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温州国际信托清算组与湖北幸福实业股份、幸福集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终字第67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国际信托清算组住所地:浙江温州人民东路国信大厦2223层。负责人:菜永进该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瞿韶军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跃君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幸福实业股份住所地:湖北潜江张金镇幸福北路1。法定代表人:刘道明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桂芸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幸福集团住所地:湖北潜江张金镇幸福北路1。法定代表人:林发松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支清该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汉生湖北
2、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上温州国际信托清算组为与被上诉人湖北幸福实业股份及原审被告幸福集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高级人民(2001)鄂经初字第2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讯员宋晓明担任审讯长审讯员吴庆宝、代理审讯员刘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展了审理员尹静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明:1998年11月3日署名为湖北国际信托(以下简称湖北国投甲方)、温州国际信托(以下简称温州国投乙方)、幸福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丙方)和湖北幸福实业股份(以下简称实业丁方)的四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温州国投、湖北国投、集团三方一致同意将湖北国投对集团的债权以湖北高级人民(1997)鄂
3、经初字第、90民事调解书为据中的360万美元转让给温州国投以了结温州国投与湖北国投双方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该协议签订后温州国投对集团拥有360万美元转让给温州国投以了结温州国投与湖北国投双方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该协议签订后温州国投对集团拥有360万美元的债权;温州国投与湖北国投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告终结同时集团与湖北国投之间的360万美元的债权债务也即告终结从本协议生效至还清之日止温州国投对集团的360万美元的债权按年息8.4计息利息随主债务同时结清。集团应于1999年12月31日前还清全部债务;集团如不能在1999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毕此笔债务也应无条件地在2000年3月底之前将其所持有的相应
4、数量的实业公人股股票转让给温州国投以抵偿所欠全部债务每股转让价格按实业99年年报中公布的摊薄每股净资产值计算并负责股票的转让过户手续至转让完毕转让费用由实业承担。集团未在上述约定限内清偿债务的除继续按年息8.4向温州国投付息外从逾之日起尚需承担所欠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债务全部清偿止。实业自愿为集团履行该协议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限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2001年12月31日。保证范围包括360万美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以及有关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且保证集团不能如归还温州国投债务时担保集团办毕与债务相应金额的实业公人股股票的转让手续。转让后湖北国投对集团的剩余债权由湖北国投和
5、集团另行解决。四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立即生效。温州国投、湖北国投、集团分别在甲乙丙三方当事人栏内签字盖章在丁方即实业栏内加盖的是“湖北幸福(集团)实业股份的公章签字人是罗邦良。另查明1998年11月3日湖北潜江幸福城信誉合作社主任罗邦良持盖有“湖北幸福(集团)实业股份公章及“周作亮印私章内容为“兹授权罗邦良代表我与湖北国投、温州国投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授权书?签订的上述?债仅债务转让协议?。对上述?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和?授权书?上加盖的“湖北幸福(集团)实业股份公章本案一审间经湖北高级人民技术处鉴定结为:转让协议上所加盖的与实业变更前使用的并在工商行政理部门备案的公章不是
6、同一枚公章。二审间上诉人温州国投向本院提交了其委托部鉴定中心对上述两枚再次进展鉴定的鉴定书其鉴定结为上述两枚与1997年度?股份企业会计报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留有的“湖北幸福(集团)实业股份印文系出于同一枚。但该检材系复印件。2002年5月25日温州国投又向本院提出了文检鉴定申请申请对1997年度?股份制企业会计报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1998年10月25日实业财务统计报表封面上加盖的与1998年11月3日?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上加盖的公章进展鉴定。但其提交本院的检材仍为复印件其在鉴定申请中注明原件分别在湖北工商行政理和集团。再查明:实业原名为湖北幸福(集团)实业股份1998年5月17日向工商行
7、政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将变更为实业同年5月18日工商行政理部门向其颁发了名称为实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时集团和实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周作亮集团是实业的第一大股东湖北国投为实业的前十名大股东。1999年10月25日集团将其在实业的部法人股折抵给湖北国投后湖北国投成为实业第一大股东;2000年8月1日名流通地拍卖方式竞得实业部法人股后成为实业第一大股东。1999年实业?年度?第七部第7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第八部财务会计第九项?或有事项、承诺事项?栏内均载明:1998年11月3日集团、实业、温州国投、湖北国投四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确认集团对温州国投欠款360万美元实业为集团
8、承担360万美元及利息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另外由于实业与原第一大股东集团的人、财、物“三分开工作尚未完毕其他抵押担保事项尚在清理之中。2000年7月5日温州国投以集团既未股票转让手续未归还欠款实业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为由诉至湖北高级人民恳求判集团归还欠款360万美元及利息35.532万美元、延付款利息32.04万美元(计算至2000年6月26日);实业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及相关费用。湖北高级人民经审理认为:温州国投、湖北国投、集团所签定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转让协议有效。转让协议上虽有实业的署名但在担保人处所加盖的既不是实业的也不是实业变更前在工商行政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合
9、法使用的且转让协议上的签字人罗邦良是湖北潜江幸福城信誉合作社的主任而不是实业的人员其所持?授权书?上所加盖的“周作亮印也不是周作亮任实业公定代表人所使用的“周作亮章。因此实业作为担保人身份在该转让协议上的签章不是其意思表示其与温州国投之间的担保关系不成立温州国投要务实业对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恳求应予驳回。集团在同意湖北国投将对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温州国投后不按转让协议规定的限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对本案纠纷承担全部责任。该院按照?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一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集团偿付温州国投欠款本金360万美元。二、集团支付温州国投360万美元的利息(从199
