    3天    │    6天    │   4天   ──────┼─────────┼─────────┼─────────     附近地 │    2天    │    4天    │   3天   ──────┼─────────┼─────────┼─────────     内  │    1

25、天    │    2天    │   2天   ──────┴─────────┴─────────┴─────────   4.工作休假   因工负伤或患病为医师的诊断书所提出的时间这时应由指定的医师出具诊断书。   5.公务休假   1〕就任都道府区村会议员的会员出席议会或执行其他业务的时间。   2〕根据劳开工会法、劳动基准法、职业稳定法执行公职以及根据、教育、农业、民生等法执行公共性职务的会员执行公务所需要的时间。   3〕作为证人、鉴定人、旁证人出席或相应的机构活动时所必需的时间但与私人有关的出庭不予公假。   1〕2〕3〕款规定的休假设不阻碍公务可依其申请更改其休假。   6.遭

26、灾休假   遭受天灾火灾、、风灾、水灾等〕给予认为必需的时间与会员分居的受到会员抚养的也参照上述规定。   7.交通中断休假   因天灾或其他事故交通中断不能出勤时给予必需的时间。   8.防病休假   住者或居住地附近发生传染病患者时为预防传染病制止或认为必要的歇工时间。   9.生育休假   预产8周多胎为10周〕以内以及产后8周为产妇休假时间。但产后6周本人申请复工且医师认可时可准许复工。   10.其他休假   经劳动有显著困难的子如提出休假每月可给予2天。但是如有必要休假2天以上可以给予延长。   第五十五条 因天灾、电力限制、机械故障或方面的原因给予必需的工休。   第三节 连续工

27、龄   第五十六条 连续工龄以月为计算未满月舍去〕。从会员录用之月算起至辞退或退职之月止。经过试用后正式录用者连续工龄从试用之月起计算。   第五十七条 因合并等原因接收其他的人员将原的工龄与本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培训生、技校生及临时职工被录用为正式职工后计算其正式职工前的工龄。   第五十八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休职间按以下方式计算连续工龄:   1.第1款长病假〕的休职间计算连续工龄。   2.第2款事故缺勤〕的休职间计算连续工龄。   3.第3款派遣者〕的休职间计算连续工龄。   4.第4款及第5款就任公职者〕的休职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五章 报酬   第一节 总那么   第五十

28、九条 会员的报酬均由本章规定。但与本部和分所规定的实际工作时间与就业天数不同时另与工会商定。不对非工会会员给予不同的有差异的待遇。如工会有将听取之。   第六十条 不以子为由给予子比子差的报酬。   第六十一条 报酬分为工资、退职金、年金、休业津贴及其他报酬。   第六十二条 有关退职金与年金另与工会商定。   第六十三条 工资分根本工资、附加工资、职务工资除方案职员〕、抚养和地区津贴及其他津贴。   第六十四条 内工资程度另与工会商定。   伴随内工资程度的变化必要时可修改本章有关工资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根据成绩原那么上每年支付两次奖金。   第二节 根本工资   第六十六条 根本工资

29、作为月工资每年增薪一年。   第六十七条 中学、高中、工业中专、大学毕业后直接进入初次根本工资与工会商定。   除上述以外的人员的初次根本工资可个别但其最低额度另与工会商定。   第三节 附加工资   第六十八条 附加工资按职务种类、职务等级及特种职务确定。方案职务的附加工资分为定额部分和考核部分。定额部分根据出勤天数支付考核部分经考核后支付。   特种职务、监视指导职务、主要职务以及间接或直接技能职务的附加工资经考核后支付。   工师、主事的考核率等同。   第六十九条 附加工资按以下公式分别计算:   1.定额部分     定额   ------×出勤天数以规定工作日为准〕   20.58

30、   休假日、节日等参照第七十七条及第七十九条。   2.考核部分   根本工资×考核率   第七十条 上条的定额及考核率的平均数和最低数与工会另行商定。   出勤天数为工场平均出勤率以上时考核率不低于最低数。   方案职务的考核工程为职务、技能、勤懒;特种职务、监视指导职务、主职务及技能职务的考核工程为技能、勤懒。   第四节 职务工资   第七十一条 职务工资支付给监视指导职务、主职务及技能职务的人员。   职务工资率根据对职务的评价后制定的职务等级确定。   第七十二条 职务工资按以下公式分别计算:   1.监视指导职务主职务   职务工资率   ------×实际工作时间   164.

