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株洲高新区(天元区)政策汇编 目 录 1. 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2 2. 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入园工业项目土地使用及标准厂房租售相关优惠政策(试行)…………………………..…...…13 3. 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20 4. 株洲高新区中国动力谷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7 5. 株洲高新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奖励办法……………….…31 6. 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办法(试行)……………………………………………………………..37 7. 瞪羚企业认定及扶持办法……………………………
2、……..48 8. 关于鼓励引进培育“中国动力谷双创人才”的实施意见…53 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区开发区建设,全力打造在国内外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株洲·中国动力谷。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株洲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建设全国一流国家高新区 (一)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园区。瞄准全国一流国家高新区目标,形成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聚集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科技企业家,掌握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知名
3、品牌和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建成2个以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特色产业园区。到2020年,园区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5%以上;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5件以上;国家级研发机构数达到20家以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比例达到70%以上。 (二)打造特色鲜明的产业发展体系。重点发展轨道交通、通用航空、新能源汽车等动力产业,以及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形成“3+3+1”的产业总体发展格局。重点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着力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搭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关键平台和核心载体,培育形成2个以上具有国际竞
4、争力的产业集群。到2020年,轨道交通产业产值力争达到2000亿元,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力争达到1000亿元,通用航空产业产值力争达到500亿元。 二、培育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 (三)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点科技和产业计划项目。经株洲高新区推荐,园区企业承担立项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国家或省科技及产业计划项目(限无偿支持项目),且在园区成功转化的,按照项目国家或省立项支持金额的5%进行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平台。企业自建或共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企业研发平台,凡新
5、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平台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 (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园区企业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对园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拥有市级(含)以上技术创新平台,且研发费用占总收入的比例高于5%的,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按其当年研发费用投入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七)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新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3年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
6、对在区内成功实现转化、单个技术交易合同额达5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成果,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当年实际执行额的2%补助给实施企业,单个合同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八)支持企业联合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区内建设企业研究院、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等协同创新平台。每新建一个协同创新平台,按照其总投入的50%给予建设经费支持,省级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国家级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新建后3年内,每年给予50%运营经费补贴,省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国家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国家级科研院所成建制在区内建设协同创新平台,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建设和运营经
7、费支持。 (九)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对当年新组建成立的以园区主导产业集群为方向、园区骨干企业为牵头单位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 (十)鼓励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区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向社会开放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对共享科技资源单位,按照服务区内企业年度业绩额2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十一)支持建设技术开发、试验、推广及产品设计、加工、检测等类型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区内新建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区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仪器设备投
8、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区内新建国家级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建设和运营经费支持。 (十二)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园区,服务园区企业业绩突出的,经管委会评定后,对优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定运营补助。 (十三)提高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水平。支持区内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除享受第11条政策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非在孵企业的数量、质量和发展情况,经管委会考核评定后,每年对优秀科技孵化器和专
9、业化众创空间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一定运营补助。 四、发展高附加值创新型产业集群 (十四)鼓励企业规模发展、质量提升。对首次入选“中国500强”或“世界500强”的本地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工业企业(含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且当年入库税收增长幅度不低于全区工商税收平均增长水平的,对企业主要经营者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生产型工业企业年入库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且保持较稳定的纳税规模,其增幅高于全区工商税收平均水平,按区实得财力的2%
