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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习资料全.doc

1、史上最严的环境法的体现: 明确环境保护优先; 确定查封扣押权; 建立按日连续处罚制度; 明确环境行政拘留制度;建立引咎辞职制度; 建立生态红线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 环境公益诉讼中国法上的环境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问题的概念:指由于自然因素或人类活动的影响使环境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给人类带来灾难的现象。第一环境问题(自然因素引起);第二环境问题(人为因素引起)环境污染;环境破坏(

2、公害)P720世纪八大环境问题1、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2、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3、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4、英国伦敦烟雾事件5、日本熊本水俣病事件6、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7、日本爱知米糠油事件8、日本富山痛痛病事件中国当下环境问题 环境污染普遍化 环境破坏未得到有效遏制 新的环境问题不断出现环境保护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生物圈2号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可持续发展1987年

3、,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 既要使人类的各种需求得到满足,个人得到充分发展,又要保护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危害。它不单纯用 GDP作为衡量发展的唯一指标,而是用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生活等多项指标来衡量发展。形成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理念,为法律生态化提供依据代际公平代际公平是指当代人和后代人对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有相同的选择机会和相同的获取利益的机会,当代人有权使用环境并从中受益,也有责任为后代保护环境。(后代人诉讼)代内公平代内公平是指处于同一代的不同人群对于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清洁、健康的环境都有同样的权利。生态文明与环境法制科学发展观-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

4、生态文明的核心是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性发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法的产生原因(一)社会原因(二)法律原因1、传统基本法的不足环境权 国家环境保护职责2、传统民法的问题与缺陷所有权理论 契约自由原则 过失责任原则3、传统行政法的问题和缺陷自由裁量权 权力行使方式 运用范围和时机4、传统刑法的问题和缺陷立法指导思想:财产权 人身权未立足环境效益 犯罪的主观方面:多为故意而环境危害多为过失

5、刑罚多以人身罚为手段 刘海洋伤熊案环境法的定义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人与自然”的共同体规则2、“人自然人”关系的规则3、“沟通和协调”的法律规则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环境法的特征(一)法律性与科学技术性相结合(二)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相结合(三)多元主体与多元责任相结合我国的环境法体系一、宪法第26条第1款: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9条第2款: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

6、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二、环境保护综合立法 三、环境保护单行立法 四、相关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五、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六、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七、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八、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条约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含义环境保护基本法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综合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文件。是与单项环境保护法律相比处于最高位阶,包含国家环境政策、目标、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内的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律。美国环境政策法、日本环境基本法、俄罗斯生态保护法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国会授权并命令国家机构应当尽一切可能实现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以及解释与本法的规定相一致各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一) 政策宣示型立

7、法 (二) 全面调整型立法新环保法的亮点首次将“保障公众健康”写入总则第一条。首次明确规定“保护优先”的原则。每年6月5日定为环境日。专列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加大排污惩治力度。对于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罚款金额可以“按日连续处罚”,同时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利。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建立环保领域的“引咎辞职”制度 环境保

8、护法的特色1、立法目的的突破与转型P41一元论与二元论1989年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014年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3、建立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4、完善制度体系5、强化义务与责任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机制P431、 环境与发展协调机制 2、统一监管机制 3、公众参与机制4、决策实施机制 5、责任追究机制第二章 环境法的保护原则 见笔记保护优先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损害担责原

9、则第三章环境权环境权1994年 联合国人权与环境基本原则草案 所有人皆享有安全、健康、生态健全之环境之权利。此项权利与其他人权,包括公民权、文化权、经济权、政治权及社会权同具普遍性,且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国际、国内环境权立法实践宪法:马里宪法、美国伊利诺斯州宪法 环境基本法: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3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含义 环境权是指人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1、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2、对象包括环境整体3、是一项集合性权利4、权利义务相对应环境权 第三代人权环境权的类型一、个人面向的环境权(一)、公

10、民环境权的含义公民环境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首先,公民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人权。其次,公民环境权是一个权利束。它包含了若干项权利类型,它是一个集合性的权利。再次,公民环境权是个人属性与集体属性的统一最后,公民环境权是代内权利和代际权利的统一1、环境资源利用权日照权(采光权、阳光权)、眺望权、景观权、静稳权(宁静权)、嫌烟权、亲水权、达滨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公园利用权2、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状况知情权是公众有权获得关于本区域乃至本国的环境资源状况、国家环境管理现状等相关信息的权利。知情权的体现: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

11、开政府环境信息。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环境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3、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事务参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到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决策、实施等事务中的权利。包括:第一,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第二,参与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实施过程。第三,参与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等第四,组成环境保护的团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第五,参与环境纠纷的解决。4、环境侵害请求权环境侵害请求权是指当公民的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和环境事务

12、参与权等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或者相关主体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对国家环境管理机关的请求权对国家司法机关的请求权二、集体面向的环境权1、国家环境管理权国家环境管理权的含义国家环境管理主要是通过计划、限制、扶助和监督等手段,采取对污染和破坏的事前预防措施以及发生污染和破坏后的迅速、紧急排碍措施和其他适当措施。国家环境管理权是指国家环境管理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的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测、决策、组织、指挥、监督等诸权力的总称界限:首先应当是保护公共性环境利益所必需的其次要与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相适应最后要受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制约(一)事前控制权1.环境规划权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