31、66   2.技能职务   非承包者   职务工资率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间接承包者   评定基准一〕人员   职务工资率×1.06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评定基准二〕人员   职务工资率×1.06   ----------×实际工作时间×有关工场工作效率数     164.66   直接承包者   职务工资率×1.12   ----------×实际工作时间×效率数     164.66   效率的计算方式等承包制的施行细那么与工会支部商定。   3.特种职务   根据职务内容参照上述各款。   第七十三条 职务工

32、资率与工会另行商定   第七十四条 暂行职务工资率如下:   1.职务等级   职务等级第1级至第4级的人员被任命下术职务以下者适用下述工资率:   ──────────┬─────────────┬───────────   职     职务种类│             │     务       │    主职务     │   技能职务       等 级    │             │   ──────────┼─────────────┼───────────       1级    │    4级工资率    │   5级工资率       2级    │    4级工资率

33、    │   5级工资率       3级    │    3级工资率    │   4级工资率       4级    │    3级工资率    │   4级工资率   ──────────┴─────────────┴───────────   2.年龄调整   1〕技能职务年龄在23岁以上为4级以下职务者适用4级工资率。40岁以上5级以下职务者适用5级工资率。   2〕主职务年龄在25岁以上为3级以下职务者适用3级工资率。   第七十五条 初任工资率如下:   1〕主职务   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2级工资率。   2〕技能职务   技校或日立工业专科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3级工资率

34、   中学毕业后直接进厂或相当于上述者为2级工资率。   第七十六条 职务变动时按下述:   1.职务提升时直接适用提升后的职务级。   2.职务下降时下述间仍适用原职务级满后改为下降后职务级:   1〕因本人责任为3个月。   2〕因原因包括工伤〕为6个月。   3.支援厂外派遣外了时为外出全部时间。   第七十七条 对监视指导职务、主职务及技能职务非承包者属以下情况作为100%出勤对待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作为100%实际成绩效率对待支付职务工资:   1.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认可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会活动。   2.第四十五条的哺乳时间。   3.第四十八条第1款、第2款行使公民权、

35、因工负伤及因疾病治疗迟到、早退或外出时间。   4.第五十一条的年末开始、国民节日、创立节、五一节。   5.第五十四条第1款的年休假。   6.第五十四条第3款的调动休假。   7.第五十四条第6款的遭灾间为以下时间略〕。   8.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间或时间。   第七十八条 对监视指导职务、主职务及技能职务的非承包者属下述情况作为50%出勤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者作为50%实际成绩效率支付职务工资:   1.第四十八条第4款至第6款因天灾事故、交通工具中止等其他事故以及预防传染病而迟到、早退的时间。   2.第五十四条第6款遭灾间中超过前条第7款的时间。   3.第五十四条第7款的

36、交通中断休假。   4.第五十四条第8款的预防休假。   5.第五十四条第10款及其他的休假间2天以内的间。   6.上述各款以外的与工会支部商定的间或时间。   第七十九条 对以下时间的情况不支付职务工资:   1.第五十一条第1款、第2款、第7款、第8款的休假日及缺勤日。   2.迟到、早退及因私外出时间不包括第四十八条的第1、第2、第4、第6款及第一百零七条的情况〕。   3.第四十九条的制止进入工厂的时间。   4.第五十四条第2款的庆丧休假。   5.第五十四条第5款的公务休假。   6.第五十四条第10款及其他休假超过2天的间。   7.第一百二十七条制止就业的时间工资计算月达一个

37、月的间〕。   8.第一百二十八条因限制就业被缩短的时间。   第八十条 对会员不从事本职工作而从事零杂工作时对从事零杂工作时间的效率作中下处理:   1.因无工作本工作没有的状态〕从事的零杂工作作为90%的实际效率对待。   2.有本职工作被从事零杂工作作为100%实际成绩效率对待。   第八十一条 当会员无工作可做时对无工作时间的效率作为82%实际成绩效率对待。   第八十二条 承包者的效率的支付不低于82%。   第八十三条 对会员从事重劳力、危险、有害、高热等属特殊工资率的工作或属临时特殊工资率的工作时根据其程度支付特殊工资率。   有关特殊工资率及属特殊工资率的工作以及属临时特殊工资