10、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其区级所得应高于其纳税总额的5%,低于其纳税总额5%的不予奖励。 对入库税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再增加10万元的奖励;入库税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再增加20万元奖励;入库税额首次达到1亿元的企业,再增加40万元奖励。 新入园的工业企业在享受《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入园工业项目土地及标准厂房租售相关优惠政策(试行)》第五条政策后,其相关补助达到其补助金额上限,纳税额达到30万元/亩、50万元/亩以上,且当年亩产纳税额高于上一年度亩产纳税额的,将企业入库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20%、3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奖补给企业(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
11、一事一议”项目,不再享受此奖补)。 (十五)支持工业企业加大技改力度。对园区规模以上企业新增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资额(不含软件,下同)在500万元以上的,对于500—2000万元的部分,按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5%计算补助;对该项目设备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3%计算补助。 (十六)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即并购方)并购高新区外企业(即被并购方),并购交易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若并购完成后,并购方年入库税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且被并购方的税收、产值或收入数据纳入高新区统计范围,经管委会审核认定,对境内外并购,按照并购交易额的3
12、‰,对并购方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并购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即被并购方)被境内外企业(即并购方)并购,并购交易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若被并购后,被并购方年入库税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仍为独立法人且工商、税收关系仍在株洲高新区范围内,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并购交易额的2‰,对被并购方给予一次性补助,分三年按4:3:3比例兑现。 (十七)支持园区企业上下游配套采购。园区重点企业采购园区其他企业(关联企业除外)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本地当年实际采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本地配套率达到30%以上的,以上年为基数,本地采购额每提高10%,给予30万元的奖励
13、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八)加大园区规模企业培育力度。对当年新增新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当年其他“四下企业”升为“四上企业”的,给予2—3万元奖励。 (十九)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制造。对当年获批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获批省级示范车间认定的园区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通过清洁生产自主审核且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通过省级两型认证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五、打造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
14、二十一)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园区企业新获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每件奖励 1 万元;园区企业当年通过 PCT 途径获得欧、美、日等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万元,其中单件欧、美、日等国家发明专利奖励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当年累计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二)支持知识产权运营。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且在园区转化的园区企业,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且在园区转化的园区企业,给予每项8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南省专利特等奖的发明专利且在园区转化的园区企业,每项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湖南省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发明专利且在园区转化的园区企业,每项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
15、万元的奖励。 (二十三)鼓励企业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对于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十四)鼓励企业开展国外商标注册。对当年获得单一国家商标国际注册成功的园区工业企业给予2万元的补助。对当年获得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成功的园区工业企业给予2万元的补助,每增加一个成员国认证增加1万元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六、加强品牌、质量和标准化建设 (二十五)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和质量管理。对新获 “中国驰名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新
16、获 “省著名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园区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园区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十六)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制定各类标准。主编国际标准的企业每件奖励20万元,参与编制的每件奖励10万元;主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每件奖励10万元,参与编制的每件奖励5万元。 七、鼓励企业开展对外合作 (二十七)鼓励企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在境外注册设立研发分支机构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支持企业牵头主办国家级及以上行业峰会、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给予活动经费20%的补助,单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7、 (二十八)鼓励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国际和国家级综合性、专业性展会的中小型企业,按照其展位费三分之一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八、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 (二十九)大力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鼓励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携带技术成果、资金到高新区产业化的项目,给予团队和项目研发资金扶持、办公场地租金减免、科技专项推荐申报、科技银行贷款、动力谷创新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等政策支持。 (三十)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落实湖南省《关于建设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政策意见》、株洲市《关于实施“株洲万名人才计划”的意见(试行)》,在人才引进方面给予创新创业资金扶持、生活津贴、办公用房租房补贴、个人购房补
18、贴等政策支持;在人才培养方面给予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活动奖励等政策支持。对于创办符合株洲高新区战略性主导产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根据企业和个人税收贡献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所得税区财政地方留成部分。 (三十一)加大人才服务力度。建立人才服务专门机构,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对一、全链条、保姆式服务,给予就业、就医、就学“绿色通道”等政策支持,人才配偶随调随迁,人才子女优先安排就学,人才就医提供优先服务。 九、优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三十二)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园区实体经济。对为园区工业类企业贷款支持的金融机构,根据其贷款额度给予奖励。 (三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对科技银行+合作银行贷款
19、余额新增额度、信贷产品创新且成功落地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开展知识产权、股权质押等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三十四)加快资本市场发展。支持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场外交易市场等上市或挂牌的企业给予补贴。 (三十五)吸引金融资源入区。对在园区新注册的市级以上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十、附则 (三十六)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在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财政体制范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三十七)资金安排。本政策涉及资金来源于株洲高新区中国动力谷创新发展引导资金,