13、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2.环境标准制定权3.环境行政许可权(二)事中控制权1.环境行政命令权2.环境税费征收权3.环境监督权(三)事后控制权1.环境行政裁决权2.行政强制执行权3.环境行政处罚权2、国家环境管理体制历史:部委

14、兼任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年:环境保护部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环境管理权在国内法上的实现(一)一般实现方式1、环境行政立法2、环境行政执法行政收费 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执行3、环境行政司法 行政复议 行政调解(二)特殊实现方

15、式1、环境行政合同环境行政合同是环境管理行政机关之间、环境管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依法签订的协议。2、环境行政指导环境行政指导是指环境管理行政机关在其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谋求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基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精神,适时灵活地采取劝告、建议、指示等非强制性形式,以取得相对人同意或协助等行为的总称。国家环境管理权在国际法上的实现(一)维护本国环境安全1、捍卫本国的环境主权 2、避免污染物转移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二)捍卫本国环境利益1、坚持共同但有区别原则 2、坚持发展中国家优先发展原则第四章 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简述我国的环境基本法律制度

16、(一) 源头控制基本制度: 源头控制基本制度是指在可能影响环境的人类活动进行前,法律赋予管理者或被管理者某种权力及义务,使其可依法进行必要的管理以使该活动不致危害环境的法律制度。(1) 环境规划制度(2)环境标准制度(3)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制度(4)环境目标责任制度(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 过程控制基本制度: 过程控制基本制度是指在开发利用环境的过程中,法律赋予管理者或被管理者某种权力及义务,要求行为人或相关人采取相应措施或履行某些义务以避免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的管理制度(1) 环境监测制度(2)联合防治协调制度(3)激励机制(4)环境监察制度源头控制基本制度环境规划制度环境规划

17、制度:环境规划是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行动方案,也是对一定时间内环境保护目标、基本任务和措施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1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和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要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确定主体功能定位,

18、明确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我国环境规划的体系: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务院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国务院编制,全国人大通过)国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部、地方环保部门编制)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与行业和地区规划(其他环境资源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是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环境结构、状况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

19、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环境标准的分类:环境标准,按其性质、内容和作用,可以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和样品标准等五大类。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只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环境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向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对国家标准未作规定的制定,也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标准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制度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制度:环境资源承载能力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在确保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前提下,环境资源能够承载的人口数量及相应的经济社会活动总量的能

20、力和容量环境承载能力、 资源承载能力(土地、水资源承载能力)、 能源承载能力制度的建立环境保护法第18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1、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划定生态红线2、确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测算方法3、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统计监测工作体系4、建立资源环境承载力预警响应机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环境目标责任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指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以责任制为核心,以行政制约为机制,把责任、权利、义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明确地方政府和行政负责人在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方面的权力、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生态审计

21、绿色GDP核算体系 生态环境损坏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制度内容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2、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确定

22、与考核一是定期向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报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接受权力机关监督二是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三是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进行专项考核。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措施的方法与制度简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与特征特征:预测性、综合性意义:(1)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重要手段,是降低环境风险和预防环境损害的基本

23、制度(2)是“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决策民主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范围1开发利用规划(1)综合规划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2)专项规划:指导性规划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非指导性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1

24、)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环评中的公众参与1、信息公开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2、参与对象的确定环评法第5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3、参与方式:专项计划组织听证会听取公众与有关专家的意见4、公众

25、意见的反馈: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四)不依法进行环评的法律后果1、未依法进行环评的规划,不得组织实施2、未依法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要求未依法进行环评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限期补办手续”3、对不依法进行环评的责任人进行追究环保法规定第6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63条: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

26、留第65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过程控制基本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是指根据保护环境的需要,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反映环境质量的某些代表值进行长时间地监视和测定,跟踪其变化及其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过程。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对环境监测的任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进行环境质量监测二是进行环境污染监测三是进行环境科研和服务监测环境监测机构(1)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

27、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2)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设置的四级环境监测站,即国家级、省级、各省辖市及直辖市所辖区设置的环境监测站,县及地级市所辖区环境监测站。(3) 各部门的专业环境监测机构,包括环境卫生、劳动环境、农业环境、水利环境、海洋环境等监测机构。(4) 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监测站。全国环境监测网;国家级网、省级网和市级网三级。环境监测质量的管理监测报告的管理(环境监测简报制度、环境监测季报制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制度、环境监测年鉴制度和数据资料管理制度); 监测对象的管理; 环境监测机构的法律责任联合防治协调制度联合防治协调制度又称为联防联控机制,是同级别的行政区域协同

28、运用组织和制度等资源综合实施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制度体系。环境保护法第20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联合防治协调制度的特点:1、主体是平等地位的行政区域2、治理对象具有区域性、流动性3、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手段联合防治协调制度的实施1、区域主体制度。2、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制度3、联合执法制度4、突发性污染和破坏事件应急制度5、公众参与制度激励机制激励机制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环境保护的一种措施,是指国家根据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综合运用价格、成本、利润、信贷和利息税收等经济杠杆以及环境责任制等经济方法,向