38、率的工作种类与工会另行商定。   第八十四条 于基准月内当承包者的工厂平均效率超出107%时调整为107%低于93%时调整为93%。   效率为107%至93%之间时不进展调整。基准月原那么上为增薪的施行之月。另外是否把工资表修改之月作为基准月与工会协商后。   第五节 津贴   第八十五条 向会员支付抚养地区津贴。抚养地区津贴与工会另行商定。   第八十六条 抚养亲属指以下所述亲属与会员一起生活、依靠会员的收入维持生计者:   1.配偶包括配偶〕。   2.60岁以上的直系亲属。   3.18岁以下的直系亲属及弟妹。   4.患重残疾的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   5.此外由区村长证明被抚养者属

39、3代亲属以内的亲属且认为适宜的人。   第八十七条 会员符合以下各款时直接履行规定的手续向申报:   1.成为新职员或复职后有抚养亲属。   2.有了新的抚养亲属。   3.抚养亲属亡。   4.抚养亲属中有人不具备抚养条件。   第八十八条 抚养地区津贴从前条第1款或第2款的申报之日所属之月开始支付;从前条第3款和第4款的申报之日所属之月的第二个月起停顿支付。   第八十九条 对下述会员超时工作10小时以上给予10小时、不满10小时给予相应的超时津贴:   1.总及分从事主职务的营业员及相当于营业员的方案职务人员。   2.总及分从事主职务的营业技术员及相当于营业技术员的方案职务人员。   

40、但不包括进厂1年以内的人员及常驻国外的人员。   第九十条 对会员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加班时对其加班每1小时支付下述加班津贴:   根本工资+附加工资属规定的劳动日〕+营业津贴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30%   第九十一条 对会员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在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休假日加班时双休假日加班每小时支付休假日加班津贴。   根本工资+附加工资属规定的劳动日〕+营业津贴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

41、小时工资×40%   对第五十一条第3款年末年始出勤的待遇另定。   第九十二条 属前2条会员在深下午10时至上午5时〕加班时除支付前2条规定的加班津贴外支付深工作津贴。   深工作津贴对每小时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的30%。   第九十三条 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接班工作时支付交接班津贴。   交接班津贴的另与工会商定。   交接班津贴根据上述的在考虑交接班的种类和内容的根底上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四条 对会员从事第三十九条的工作根据工作的内容及间支付津贴。   津贴额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五条 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替工作时支付交替津贴。   交替津贴对交

42、替工作每小时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的30%。   第九十六条 对会员从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日值班或深值班时支付日值班或值班津贴其金额另与工会商定。   第九十七条 除本节规定外按需要另设津贴时其津贴的种类及额度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六节 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第九十八条 向会员明确说明其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止工资的科目、在该月的工资支付日里予以支付但工资支付日为休假日时提早一天支付。   工资支付日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九条 在支付工资时扣除以下各款的金额:   1.所得税、都道府及村民税。   2.各种社会费。   3.宿室修理费或宿室租用费。   4.每月规定的工会费。

43、   5.日立互助会会费及个人负担费和贷款的月归还费。   6.厚生年金的个人负担费。   7.住宅贷款及特别贷款的归还费。   8.住宅分付款费及银行分付款费。   9.向职工销售物品费。   10.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费用。   第一百条 在会员遇以下各款情况需筹集费用时对其申请可在工资支付日之前支付既往的工资:   1.本人或抚养亲属结婚、生育、丧葬。   2.本人或抚养亲属遭遇天灾或其他灾害或受伤、患病。   3.本人或抚养亲属因不得已的事由返回故土一周以上。   4.其他与上述各款相应的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 对会员符合第五十四条第4款时停顿支付那个间的工资而支付第六章规定的工伤休