20、纳入预算管理。 (三十八)政策解释。本政策中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仅限董事长、总经理及管理团队,奖励资金均为税前金额。本政策园区中小型企业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国500强”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公布,“世界500强”为《财富》杂志评选公布。 (三十九)本政策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如涉及由高新区执行的省、市政策和高新区其他政策同时支持的,执行最优惠政策,不重复执行。 (四十)本政策由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上述政策有效期5年。
21、 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 入园工业项目土地使用及标准厂房租售相关 优惠政策(试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产业发展,加强工业用地集约利用,鼓励工业企业采用租、购、定制厂房等方式入住株洲高新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株洲市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十二条》(株政办发〔2016〕17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株政发〔2017〕4号),特制定此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现园区资源的高效利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缩短投产时间,避免企业圈地囤地行为,扶持企业又快
22、又好发展,实现株洲高新区与园区企业的“双赢”。 第二条 适用范围。生产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省、市产业导向目录,特别是汽车及清洁能源汽车产业、轨道交通产业、通用航空产业、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类别的产业项目。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所在地必须在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财政体制范围。购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亩;厂房租赁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购买和定制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 第三条 此优惠政策中所指标准厂房为株洲高科集团、湖南天易集团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含孵化器、加速器)以及获得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批准从事
23、标准厂房建设的民营园区。 第四条 入驻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环保与节能降耗要求,遵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规模企业、外贸创汇型企业、高科技和成长型企业入驻。 第二章 工业项目土地出让 第五条 根据各项目对地方财政所作贡献进行奖励,奖励期限内由财政局与平台公司按年与企业进行核算。对于购买工业用地的价格大于等于相对应工业园区最低基准地价的入园工业项目,经株洲高新区项目评审决策会议通过,在项目用地正式交付使用后一定年限内,如企业亩产税收达到一定金额,则将企业所上缴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按照一定比例作为产业扶持资金补给企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24、一)15万元>当年企业亩产税收≥8万元,将当年企业所上缴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补给企业。奖补期限为四年。 (二)当年企业亩产税收≥15万元,将当年企业所上缴税收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7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补给企业。奖补期限为七年。 (三)当年企业亩产税收≥20万元,将当年企业所上缴税收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补给企业,奖补时限为七年。 补助金额上限为企业实际缴纳的项目土地款总额。 (四)当达到补助金额上限后,相应奖补政策按株洲高新区《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第十四条执行。 第六条 可根据企业意愿,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
25、赁、先租后买、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对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50%,剩余50%可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一年内缴清。 第七条 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株政发〔2017〕4号)的精神,对用地集约的鼓励类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类别相对应的最低价70%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该政策中所涉及到的税收为工商税收,税种及金额以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章 标准化厂房租赁 第九条 以租赁的形式取得标准化厂房使用权的企业,签约后六个月内投产,第一年(从签约之月起,以12个月计算,下同)给
26、予三个月的租金减免;第二至三年,按照租赁厂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税收贡献在200元以上的,每月给予企业实缴税收的1%以产业扶持资金的形式予以补助,补助上限为企业的租金额。 第十条 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在享受以上租金奖励的同时,可以享受高新区的其它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的中国制造业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总部,以及将研发、运营功能随总部新迁入株洲且当年纳税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总部,由受益财政按当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40%,作为产业或项目扶持资金给予补助。次年起,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年度环比新增10%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该新增量的40%,作为产业或项目扶持资金给予
27、补助。总部企业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 第四章 标准化厂房购买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可按所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的综合成本价支付购置费。 第十三条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从签约之月起,且购置厂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税收贡献在100元以上的,按照支付的购置费,给予2年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完成一个会计年度的核算后再给予。 第十四条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标准化厂房
28、的企业,从签约之月起,按照会计年度计算,其购置厂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税收贡献在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以上的,按照5年内实交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20%、40%、60%、80%、10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补给企业,上限为企业已经支付的标准化厂房购置款。 第十五条 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同时,可以享受高新区的其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定制标准厂房的,可参照享受购买标准厂房的政策。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以合法注册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为
29、依据),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十八条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货物的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十九条 新上工业项目电力工程设计费在国家计费标准基础上优惠20%;电力客户接入电网带电作业费在市物价部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优惠20%,免收保护定值计算费;对报装容量在5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项目,经论证确需建设电力专线的,免收市级行政规费;大力推行电力直接交易,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争取直购电政策。暂缓执行企业单