29、各相关利益主体提供的一种非强迫性的、具有灵活选择性的手段,以限制破坏环境的经济活动,激励有利于环境改善的经济活动。激励机制的内容1、激励环保产业发展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2、激励市场主体节能减排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激励和支持。3、支持市场主体转产、搬迁、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主要措施:

30、1、财政方法2、税收手段3、价格工具4、政府采购环境监察制度环境监察制度是有关环境监察权的授予及行使、环境监察任务与程序、环境监察效力等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日常、现场、监督、处理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一)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制度是指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其命令、决定的情况以及其他与环保保护有关的情况,直接进入现场检查的一种环境法律制度。现场检查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现场检查具有单方面性、强制

31、性、辅助性和保障性的特点分类:例行检查和突击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普遍检查和个别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行政主体主体:实施现场检查的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权力:实施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有进入现场、调取资料、收集证据的权力 实施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有义务如实记录并报告现场检查情况 ;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具有程序性的协助义务和如实陈述的义务。 拒绝、阻挠现场检查或者在接受现场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人有权表明商业秘密的范围,要求保守商业秘密。(二)行政强制执

32、行权的行使环境保护法第2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五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法律制度一、 生态保护制度(一)、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是指在自然生态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以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群健康的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33、内容;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资源利用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原则:强制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动态性原则(二)、自然保护区制度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新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34、,严禁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1) 设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2) 对自然保护区内各项活动的管理(三)、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四)、生态补偿制度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

35、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开支。 国家是主要补偿主体西电东送 南水北调 长江源天然林保护工程 野生动物伤人新环境保护法第31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制度的原则 1污染破坏者和受益者分担补偿原则。 2国家集中收入补偿为主和社会分散补偿为辅原则 3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共同发展原则 4充分补偿和适当补偿相结合原则 5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原则生态补偿的方式:1资金补偿 2

36、实物补偿 3政策补偿 4项目补偿 5智力补偿生态补偿的途径:1流域生态补偿 2产业之间的生态补偿 3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补偿 4生态补偿税。 生态补偿标准:在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其对生态效益的需求间寻求平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生态补偿的标准与生态建设产生的生态效益和生态建设者的损失一致。二、环境要素保护制度(一)重点环境要素保护制度重点环境要素保护制度是指对法律明确规定的环境要素采取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等多项措施,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角度加强保护的法律规则总和。制度内容:1、环境要素调查制度2、环境要素监测制度3、环境要素评估制度4、环境要素修复制度(二)农业环境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

37、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制度内容:1、政府职责2、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3、加强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4、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5、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海洋环境保护制度1、海洋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是“国务院和沿海各级人民政府”。2、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几种主要类型(1)陆源污染物(2)倾倒

38、废弃物(3)海岸工程建设项目(4)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三、 改善环境制度(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制度环境保护法第35条规定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制度:“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二)绿色消费制度一是倡导消费者在消费时选择未被污染或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二是在消费过程中注重对垃圾的处置,不造成环境污染;三是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崇尚自然、追求健康,在追求生活舒适的同时,注重环保、节约资源和能源,实现可持续消费。(三) 生活废弃物分类处置制度第27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第

39、38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四)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的含义环境保护法第39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第六章 污染控制法律制度环境污染控制法律制度可以分为预防性控制制度和治理性控制制度。预防性控制制度包括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制度、三同时制度、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禁止污染转嫁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治理性控制制度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税、费制度、危险物品

40、污染防治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制度。一、 预防性控制制度(一)、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制度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清洁生产(Cleaner Production)的思想最早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在欧洲发达工业国家开展的“无废和低废技术”工业环境

41、污染预防活动。 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通过,2012年修改)清洁生产制度内容 1适用范围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2管理体制统一管理和分别管理相结合: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3、具体制度(1)清洁生产的推行 清洁生产推行政策、规划、技术支持、宣传教育、政府采购 (2)清洁生产的实施 指导性要求、强制性要求和自愿性规定 (3)清洁生产的鼓励 清洁生产的激励措施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

42、,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原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也是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活动的总称。2008年循

43、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监督管理、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明确减量化的具体要求、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具体要求、激励机制、法律责任追究二、 “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的首创,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起构成完整的建设和开发项目环境资源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44、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一)适用范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开发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二)具体要求 1项目设计阶段。 2项目施工阶段。 3竣工验收阶段(三) 法律责任 重点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内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查的不办理施工执照;擅自施工的责令其停工,补办审批手续试生产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可处以5万元罚款。建设项目的防治

45、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没有验收或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有关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可处以罚款。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撤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三、 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是以环境法律规定为依据,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以责任制为核心,规定企业和相关人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总和。狭义:第42条第二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制度内容1、排污者的环境污染防范义务2、排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3、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污染监测义务4、严禁逃避监管的行为5、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义务法律后果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 罚款处罚,责令改正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责令停业、按日连续处罚 关闭2、建设单位未依法环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3、重点排污单位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4、建设项目未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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