44、假补偿费。   第一百零二条 在会员获得第五十四条第9款的生育休假时不支付休假间的工资。   第一百零三条 对第五十二条的倒休日或第五十三条通宵加班后的倒休不支付工资。但抚养地区津贴不受此限制。   第一百零四条 根据第五十五条让会员休息时不支付工资而支付休业津贴。   休业津贴的金额如下:   1.因天灾事故、电力限制、机械故障等原因休业休业1小时支付工资的75%。   2.因业务原因休业1小时支付小时工资的82%。   但是由于经济形势急剧变化造成减量消费时的休业在同一个工资计算月份内第2次前休业1小时给予小时工资的90%第3次以后给予小时工资的95%。   第一百零五条 会员缺勤时的工资

45、按以下处理:   1.出勤天数不满工资计算月全月时根本工资、抚养地区津贴及其他津贴全额支付;附加工资、职务工资按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二条处理。   2.从工资计算月第1天起对月终连续缺勤时不支付该月的工资。   第一百零六条 对会员属于第十八条第3款或第5款时不支付该间的工资。   第一百零七条 对会员缺勤开始后7天内没有申请请假或没有得到同意的缺勤、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私自外出时不支付该时间的工资。   第一百零八条 对会员在工作时间组织工会活动或争议行为时除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外不支付该间的工资。但属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时不支付加班津贴。作为争议行为的明显的对抗手段关闭工厂时与上同。   第

46、一百零九条 根据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八条不支付工资时对每小誓明显的对抗手段关闭工厂时与上同。   第一百零九条 根据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八条不支付工资时对每小时按以下公式调整工资额度:   根本工资+附加工资除去额定部分〕+营业津贴+其他津贴   ---------------------------             164.66   其他津贴指常驻津贴、驻在津贴、调整津贴、冲绳特别津贴、支援津贴、宿室勤务津贴   第一百一十条 日工资额的计算将1个月就业天数定为20.58天小时工资额的计算将1天工作时间定为8小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协议的小时

47、工资如以下:   根本工资+附加工资+职务工资+特别工资率 营业津贴+其他津贴   --------------------+---------          164.66         164.66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协议的平均工资为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平均工资。   第七节 其他工资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会员上下班所需交通费每月超过300日元的费用以交通补助费支付。但是利用一站不到的交通工具时全部由个人负担。   第一百一十四条 按前条为会员购置月票当会员在月票有效内退职时收回月票。   第六章 灾害补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会员负伤、患病或亡时根据本章规定给予补偿或救济。   

48、第一百一十六条 根据劳动灾害补偿法及其他有关法会员因业务负伤或患病时给予必要的医疗费用;后如留有残疾时给予补偿;如因工亡时给予遗属必要的补偿并提供丧葬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第五十四条第4款的工伤休假职员每天支付扣除所得税以后的平均日工资。如职员根据劳动灾害补偿法享受病假补偿待遇、伤病补偿年金以及根据劳动灾害特别支付金规那么享受病假特别支付费、伤病特别年金根据其金额限度不支付本条规定的补偿费。   在享受工伤休假间如工资程度进步上述病假补偿费也相应增额;工资程度降低时将按劳动基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减额。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关工伤疾病及医疗补偿的范围、残疾补偿的残疾等级、遗属补偿费的

49、范围及顺序等均按劳动灾害补偿法及其他有关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会员非因工负伤、患病留有残疾时根据残疾程度作如下区分给予支付残疾救济费:   ──────────┬─────────────────────────      残疾程度   │         残疾补助费   ──────────┼─────────────────────────    终身生活不能自理 │    40天日工资+工龄×3天日工资〕   ──────────┼─────────────────────────    终身丧失劳动才能 │    30天日工资+工龄×2天日工资〕   ──────────┼────

50、─────────────────────    只能从事轻便劳动 │    20天日工资+工龄×1天日工资〕   ──────────┴─────────────────────────   上述残疾补助费在会员伤病后立即支付。   第一百二十条 会员因重大过失负伤或患病时不支付全部或部分病假补偿费、残疾补偿费或残疾补助费但只限于行政官认定的因工负伤或患病的情况。根据本条在承受行政官认定时听取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平安卫生会的。   第七章 福利卫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为了进步会员的福利卫生努力改善充实宿室、食堂、哺乳室、运动场等其他福利卫生设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与工会及工会支部努力开展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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