30、位生产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统一纳入水价管理。燃气公网建设费用,对按期进行“煤改气”的工业企业予以免收;对市级以上(含)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暂缓收取;对一般性工业企业,按50%标准收取。工业企业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取费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计价办法和文件执行,并在结算的基础上优惠15%以上。工业企业水、电、气增容直接产生的破占道费用,按成本费用收取。 第二十条 本政策中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为市级政策,高新区将全力协助企业落实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相应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凡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入园的企业,其享受的优惠政策以最终合同条款为准,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31、 (一)世界500强企业、国内300强企业、行业内国内排名在前5的企业; (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 (三)企业引入后,对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和中国动力谷的产业发展有显著促进作用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针对优质企业,经企业申请并与平台公司协商后可采用基金合作、土地入股两种方式获得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授权株洲高新区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上述政策有效期7年,本政策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则按国家、省、市最新政策执行。
32、 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 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鼓励广大群众和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加大招商力度,促进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财政体制范围内的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专项工作。 第二条 奖励对象。对直接成功引荐株洲以外的投资者投资落户于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财税体制范围内的工业园区,经投资者书面确认、与区内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成功的个人或单位进行奖励。奖励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一个人、一个单位或数个人、数个
33、单位。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鼓励从株洲以外在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财政体制范围内注册、建设、纳税经营的新投资或并购类企业(项目),且项目所属产业符合株洲·中国动力谷轨道交通、航空及通用航空、汽车及清洁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及相关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包括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原则上,本办法适用于奖励第二产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亩及以上的工业购地项目,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 第四条 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
34、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租赁或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的2‰。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3亿元的,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的3‰。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3亿元的企业(项目),其超过3亿元的部分,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的2‰,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奖励的原则、程序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一个项目的奖金只认定并支付给一个自然人或一个单位即第一引资人。若由多个引资人完成一个招商引资项目成功入驻并具备奖励条件的,由投资者根据贡献大小确定第一引资人进行申报,并出具经各方签字(盖章)的奖金分配比例意见的有效材料后自行分
35、配奖金。 第六条 招商引资奖金分两个阶段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截止到项目竣工投产日: (一)项目开工建设,予以奖励全额奖金的30%; (二)项目竣工投产,予以奖励全额奖金剩余的70%。 第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实行备案确认制,签订项目正式合同后3个月内,由引资人和投资方到区招商合作局共同填报《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备案登记表》,超过上述时限未备案登记的视为自行放弃奖励资格。在填报《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备案登记表》时,应向区招商合作局提交投资方对引资人的确认证明,区招商合作局应同时告知引资人相关奖励政策、申请办理程序等事项。 第八条
36、 项目建成投产后3个月内,引资人需到株洲高新区招商合作局填写《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超过上述3个月期限未申报的,视为自行放弃奖励资格: (一)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投资方出具的引资人确认证明书; (三)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项目投产后相关机构认定的投资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项目进展的有效证明、竣工验收报告; (七)如有多个引资人的,需提交经各方签字(盖章)认可的第一引资人确认材料及奖金分配方案(含各方有效证件复印件); (八)其他相关有效证明资料。 第
37、九条 株洲高新区招商合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再由区产业、财政、建设、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复审后,提交株洲高新区产业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最后研究审定,确定获奖名单及奖金金额。 第十条 本办法资金来源于株洲高新区中国动力谷创新发展引导资金。以上奖金均为人民币,外资项目按当前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同一个项目只奖励一次,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奖励,奖金发放前,将拟奖励情况在株洲高新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引资人获取奖金后,依法承担其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三条 对以任何虚假手段骗取招商引资奖励的行为,一律追回所发奖金、
38、取消其荣誉,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有战略性影响的入园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入园,其中介人具体奖励方式另行商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授权株洲高新区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如有国家、省、市新政策出台,按新的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1. 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备案登记表 2. 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 励申报表 附件1 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工业项目 招
39、商引资奖励备案登记表 引资人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备案项目 名称 项目基本 情况 投资方 (加盖公章) 投资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 注册地址 总投资 经营范围 附:投资方对引资人的确认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附件2 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工业项目 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 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投资方 总投资 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
