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基建)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基建)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一、岗位职责第1条在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按照分工范围积极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部处室的领导,对职能部处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第3条认真贯彻董事长、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并抓好落实工作。第4条抓好不断提升三三制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对三个亮点的检查验收工作。第5条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本企业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
2、,并组织实施。第6条 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7条根据煤矿企业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第8条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第9条在本企业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0条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要亲临现场指挥。第11条坚持开展采、掘、机、运、通、地测
3、、防治水和基建等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2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掘、机、运、通、防治水、基建和供电等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掘、机、运、通、防治水、基建等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要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组织进行抢险、防止事故扩大。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保证工作的连贯。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7条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
4、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一)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根据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给予责任追究。第20条 对煤矿企业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1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主要责任。第22条 未按规
5、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分管的有关部处室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第24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主要责任。第25条 未及时编制煤矿企业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主要责任。第26条
6、因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第2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负直接责任。第2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在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经过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在分管部处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负领导责任。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内容总结(1)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基建)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基建)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一、岗位职责第1条在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按照分工范围积极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2)第29条 在分管部处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负领导责任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