10、8年11月3日起至2000年3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一年美元贷款利率计付;从2000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美元逾贷款罚息计付)。三、驳回温州国投对实业的诉讼恳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1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85520元均由集团负担。温州国投不服湖北高级人民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实业在名称变更后仍然使用名称变更前的存在多枚同时使用的。因此应对实业使用中的全部进展核定一审所作鉴定结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原审讯决仅以?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上的实业与其名称变更前在工商备案的不是同一枚为由认定实业在转让协议上加盖不是其意思表示此认定是不能成立的。
11、上诉人已向原审提供样本印文(复印件)并提出重新鉴定的却不被重视和采纳。二审间经部鉴定中心进展印文检验鉴定结果为转让协议与委托书上的公章与实业1997年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为同一枚公章。周作亮同为集团和实业的法定代表人“周作亮印和“周作亮章是否分别代表集团和实业是其的区别对外不具有法律意义。周作亮授权委托罗邦良签订协议是其意思表示。原审讯决把罗邦良不是实业人员作为判决保证不成立的理由之一缺乏法律根据。二、实业1999年年度对本案的担保事宜如实地作了披露应作为认定其保证人地位的有效证据一审对此却未作认定。三、?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的生效要件是四方当事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故即使按一审讯决认定实业作
12、为担保人身份在该转让协议上的签章不是其意思表示那么也应判决整个?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未生效而不应仅判决实业的担保不成立债的转让有效。四、由于原审不仅存在认定上的错误而且按判决所认定的对本案?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所作出的有效认定也是错误的恳求二审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实业辩称:?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和?委托书?上所盖的担保人公章不是实业的公章也不是实业曾经使用过的有效公章该转让协议签订时没有实业的人在场?委托书?上法定代表人的私章也不是实业公定代表人的私章。转让协议签订时温州国投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不是实业其仍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实业1999年年度虽然在或有事项里了四方协议一事
13、但此节是因温州国投致要求履行保证义务得知的并没有成认或认可此担保且在2000年的年度中已明确表示不成认该协议并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退一步讲即使实业签订了该协议因集团当时是实业的第一大股东根据?公?的规定股份为其投东提供担保亦应无效。温州国投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不符合?人民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应予驳回。一审讯决正确应予维持。本院认为虽然现尚无充足证据证明1998年11月3日署名为温州国投、湖北国投、集团和实业四方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上加盖的“湖北幸福(集团)实业股份的公章系实业的公章但由于实业1999年年度?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和财务会讨?或有事项、承诺事项?栏内均明确载明:“1998年
14、11月3日集团、实业、温州国股、湖北国投四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确认集团对温州国投欠款360万美元实业为集团承担360万美元及利息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等内容从上述实业年度所载内容看实业对其为温州国投提供担保一事应是明知的且现尚无证据证明实业当时对提供担保一事提出过异议。当事人各方对上述年度形式上的性没有异议应当作为证据认定故实业为温州国投360万美元本金及利息等提供担保应认定为其当时的意思表示实业应对该笔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不再对上诉人提出的几枚进展鉴定。上诉人一审仅以?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上加盖的担保人公章不是实业的也不是实业变更前在工商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合法使用的为由认定在该转让协议
15、担保人栏内盖章不是实业的意思表示不能成立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在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时周作亮同为集团和实业的法定代表人其“周作亮印和“周作亮章两枚私章是否分别代表集团和实业只是其区别对外无法律约束力一审罗邦良所持?授权书?上加盖的“周作亮印仅代表集团而不代表实业的认定不当。按照?公?第六十条“董事、经理不得以资产为本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以及本院?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董事、经理违犯第六十条的规定以资产为本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集团作为当时实业的第一大股东实业为其提供
16、的担保应认定为无效。因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集团到不能清偿温州国投该笔债务的由其持有的实业的法人股股票折抵债务故债权人温州国投对实业为其股东集团提供担保应是明知的鉴于温州国投和实业违犯法律制止性规定签订保证合同对该担保无效无效均具有过错故按照本院?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的二分之一的规定对担保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即债务人集团不能清偿债务部实业应在50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温州国投应自行承担。综上本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
17、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北高级人民(2001)鄂经初字第22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一项、第二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承担部;二、撤销上述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三项;三、湖北幸福实业股份对幸福集团不能归还本案债务部在5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应付款项于本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履行逾那么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10.00元由温州国际信托承担97505.00元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承担97505.00元。本判决为终审讯决。审判长宋晓明审判员吴庆宝代理审讯员刘敏二二年七月十书记员尹静内容总结(1)温州国际信托清算组与湖北幸福实业股份、幸福集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终字第67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国际信托清算组住所地:浙江温州人民东路国信大厦2223层(2)集团未在上述约定限内清偿债务的除继续按年息8.4向温州国投付息外从逾之日起尚需承担所欠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债务全部清偿止(3)本判决为终审讯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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