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方文明与堕胎问题世界上所有的问题当中,没有什么比生与死的问题更加迫切,更有争仪性的了。也因此,在西方国家讨论最多的问题仍是堕胎、安乐死等问题。而在亚洲国家、这类问题似乎并没有太多的争议。其原因何在?这是值得玩味的问题?是否儒家的思想过分现实以至于忽略生命的终极价值?是否东方的思想对生命的神圣性缺乏那分认定?这些都是不易回答的问题,但也正是探讨生命论理问题的焦点所在,就是说什么是我们论理的基石?什么是我们讨论某一论理问题时的价值体系?这些才是关键。堕胎问题在不同国家有截然不同的看法及作法。在中国、为了控制人口的增长、“一胎化”是国家强加推行的政策,因此堕胎是执行的手段也是强迫性的方法。譬如在美
2、国虽然堕胎已是法律所允许的,但仍是社会上争论不休的问题。到底他们在争什么?这些争论有何理论依据?归纳起来有两方面的争议:一、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是一个完正整的生命当美国最高法院于一九七三年决定允许母亲有权决定是否堕胎时、同时认定未出生的胎儿并非完整的人,而只有成为人的可能性,或者说胎儿只是个“次等人”。因为他们认为胎儿还没有与外界沟通的能力。但是从西方文明的核心理念来看,胎儿已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体。保守地西方人士们都想信:“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从科学上来看,近代的科技也证明胎儿自受精开始,已有生命的现象。受精卵已完全具备二十三对染色体中
3、所有的基因,而所有一个人的性格、智力、体形等先天性资讯,都包含在这些基因之中。另外两个月的胎儿已五官四肢俱全;三个月的胎儿会吸大姆指、会游泳;四个月时已回听母亲的声音:这些都证明胎儿具有人的一切基本功能。如果胎儿是完整的生命,堕胎就等于谋杀一个没有抵抗力的小生命,这是违反良知及西方文化理念原则的行为。因此,对胎儿本质的认定,是堕胎问题争论的焦点。由西方文明理念的角度看,胎儿是独立而完整的生命是不容置疑的。二、谁有权决定胎儿的生存与否在欧美、日韩等允许堕胎的国家都认定母亲有权决定胎儿的生与死(但部分国家同时要求父亲同意),而在少数执行强制堕胎的国家,则主张国家有权决定胎儿的生存,但是西方文明理念
4、的原则是没有人能有权决定胎儿的生死。赞成母亲有权决定胎儿的去留的人认为,这是母亲的权力,在他们看来,胎儿好比是身体上一个可有可无的肉块。但是保守的西方人士们认为胎儿是一个独立的生命,没有人有劝剥夺别人的生存权。母亲的自由也不能侵犯一个无力自保的小生命,这是违反公义的原则的。认为国家有劝决定胎儿的生死的人认为,这是社会的需要。令人担忧的是,谁有劝决定什么样的人值得让他活下去?什么是取舍的标准?如果今天我们可以说天生畸型的胎儿应该将他堕胎,明天我们是否也可以按着这个思维说将所有的残障人士、患老年痴呆症的人一起消灭?在东方国家里堕胎问题似乎没有什么可讨论的余地,而在西方国家关于堕胎问题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已然是社会各阶层争论不休的话题;因为支持堕胎跟西方文明的理念背道而驰。而儒家思想大有天生地注重对权力的追求和支配、人与人之间的处事方式,对生命的终极意义上却是一片空白,我们有必要正视西方文明主宰当今世界的现实。有什么样的思想及理念对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有很重要的影向。西方社会从二十世纪后半段开始支持堕胎以来,出现的问题更多,就像一位西方学者说的:“.这是面对论理道德的崩溃忧如洪水猛兽般袭来时,人类的一种不光采地妥协。”