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流程图承办科室:医政科 联系电话: 2899192提交材料: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材料齐全的,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卫生局进行相关性资料的审查。设置人(机关、单位、团体或个人)首先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30日(内审议未通过的,不予受理。提交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资信证明和经济担保书; 3、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4、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5、医疗机构设置平面图6、规章制度; 7、负责人身份复印件;8、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9、从业人员名
2、单; 10、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11、所需的其它材料。公示无异议,符合设置条件的下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设置人在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时限内完成筹建,筹建完成后,向卫生局申请登记注册,并依法提交相关材料。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日内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收回其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并书面通知其设置人。卫生局对其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5日内经局长办公会同意的,在有关媒体公示一周。5日内申请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件第九条、第十五条监督电话: 卫生局 283509公开形
3、式:社会、公开栏医疗机构变更许可流程图承办科室:医政科 联系电话:2899192提交材料:1、填写医疗机构变更注册申请书;2、所需的其它材料。符合标准并同意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日内不符合标准或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其不同意的理由。卫生局对其进行审核验收。15日内申请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医疗机构直接向卫生局提交申请材料。卫生局进行相关资料的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实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件第二十条监督电话:卫生局2835090 公开形式:社会、公开栏医疗机构歇业(注销)许可流程图承办科室:医政科 联系电话:2899192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其不同意的理由。卫生局对其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歇业(注销)条件的,发给同意歇业(注销)意见书,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歇业(注销)医疗机构向卫生局提交歇业(注销)申请材料。卫生局进行相关资料的审查。提交材料:1、医疗机构注销申请书;2、所需的其它材料。15日内5日内实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件第二十一条监督电话: 卫生局 2835090公开形式:社会、公开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