40、 万元 项目所属产业 项目进展 项目引资人 情况 姓 名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奖金计算方式 审批意见 招商合作局 产业发展局 财政局 审计局 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管委会主任 株洲高新区 中国动力谷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推进株洲·中国动力谷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株洲高新区中国动力谷创新发展引导资
41、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5亿元。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平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用于“创新奖”、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招商引资奖励、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奖励、双创人才计划、瞪羚企业扶持等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公共政策兑现; (二)用于科技三项费用、科普经费支出; (三)用于区内的重大产业项目的资金扶持。 第五条 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为四类:补助、奖励、资金扶持、资
42、金周转。 (一)补助 公共政策内涉及补助方面资金安排。 (二)奖励 公共政策内中有关奖励兑现方面资金安排。 (三)资金扶持 用于区内重大产业项目的资金扶持安排。 (四)资金周转 用于瞪羚企业科技引导免息周转资金安排。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六条 引导资金采取“分项受理、联合评审、集体决策”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资金的申请与审核原则上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照相关资金申报的类别备齐资料,分别向有关主管部门递交。 1.“创新奖”、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瞪羚企业、科技三项费用等类别由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局负责受理; 2.招
43、商引资奖励类由株洲高新区招商合作局负责受理; 3.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类由株洲高新区动力谷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受理; 4.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类由株洲高新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 5.双创人才计划类由天元区委组织部负责受理。 (二)各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要求其按期补齐资料或不予受理。 (三)对已受理的申请,各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按照不同类别提出引导资金使用建议方案。 (四)各主管部门依据不同类型向株洲高新区项目决策委员会提交引导资金使用建议方案,进行研究审定。 (五)各
44、主管部门将株洲高新区项目决策委员会审定后的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并安排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监督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株洲高新区项目决策委员会的审定结果履行预算执行程序,区财政局安排资金并拨付到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企业或个人;企业应按照资金的性质、用途和要求合理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 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 获得项目扶持类和周转资金类的企业,在项目进行期间,应每年按原申报渠道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
45、一条 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区审计局做好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约定)要求使用本资金或对资金使用督查不予配合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相关主管部门视其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给予部分或全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对弄虚作假、骗取本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追回全部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失职造成本资金流失的,将视情况追究其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授权株洲高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各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局制定分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
46、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如有国家、省、市新政策出台,按新的相关政策执行。 株洲高新区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奖励办法 为切实推进金融与科技、金融与产业的深度融合,建立健全“全周期、全方位”科技金融支持体系,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支撑作用,全程、高效地为产业招商与投资促进工作提供金融服务保障。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株洲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的奖励及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财政体制范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机构及其
47、相关人员。所涉的IPO上市补贴、新三板挂牌补贴对象覆盖株洲高新区全域;所涉的创投、股投等基金投资机构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不限区域。 第二条 资金来源:本办法涉及的资金来源于株洲高新区中国动力谷创新发展引导资金。 第二章 奖补对象、标准及执行 第三条 支持园区实体经济 (一)对园区工业类企业贷款支持的市级银行,当年表内贷款余额以前3年贷款余额的最高数额为基数,每增加2000万元奖励4万元。 (二)对区属全资国有企业贷款的市级银行,当年表内贷款余额以前3年贷款余额的最高数额为基数,贷款余额每新增5000万元奖励5万元。对市级银行以其他金融工具帮助区属国有全资企业实现融资的
48、经研究同意后可一并给予奖励。 (三)本条第一项与第二项不重复进行奖励,每家银行机构奖励上限为50万元。 (四)对园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当年担保余额基数部分0.5%进行奖励,新增部分单笔<500万元,按担保额1.5%奖励;单笔≥500万元,按担保额1%奖励。同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园区企业以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获取银行贷款的,给予担保费用50%的补贴,同一企业年均享受1次担保费用补贴。 (五)对园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当年贷款基数部分2‰进行奖励,同一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对园区企业进行创投、股
49、投等支持的非高新区主导或参股、管理的基金公司进行奖励,对获取基金投资的企业进行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对园区企业投资的非高新区主导或参股、管理的创投、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按投资额的3‰比例进行奖励,同一基金公司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获取基金投资的园区企业按照直接成本的50%进行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 (一)科技银行+合作银行按当年风险补偿基金信贷业务每增加2000万元奖励5万元,与第三条第一项不重复计算。对合作银行结合高新区产业政策及规划、企业个性需求及特点等进行信贷产品创新,且成功落地,给予一
50、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以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质押方式支持园区企业融资的银行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额外给予知识产权质押部分贷款额度的2‰作为奖励。对以股权质押方式支持园区企业融资的银行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额外给予股权质押部分贷款额度的2‰作为奖励。同一机构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的贷款及投资时限≥1年,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时限≥1年,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时限≥3个月。所设的奖励机构年均只能享受1次奖励,建议奖励对象是主要经营者或管理者。 第五条 推进资本市场发展 (一)对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补贴200万元,根据完成股改、通过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